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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xJax

[育儿] 苏北农村女,生了八个娃,大冬天被铁链拴着小屋穿单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2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jinny2014 发表于 2022-2-25 11:11
对平民来说也没什么,你觉得国家终究在变好就等着,你觉得国家好不了了那暂时也做不了什么。
对个人,那无 ...

这也是我觉得奇怪的地方,只担心老光棍不稳定,难道拐卖受害者家属就不是社会不稳定因素吗,万一谁想不开报复社会,也不是社会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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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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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quila4869 于 2022-2-25 11:59 编辑
jinny2014 发表于 2022-2-25 11:41
从已有历史来看受害者家属行动力比村里老光棍弱,人数少呗
官僚反应总是满一拍的
换句话说,你把八个孩子 ...

本质是拉偏架,然后审判的都是拐入地,去看几个相关的案子就会发现,拉偏架还是很明显的,其中一个就是徐州买了人上海教授夫妻的研究生女儿,把人虐待傻了,花干净积蓄才把人救回去,当地还没有任何惩罚,人还是走了,老教授夫妻,一个自杀,一个妻女死后直接下毒搞死了大半个村的人(包括村支书)然后去自首。
还有一个是00年的新闻,这个妹子真的是个猛人,https://www.chinanews.com.cn/2000-4-10/26/25759.html后续是妹子被抓,当地定性是特大恶性杀人案件,幸好当年妹子还是未成年,嘛,看看徐州这几个受害者的生活,反正砍得好。但事情还是不可挽回了,真的把原本社会人才全部浪费糟蹋了,够恶心的。90年代的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目前爆出来寻人的都有)……哎然后就算有这些血亲复仇的,或者自己复仇的,还是拉偏架,问就是维稳,其实本质是集体性的违法犯罪,民风垃圾,恶心人的帮亲不帮理,不把人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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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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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5 11:57
本质是拉偏架,然后审判的都是拐入地,去看几个相关的案子就会发现,拉偏架还是很明显的,其中一个就是徐 ...

我也搜到过那个新闻,重大恶性杀人案件把我恶心死了,最多最多也就防卫过当,买拐**才是重大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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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quila4869 于 2022-2-25 12:22 编辑
jinny2014 发表于 2022-2-25 11:59
第一个肯定是段子
真有这样的人,法律现在就没有那么歪了

这件事情细节不是很清楚,和我爹吐槽徐州的时候他居然很自然的提起了这个案子(我没提这件事),表示当年徐州就这样,08年的时候去援建还是这个德行,地里都是女的光膀子干活,吓得他们有同事(男)直接跑回去,不是还有个上海老教授的研究生女儿被拐那边了然后去杀了不少人,不过最后是不是以讹传讹也不好说。
其实类似的案子也有。拐卖后反杀的少女其实不在少数,但是可能是一方面当年正当防卫认定困难,一个是一只归属于拐入地审判,所以大部分都被判刑并且都不轻。不过对比整体的被拐卖群体来说可能是极少数吧,所以还是如此猖獗。就其实裁判文书网也能找到被拐卖之后反杀的故意杀人案子,类似(2004)同刑终字第59号。
这些看着就很一言难尽,不论从事件本身,还是事后描述和定性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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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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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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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真克瓦尔 发表于 2022-2-25 13:23
想起谁家有女初长成里也是被拐妹子反杀,由于不是未成年人,枪毙了

那个建议拐卖婚姻无效的政协委员也在建议杀了人贩子,买方,买方家属这些从事非法拘禁**以及从犯按正当防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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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p]在别人设下的圈套里去分析问题,是找不到突破口的,只有跳出圈套才能找到出路。有法律人一本正经地分析铁链女子与男方的婚姻关系要通过何种程序才能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从法律上而言他们的婚姻关系根本不成立,何来无效或撤销一说。  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办理程序合法且证件上的身份信息合法、正确并能够指向某个特定的人。  1994年我国就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且必须提供双方的合法有效的户口本(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根据通报,2000年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女方的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的前提下,仅根据男方提供的错误名字和错误的出生年月日就制作了一张结婚证,还把办证日期写为1998年,这张结婚证的办理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当地政府有义务主动纠正这个违法行政行为。  以及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不合法、名字和出生年月日也全部错误,且没有身份证号码,在法律上无法指向某个特定的人。  不是说男方及当地村民都叫铁链女子杨某侠、扬某侠或杨庆英,这些名字在法律上就能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这些名字在法律上要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程序给铁链女子改名为这些名字。  1958年1月9日起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就开始实施,给铁链女子改名“杨某侠”必须由铁链女子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公安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铁链女子的原始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等资料,申请理由也须合法(不能是这个女人是我买的,不知道她叫什么,所以来给她取个名字),经公安审核通过后公安会颁发新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还会写明曾用名。只有经过前述法定程序,杨某侠、杨庆英、扬某侠等名字才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律上这张结婚证的办理本身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乃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且结婚证上女方的身份信息不合法、全部错误且无法指向某个特定的人(没有身份证号码),当然更无法指向小花梅这个目前被认定的身份。所以在法律上这张结婚证对铁链女子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铁链女子和男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本就不成立。  我国对1994年以后的事实共同生活行为也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更别提通报说了铁链女子是男方父亲买来的,男方是否涉嫌拐卖妇女等犯罪也在调查,这不是共同生活,是男方父亲和男方找到了一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  按照通报,杨某侠这个名字的身份证是在2021年4月当地公安局才给办理的,且不说这张身份证的办理本身也违法(信息依旧错误),“杨某侠”这个名字与结婚证上的“扬某侠”这个名字也不能对应,2021年的违法行政行为更不能改变2000年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实。  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是针对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后由《婚姻登记条例》替代)的程序办理的结婚证,即办理婚姻登记时双方到场且提供了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工作人员尽到了审慎义务,不是违法犯罪的人员之一,且结婚证不是基于凭空想象的身份信息颁发的,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而颁发的,能够明确指向法律上认可的两个特定身份的人。  对于男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的这张身份信息不合法且全错的没有身份证号码的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指向铁链女子,更不能指向现在认定的小花梅的身份,对铁链女子或者小花梅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谓的铁链女子或者小花梅与男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成立。  以及男方找人违法办理结婚证、杨庆英的身份证并使用前述证件的行为,涉嫌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罪行。[/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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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m.weibo.cn/2118352017/47405301998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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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powwow 发表于 2022-2-25 14:00
[cp]在别人设下的圈套里去分析问题,是找不到突破口的,只有跳出圈套才能找到出路。有法律人一本正经地分析 ...

说得太对了。这段婚姻本来就不合法,应该直接宣告无效啊。其实整件事情一开始有司法开始介入,一切按照法律来,而不是搞什么调查团,早就解决了。搞成现在这样,所有人都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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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hellte 发表于 2022-2-25 14:05
说得太对了。这段婚姻本来就不合法,应该直接宣告无效啊。其实整件事情一开始有司法开始介入,一切按照法 ...

不不不,法是挺多的,条文也都有,但按哪个执行还得看司法实践。虽然写了禁止买卖婚姻,但实际上拐卖成婚在司法层面就是有效的,你问我为啥就有效,因为无效婚姻范围没写。普通人理解不了这思路,但定法律的人就这个思路。江苏省里的调查通告也是明示婚姻有效,可以规避掉一些字眼也完全没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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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拐了反杀不应该是正当防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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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cq_2 发表于 2022-2-25 14:18
被拐了反杀不应该是正当防卫么

正当防卫太苛刻了,一般被拐的女性按正当防卫那要求估计自己得被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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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urihayn 于 2022-2-25 14:27 编辑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14:19
正当防卫太苛刻了,一般被拐的女性按正当防卫那要求估计自己得被干掉了。 ...

之前那个被醉酒同事骚扰将其反推下楼导致死亡的判的就是正当防卫

不过之前还看到个被拐卖+强 奸后用斧子劈死母子的好像坐牢了,坐了几年没查到。00年的案子

— from HUAWEI ELE-AL00, Android 10 of S1 Next Goose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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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urihayn 发表于 2022-2-25 14:21
之前那个被醉酒同事骚扰将其反推下楼导致死亡的判的就是正当防卫

— from HUAWEI ELE-AL00, Android 10  ...

可能现在正当防卫放宽了吧,希望在拐卖妇女案件里正当防卫也放宽些,干掉绑架**以及从犯按正当防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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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kurihayn 发表于 2022-2-25 14:21
之前那个被醉酒同事骚扰将其反推下楼导致死亡的判的就是正当防卫

不过之前还看到个被拐卖+强 奸后用斧子 ...

昆山龙哥事件之后对于正当防卫的条款实施才更现实起来,之前非常非常苛刻。

论坛助手,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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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ossibility 于 2022-2-25 14:39 编辑

江苏徐州“丰县锁链女”事件令人无比震惊!事件说明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护妇女权益、维护人的尊严刻不容缓!因此建议国家立即行动,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严厉、彻底地打击。    1. 全面调查摸底    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当事人无法自主表达或无法正确表达的,调查组可结合当地环境、当事人来到当地的经过、当事人是否有行动自由(比如是否能回家探亲)、相关方支付钱款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未成年人无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安置。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2.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基层责任    明确派出所所长、片警、城区居委会主任、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组长为责任主体,如辖区内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以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3. 收买与拐卖同罪    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精神分裂)、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    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6. 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    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   
  7. 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    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对受害人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县级财政提供救济有困难的,由上一级政府财政提供;地方财政提供救济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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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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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是惨痛教训四个字就把我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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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爱特殊人群的舆情问题…省里派下来的新老爷都这么讲了,还有啥好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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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4: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所谓的纪实文学看起来更像是个缝合怪,趁机来吃流量的。真能投毒搞一个村子,在任何时代都是轰动一时的大案要案,本坛号称魔都论坛,不妨问问有没有魔都人在此前听说过有那么个教授干了那么大件事。-_-

这个话题的本质是基层治理和zf对基层的掌控能力。有部分是技术原因,在没有信息技术的年代,追踪核实人口身份信息难度很大。同时,自1980年代末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组织,部分地区基层治理无力或发展出地方势力与此有关,直到2010年代才逐渐好转。同时,社会发展速度过快和基层治理无力,导致很多老棺材瓤子还活着“弘扬传统文化”,思想糟粕沉渣泛起,前几年狂吹的什么乡贤治理、妇女回归家庭,都是这些的表现(´・_・`)

虽然确实表现为性别问题,但性别恐怕不是根本原因。
真诚的建议不要陷入身份政治的蟹脚思想,那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方法。根源本就不是性别,男人也会被拐卖到黑砖窑奴役折磨。囿于性别就格局小了,而且这把那些同样谴责人口拐卖,为推动打击违法犯罪的男人置于何地呢?这事应该是正常的人们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呼吁治理有序。搞成性别大战这事就歪了,只是方便了某些人恰流量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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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砥草 发表于 2022-2-25 14:53
那个所谓的纪实文学看起来更像是个缝合怪,趁机来吃流量的。真能投毒搞一个村子,在任何时代都是轰动一时的 ...

说白了农村人看不起自己,觉得买卖妇女也不丢人。
外面的人更看不起农村,觉得农村人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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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egasnkps 发表于 2022-2-25 15:02
说白了农村人看不起自己,觉得买卖妇女也不丢人。
外面的人更看不起农村,觉得农村人就是这样的。 ...

-_-  部分,部分。

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治理和改造思想。

曾经也有地方觉得制冰是发家致富,搞诈骗是有想法有办法,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你得锤爆他们狗头,否则他们那样说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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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看不到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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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14:28
江苏徐州“丰县锁链女”事件令人无比震惊!事件说明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护妇女权益、维护人的尊严刻不容缓! ...

意见和建议都很正确切实
就是不知道上面听不听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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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砥草 发表于 2022-2-25 15:34
-_-  部分,部分。

需要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治理和改造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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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脑袋嗡嗡,网友扒了视频里的检测结果,不知道是真的列文虎克还是P的,https://share.api.weibo.cn/share/285231521.html?weibo_id=474015877300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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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share.api.weibo.cn/share/285232328.html?weibo_id=4740750934016664 四川网友出来说是四川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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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charlz 发表于 2022-2-25 16:56
脑袋嗡嗡,网友扒了视频里的检测结果,不知道是真的列文虎克还是P的,https://share.api.weibo.cn/share/28 ...

那个不符合是真有,不是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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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没想到,这是连掩饰都懒得了,直白地说一切都是舆情,才不想跟你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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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17:01
那个不符合是真有,不是P的

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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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可以说样本污染啥的,反正小老百姓也不是特别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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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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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符合是真有,原视频里还把不符合用铅笔给圈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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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lililicat 于 2022-2-25 17:59 编辑

就我有限的冲浪经验,在DNA上纠结,最后会变成双方在“既然XXX不是小花梅,那小花梅到底是谁”互相打滚。 网友不可能有这个实力去真的权威的验证小花梅的身份......这么一顿辩论下来,反而消耗了精力。所以不妨把精力放在“为什么这段婚姻此时依旧被认为是合法的?”上。 毕竟这个还能说道一下.而且和我们的利益更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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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战斗力 +1 收起 理由
maverick_woo + 1 把点聚焦在她到底是谁我真怀疑是来搅混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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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铅笔 于 2022-2-25 18:05 编辑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5 17:54
就我有限的冲浪经验,在DNA上纠结,最后会变成“既然XXX不是小花梅,那小花梅到底是谁”。 网友不可能有这 ...

我觉得应该取消现有的婚姻管理制度,即登记、注销、法院裁决,因为没有任何意义。

女性怀孕之后由国家提供生育与抚养保障就行了,只要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就行了。

感情好想在一起就在一起,不想在一起就不在一起。


只要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自然婚姻关系就终止了。

应该把保护妇女儿童放在保护家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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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注册上 发表于 2022-2-25 11:17
把事件定位在舆情的已经与群众无法共情,仿佛他们抽离出社会,当成了一个冷冰冰的游戏副本,里面都是npc, ...

那篇分析舆情事件的回答被删除了。


“群众无法共情”其实真无所谓,问题是这个机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定义这个的,是一条条的规章制度(无论有没有明文)。



反正群众好糊弄,他们这么做当然是最有效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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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奇怪,所以我才全文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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