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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彭宇到底有没有撞倒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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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司司 发表于 2024-6-20 12:59
不要随便扶人,不要随便扶人!

特别是你非专业的医务人员的情况下~~

看打120笑了,信不信转一圈找不到人负责,还是找回你

看后面帖子,隔着几米远没碰撞就讹你,最佳解法是看见有人摔倒在地,马上快步离开,如果人在前方不得不经过,务必掉头马上原路返回,不要报警,不要围观,不要听周边任何人止步的喊声,马上回家,有口罩帽子马上戴上,躲避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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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leafS 发表于 2024-6-20 12:29
我怀疑再过20年网友们还会把这案子拿出来讨论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彭宇案,快播案,深圳摩托车案都是应该反复观看的
体现了公检法系统的真实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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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hexk03 发表于 2024-6-20 13:44
看打120笑了,信不信转一圈找不到人负责,还是找回你

看后面帖子,隔着几米远没碰撞就讹你,最佳解法是 ...

之前遇到过一次,有人在一个颠簸的路上摔倒了脸冲下,我是等周围都围上人了的时候和几个人一起通话给110让110通知了120的。法不责众嘛。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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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阪黑鸡 发表于 2024-6-20 13:01
怎么拍都可以啊,只要彭宇没办法证明这个造假,那他就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哪怕再薄弱,他也是证据,也比一 ...

有,有第三方的笔录和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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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证据法在这里,某些人自己看吧。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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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烤肉帮帮主 发表于 2024-6-20 13:46
有,有第三方的笔录和出庭作证

整个案件就不存在你说的第三方的笔录。彭宇唯一的证人是陈二春,但是他承认自己只是看到老太倒地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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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holomoon 发表于 2024-6-20 13:40
所以因此彭宇是优势证据方,判决无视了优势证据,强行自由心证判扶人者要赔钱
你是想这么说的吗?
那以后 ...

彭宇也不是优势证据啊。一个说老太撞他,一说说彭宇撞她。你觉得谁优势?只能根据这些证据就是存在碰撞,谁撞谁说不清了,公平原则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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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突然想到一件事,如果彭宇走在路上,对面来个老太冲过来撞他,他没办法让开,老太倒下了,他是不是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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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灰色骑士 发表于 2024-6-20 13:48
民事证据法在这里,某些人自己看吧。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哥么。你如果不熟悉法律呢,就不要百度速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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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阪黑鸡 发表于 2024-6-20 13:50
整个案件就不存在你说的第三方的笔录。彭宇唯一的证人是陈二春,但是他承认自己只是看到老太倒地后的情形 ...

他看到的是老太感谢彭宇扶她起来阿。说是彭宇撞的要他负责,也是在到医院以后老太儿子赶来后发生的吧。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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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阪黑鸡 发表于 2024-6-20 13:54
哥么。你如果不熟悉法律呢,就不要百度速成了。

确实,俺还没丢了人性呢,怎么可能熟悉法律,那只有靠百度才能看到相关法条的样子。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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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0 12:48
徐老太儿子在南京市公安局八处,按你这说法是不是笔录该跑出南京去做了? ...

所长给潘科长作伪证了,就算没有伪证罪,他的证言也有问题了,难道还不应该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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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xk03 于 2024-6-20 14:00 编辑
灰色骑士 发表于 2024-6-20 13:46
之前遇到过一次,有人在一个颠簸的路上摔倒了脸冲下,我是等周围都围上人了的时候和几个人一起通话给110 ...

给几个知乎例子:
1.
亲历真事。2009年夏天天刚黑,上海芦潮港海边三个小伙子骑一个摩托车冲下防波堤。我报警,派出所当时记录我的手机号工作单位,我还以为要表扬我。结果南汇中心医院找我要救护费,我没给。

2.
前几天我们刚发生一个求助警,有个老头摔沟里去,路过好心人报警,同事出警把老头送医院去并联系了家属,家属让派出所必须找到谁报的警,就认定跟人有关要赔偿,派出所不给找就告派出所。

建议好人不要在事故现场留下任何个人信息和目击记录,那是坏人该做的,不污染现场就是最大的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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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阪黑鸡 发表于 2024-6-20 13:52
彭宇也不是优势证据啊。一个说老太撞他,一说说彭宇撞她。你觉得谁优势?只能根据这些证据就是存在碰撞, ...

照你说的
儿子亲自拍照留存对彭宇有利的证据,所长亲自下场做虚假陈述也要维护这份笔录
连自己亲儿子都支持彭宇,还不算有利证据?更不用说还有个第三证人
这证据力度就不可能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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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烤肉帮帮主 发表于 2024-6-20 13:36
其实当时承办的两位民警并没有作伪证,只是说的做了笔录然后转交了,内容记不清了
唯一做了伪证的是卢所 ...

你这个纯属创造了
1,做笔录的民警去了法院: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2,所长对媒体吹牛逼说自己拍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只要递交给法院的时候说明材料真实来源和情况就可以,关于这一点判决书也说了: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

3,陈二春他自己说了他只看到倒在地上的情形,没看见事发经过。而且陈二春是没带身份证被老太质疑。:因证人未能当庭**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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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烤肉帮帮主 发表于 2024-6-20 13:36
其实当时承办的两位民警并没有作伪证,只是说的做了笔录然后转交了,内容记不清了
唯一做了伪证的是卢所 ...

你这个纯属创造了
1,做笔录的民警去了法院: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2,所长对媒体吹牛逼说自己拍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只要递交给法院的时候说明材料真实来源和情况就可以,关于这一点判决书也说了: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

3,陈二春他自己说了他只看到倒在地上的情形,没看见事发经过。而且陈二春是没带身份证被老太质疑。:因证人未能当庭提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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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阪黑鸡 发表于 2024-6-20 14:04
你这个纯属创造了
1,做笔录的民警去了法院: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 ...

我不知道事发第二天的那个电子档是不是就是老太儿子拍的那个照片,是的话就搞笑了,第二天笔录原件就丢失了吗?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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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holomoon 发表于 2024-6-20 14:00
照你说的
儿子亲自拍照留存对彭宇有利的证据,所长亲自下场做虚假陈述也要维护这份笔录
连自己亲儿子都支 ...

证据不是看内容,而是看怎么保管么?法院无法确认谁撞谁,所以公平原则呗?陈二春也没看见碰撞情形呢。而且彭宇后来自己变更成了撞了,但不是老太,后来又变了别人撞老太,自己做好事。怎么让人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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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了今天看这判决反而不奇怪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某种意义上不就是一个比较标准的自由裁量嘛。这只是王法官领先于时代,那个时代大多数法官还没玩起来这路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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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灰色骑士 发表于 2024-6-20 13:55
他看到的是老太感谢彭宇扶她起来阿。说是彭宇撞的要他负责,也是在到医院以后老太儿子赶来后发生的吧。

...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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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灰色骑士 发表于 2024-6-20 14:07
我不知道事发第二天的那个电子档是不是就是老太儿子拍的那个照片,是的话就搞笑了,第二天笔录原件就丢失 ...

你去搞清楚时间线索,这个案子时间跨度挺长,中间装修才丢失的。你在这里锤,倒不如去把整个判决书和时间线先捋清楚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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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瞅啥? 发表于 2024-6-19 19:58
彭宇本人现在在干嘛?吃香喝辣住别墅了吗?这事居然没人扒

—— 来自 OPPO PHY110, Android 14上的 S1Next ...

所有人的后续

法官 王浩
法官王浩并没因此案被停职(参考资料5.《南京「彭宇案」法官未停职》),2007年后他改做知识产权的案子,3年后才被调离法院到街道。根据参考资料6.《南京核实彭宇案主审法官已调离法院 未停职检查》,和参考资料19. 《南京彭宇案垃圾博士法官王浩用权玩弄女性,致使坠胎三次》,他被调离法院是因为前女友告状“坠胎三次”并被赶出家门。前女友2010年5,6月间,向鼓楼区法院、市中院和市长信箱告状。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核实,以及前女友的不停施压,2010年9月王浩被调离到鼓楼区悒江门街道司法所,从事法律咨询和拆迁纠纷调解等工作。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彭宇案旧事重提,他暴露了阵地,就请长假了,后来应该是离职去当专业律师了。
徐老太儿子潘科长
潘科长后来是被开除了还是升职为副处长了?
一些报道说潘科长后来不仅没被开除,后来还升为信息处的副处长。11年小悦悦事件后报道过潘辉在国外,他基督徒的哥哥后来回国照顾徐老太。此外搜索引擎找不到其任何活动记录(有个同名同姓的骑警),不应该是隐形人。
参考资料3.《南京市公安局-南京邮电大学物联网及宽带视频技术联合实验室揭牌仪式在我校隆重举行》中说,2012年3月时,市局科技信息化处处长是蒋平,副处长沈智勇、沈鹰,并没有潘辉。而且无论省厅还是市局,科技信息化处都简称为科信处,不叫信息处,说明2011年底声称潘辉升为市局信息处副处长是假的,透露者不是公安系统的,不知道科信处这个专用词。如果为真,也有可能是到别的政府部门任职了,并不在市局。有的报道含蓄地说潘辉事后调动了工作岗位,和被市局开除并不矛盾。有警察网友声称曾看到过潘辉被开除的通报(红头文件),涉及渎职,但通报没有说是否涉及彭宇案。
《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中说,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调离的是卢所长,王浩法官并没有被停职,那么最多也就是个警告。其它派出所警察都没事,被停职审查的就只可能是潘科长,调查清楚后开除就很自然,如果停职后最终查不出问题来,岂不是英明神武的书记错了?
参考资料3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作者张坤律师,文章末尾明确提到徐老太之子后来被开除公职。从编号看此文发表于2014年第5期《法制与社会》杂志。该杂志是由云南省司法厅主管、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主办。
从常理上推论,2010年初徐老太在人世间的最后一年时,他大儿子从美国回来照顾老妈,小儿子潘辉却出国了,说明2010年前,潘辉已经被开了。
作伪证的卢所长
9月做出的伪证 10月即被撤职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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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宇案都不错了,货拉拉司机到现在都被判心生不满判一缓一背个前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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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证据取证程序不合规是否会使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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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holomoon 发表于 2024-6-20 14:00
照你说的
儿子亲自拍照留存对彭宇有利的证据,所长亲自下场做虚假陈述也要维护这份笔录
连自己亲儿子都支 ...

优势证据的意思是两个证据A和B,A的证据力度比B大所以叫做优势证据,不是对哪一边有优势。
这案子首先要认定的事实是老太和彭宇是否发生了碰撞,在此之上在根据双方辩词和主张判决过错责任。
而在彭宇案中老太主张双方发生碰撞,彭宇主张双方没有发生碰撞,然后证据更支持双方发生了碰撞——这不一定是彭宇撞老太、也有可能是老太撞彭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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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灰色骑士 发表于 2024-6-20 13:40
对,我就是这么信的。你能信2006年基层草台,那我也能信2006年基层腐败,官官相护。

—— 来自 鹅球 v3. ...

那要是你这么相信的也没问题,我也没法说服你。
但在法庭上主张这个就需要证据支持,彭宇光质疑了,但没提供证据,根据司法流程这个主张就无法被认定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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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celadon 发表于 2024-6-20 14:57
民事证据取证程序不合规是否会使证据无效?

在刑事诉讼法中也不当然无效,不合法证据也分为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即便按较严格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老太儿子的照片也属于瑕疵证据,不一定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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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捧橘子糖 发表于 2024-6-20 13:57
所长给潘科长作伪证了,就算没有伪证罪,他的证言也有问题了,难道还不应该回避吗。 ...

所长没提供证言啊,所长只提供了照片,在照片来源上有没有做伪证我也没查到切实证据。而且就算所长回避,但作为证据的照片不一定排除,法庭后来也找来当时写笔录的民警做了字迹确认。
当然作为刑事案件的话,这个证据肯定是不会被采用的,但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没那么高要求,要是按刑事证据要求,那绝大部分民事案件是没法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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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4-6-20 1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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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0 15:28
所长没提供证言啊,所长只提供了照片,在照片来源上有没有做伪证我也没查到切实证据。而且就算所长回避, ...

从事后来说,这所长肯定是被内部评定为不恰当的,不然也不会事后被调走
至于是否达到伪证这种程度,那吃瓜群众的大家都不是内部人士,只能自由心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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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reegun 发表于 2024-6-19 17:56
都泥马下放去鸟不拉屎的岗位了,你还问是不是

没丢官也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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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瞅啥? 发表于 2024-6-19 19:58
彭宇本人现在在干嘛?吃香喝辣住别墅了吗?这事居然没人扒

—— 来自 OPPO PHY110, Android 14上的 S1Next ...

老太本人和她儿子现在在干嘛?吃香喝辣住别墅了吗?这事居然没人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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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holomoon 发表于 2024-6-20 15:35
从事后来说,这所长肯定是被内部评定为不恰当的,不然也不会事后被调走
至于是否达到伪证这种程度,那吃 ...

其实我也查证过涉案人士的后续,所长是否被调走没查证到,但他的表现肯定是有问题的,都不说在媒体哪儿吹逼,虽然我说当年档案丢失很常见但不代表这事没问题,而且还放了关系户拍笔录这一系列操作都很够他喝一壶了,最后就结果论这笔录还不如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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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43453 发表于 2024-6-20 15:50
老太本人和她儿子现在在干嘛?吃香喝辣住别墅了吗?这事居然没人扒

老太死了,儿子没扒到,楼上有人贴那个后续,我之前也看到过,但没搜到出处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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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人说个 个人理解啊 撞没撞这个问题 多半是撞了 但是既不是彭撞老太 也不是老太撞彭 事实应该是彭到站下车 老太想冲上车占个座位两人在门口碰上了
现在公交车上下车的秩序好多了 但是我08年上大学前去市区买笔记本电脑 回家的时候在鼓楼坐鼓杨线(现在的D2)可是因为站位靠前 被后面的人推上车的 想要上车占座的群众实在是太暴躁了
至于法官就是纯的SB 没有辩解的余地 事后的处理也处于典型的公关危机 信用一步破坏到位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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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烦起名字 发表于 2024-6-20 16:30
南京人说个 个人理解啊 撞没撞这个问题 多半是撞了 但是既不是彭撞老太 也不是老太撞彭 事实应该是彭到站下 ...

你说的这种状况按照朴素价值观可以等同于彭宇全责了。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自己偷懒前门下车那就该观察并提醒车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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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卡林的存在感 发表于 2024-6-20 16:44
你说的这种状况按照朴素价值观可以等同于彭宇全责了。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自己偷懒前门下车那就该观察并 ...

你看,你们也觉得按照“常理”彭宇撞的概率很大吧,法官也是这么觉得的

问题是,他不应该这么写下来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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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卡林的存在感 发表于 2024-6-20 16:44
你说的这种状况按照朴素价值观可以等同于彭宇全责了。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自己偷懒前门下车那就该观察并 ...

以前的公交车可挤了,人挤人的时候,前门上车的基本挪不到后门下车,就近从前面下车是常态
朴素价值观价值观是先下后上,而不是一刀切必须在后门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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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注册上 发表于 2024-6-20 13:53
我突然想到一件事,如果彭宇走在路上,对面来个老太冲过来撞他,他没办法让开,老太倒下了,他是不是得赔钱 ...

只要老太太告你,你必赔。当时有个帖子我还问过,如果公交车上老太太一个不稳,向你倒过来,你就算是极限避开,根本没有碰到老太太,只要老太太告你,你也是必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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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emich 于 2024-6-20 17:12 编辑

判决书: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3K411f7XT
这个案子当年惊动了高院最高院很多领导,如果判决有问题早就指令发回重审或者进行再审了,检察院也可以介入抗诉。可是他们都没有这么做。这个判决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法理来看,判决书上,法官对于被告是否见义勇为进行分析判断的那段话存在问题,确实不恰当,原文如下: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 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 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 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但是,去掉这段话对于本案判决是没有任何影响的,法官最后认定的是被告和原告都不具有任何过错,下为判决主文: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 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 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 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 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 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 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 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 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 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 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很多人可能会说:“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钱?”非常遗憾,因为我们的民法有“公平责任原则”,直白点叫做【劫强济弱】。打个比方,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是行人和机动车相撞、行人受伤了,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行人是自己找死故意撞机动车,否则,即便机动车对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责任,而且行人存在过失(比如闯红灯),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人过失导致机动车停运造成损失的,机动车车主向行人索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具体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我们的民法是一向偏袒弱者的,此外还请检索“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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