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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xJax

[育儿] 苏北农村女,生了八个娃,大冬天被铁链拴着小屋穿单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24 1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下虐待罪,包含禁闭,估计是没非法拘禁了,**更不要说,举证还困难,故意伤害罪应该也无了,虐待罪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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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8: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iczxc 发表于 2022-2-24 18:21
这个知乎网友就很理解这个事件的本质:

确实看起来上头对妇女权益关心程度远低于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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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4 18:45
确实看起来上头对妇女权益关心程度远低于舆情。

所以要希望系统性洗一遍徐州的拐卖问题,省委调查组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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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iczxc 发表于 2022-2-24 18:47
所以要希望系统性洗一遍徐州的拐卖问题,省委调查组还不够。

这我本来也没指望过,但我原来预想的一是能以此为契机多解救些妇女,二是法办董畜牲给拐卖猖獗的地区进行一次普法教育。万万想不到省里先把拐卖婚姻合法化了,再轻飘飘的一个虐待,就是给买人的定心丸呢。太讽刺了,正义在八九十年代没有,到2022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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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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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讼棍茶水斋
#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彻查真相#

为什么官府不立刻宣布董杨婚姻关系无效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

2003年以后行政机关就已经无权主动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代《婚姻法》后(原《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法》的下位规章),行政机关连依受胁迫一方申请直接撤销婚姻的权力都没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须经婚姻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由法院判决宣布无效或撤销。

并且董杨也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怎么着?买卖婚姻都不属于无效?是的,不属于。什么情况属于?请看民法典1051条。就三种,重婚、未到婚龄、不能结婚的亲属。

买卖婚姻有可能(不是必然)属于受胁迫婚姻,即违背一方或双方本人意愿,受胁迫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如上述,须经受胁迫方提起申请撤销之诉,由法院判决撤销,且该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你可以理解为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到本案,撤销权是否已逾期?不好说。要看胁迫行为是否一直持续、或杨是否一直处于无人身自由状态,这将是诉讼中(如果杨起诉)的焦点问题之一。总之,杨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能否得到支持,实体上可能有利(通告其实已经认定了买卖婚姻,杨主张属于受胁迫婚姻有事实基础),但撤销权是否逾期是个问题。

有人说了,艹,婚姻登记就是董某和当地民政部门违法进行的啊,通告都认定了,官员都撤职了呀。这还有效???

唔,这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如果主张婚姻登记瑕疵,那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去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告婚姻登记机关,最后由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当时作出的婚姻登记不成立,这也是个办法。但是,这也有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有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诉权无时效的,但也有案例依据逾时效而驳回的,我也说不准。

但要注意了,无论哪条路径,都需要杨本人提起司法程序,经法院判决才可宣布婚姻无效或撤销!在法院判决之前,董杨的“婚姻关系”是一个法律事实。所以董可以涉嫌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这也并不阻却经侦查发现他还构成它罪啊。谁说的对家庭成员不会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

当然,要解除董杨的婚姻关系,除了上面两个路径外,还可以离婚——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诉讼。

到这里,发现了吗?所有能让杨仅凭本人意志(而不是与董达成合意)摆脱这个婚姻关系的方法都需要她主动提起司法程序。她本人不提,就没法办。“我的眼睛就是尺”,你是尺也没法替她办。

有人说,杨都精神病了啊,她还怎么提?她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了呢?不能有人代表她提嘛?

首先,确认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小事,它相当于剥夺了一个成年人凭借本身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靠吃瓜群众“我的眼睛就是尺”认定的,民法典对认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仅规定了一种路径,最严肃的路径——对,还是诉讼。谁有权提起这个诉讼?本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谁是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基本上,这次被骂得最恨的那些机构都在里面吧。

好,我们假设经过这个诉讼,确认杨无民事行为能力了。那么,这时候谁能替她代行民事行为?监护人。而监护人是有顺位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你们猜是谁?配偶……

注意了:继承顺位配偶父母子女是并列第一,但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配偶超出父母和成年子女,独居第一档。目前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朋友,你要是呆傻痴疯了,你的法定的、默认的、首先具有监护权的监护人不是你爹你妈你大闺女,是你的枕边人!

什么是婚姻?婚姻就是你把你的身家性命无保留的授权给另一个人,这种授权效力超越了你因为血缘形成的直系亲属关系。

行了,不TM感慨了,先说回来,这事到底应该怎么办啊!

这听着就不靠谱啊。杨要解除和董的婚姻关系,如果她无行为能力,她的监护人就是董,这也太扯淡了吧?别急,天无绝人之路,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配偶为监护人的,如果监护人有民法典36条1款的情况,也就是虐待行为,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然后,可以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所以先要提第二个诉讼:撤销董某的监护资格、确认新的监护人,然后再由新的监护人代表杨提起第三个诉讼离婚诉讼。

且慢?怎么又只能离婚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诉讼呢?你不懂得婚姻撤销与离婚的区别吗?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内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婚姻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这么屈辱的“婚姻”,你还要人家捏着鼻子承认它曾经有效过?你良心何在?你这个国蝻、人渣、帮凶!

对,您骂的都对。但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只有本人!

靠,为什么呀?

因为只有本人才能主张他/她在婚姻登记时是违背了他/她本人意愿的,无论监护人还是人民政府、警察、民政局、妇联、隔壁二大妈、或者“我的眼睛就是尺”的吃瓜群众,都不能替他/她主张。

行了,您骂也骂了。我说下我理解的结论吧:只要杨本人没有经诉讼被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就只能由她本人决定是否循(1)提起撤销受胁迫婚姻之诉;或(2)基于婚姻登记瑕疵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或(3)协议或起诉离婚这三条途径之一解除与董的婚姻关系。如果杨经司法程序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要解除她与董的婚姻关系,连协议离婚都不行了(就算董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法确认同意不同意),就只有先经其他监护人起诉撤销董的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她起诉离婚这一条路。

所以,现在有一个人挺关键了,就是董杨唯一成年的那个儿子。

只有成年子女,才能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于杨而言,他的监护人顺位仅次于董。

另外,在董可能会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杨可能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至少一段时间内自己都要接受扶养,且董杨均已经父母双亡(董母死了吗?我有点记不住了),从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这个儿子可能还是他7个未成年弟妹的唯一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可以想象这个年轻人现在承受的压力。一定程度上,他决定着他母亲和弟妹的命运。

当然他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天大的责任。当没有具有监护资格或监护能力的人时,民政部门、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兜底担任监护人。对,还是本案中被骂的狗血喷头的那几个部门。

上面说的,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的“实然”状态。但是,你的眼睛都是尺,你胸中充满了怒火,你的良知熊熊燃烧。为什么?!为什么?!这合理吗?这是什么艹蛋法律?这是什么艹蛋制度?这是枷锁!这是监狱!什么都让公民自己个人去承担,要你政府干什么?要你公务员干什么?这样的人间悲剧,你政府不管吗?这是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

为什么呢?

因为婚姻自由。

什么??你竟然还有脸说婚姻自由?这种买卖婚姻每一个字都是对婚姻自由的侮辱和嘲笑!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法律却不规定把包办、买卖婚姻无效,这矛盾吗?不矛盾。

“婚姻自由”意味着,一切都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自由意志。他/她可以拒绝违背其本身意愿的婚姻、可以依法主张婚姻关系无效或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或者离婚,但——

他/她也有权接受、认可这个原本违法的婚姻,只要该婚姻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事实上法定无效情形中的不到法定婚龄,也是可以因后来满足法定婚龄而追认有效的,绝对无效情形只有重婚和亲属婚)。

是起而摆脱还是选择接受,法律将这一切的权利留在本人手中。任何人,无论是国家机器还是吃瓜群众,都无权越俎代庖。

杨选择抗争和摆脱,法律(应然)会支持她(所以本次事件中最令人齿冷的其实是长期以来对于买卖婚姻一些人民法院的驳回离婚判决,但相信至少在杨身上,这种判决应该不会出现);

她选择接受,司法与正义的女神则会保持沉默。

这就是“自由”。

当然,这不影响董某因其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不影响对失职公务人员的追责、不影响人民群众的道德评价。

放下董杨这个个案,我们再想一下,为什么有人会选择接受和追认违法婚姻?很简单,因为,有时候,确认这个婚姻关系的效力对当事人更有利。细的我就不说了。毕竟大家缔结婚姻都是为了爱情,不是别的,是吧?

人们的愤怒不会消失、人们的担忧更不会消失。杨也好,还是在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最有可能替位成为她的监护人的儿子也好,有足够的理性、经验、知识作出对杨本人最有利的选择嘛?

但是,民法的基石之一,就是排除人与人之间一切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智力、体力、能力、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收入、道德、贤愚……方面的差异,首先默认每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着平等的民事权利、具备依本人意志从事民事行为的资格、同时,也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这种权利,无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无权剥夺;非经本人意思表示或法定授权,他人无法代行。

官府、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热心群众可以提供指导、建议和一切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不能代行。

固然,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从来无法绝对的制止公权力或者他者的权力不同程度介入、干预民事行为。不用往远了说,开头我已经提到过,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前三十年、甚至前五十年,2003年之前的法律法规下,公权力就可以在一定情形下主动的决定婚姻关系的无效或撤销。

是否应该像现行民法典这样彻底排除公权力的主动干预?还是应该保留在极端情形下公权力或它者权力的主动干预?

孰者有利?孰者应然?

今天因董杨案激发出的所有对现行法律的讨论和争吵,在每一次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在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过程中,早就被无数次的反复讨论和争论过。而这样的讨论和争论永远有必要,也将永远继续下去,因为法律的“应然”没有终点。

你我的声音,最终还是都会被听到,尽管最终会是权衡和妥协的结果。

所以,要让人说话!请勇敢说话!

最后的最后,一个建议:我的朋友,无论你是做什么的、无论你对法律有没有兴趣,哪怕你就天天躺平混吃等死,只要你还能喘气,我建议你至少要熟读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和第二章、第四编和第五编。

珍惜你作为人的权利。

【完】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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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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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nexus1 发表于 2022-2-24 19:36
@讼棍茶水斋
#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彻查真相#

他/她也有权接受、认可这个原本违法的婚姻,只要该婚姻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事实上法定无效情形中的不到法定婚龄,也是可以因后来满足法定婚龄而追认有效的,绝对无效情形只有重婚和亲属婚)。
是起而摆脱还是选择接受,法律将这一切的权利留在本人手中。任何人,无论是国家机器还是吃瓜群众,都无权越俎代庖。

那就请愿让买卖婚姻直接违法,如果被拐卖者选择接受婚姻,就重新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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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真克瓦尔 发表于 2022-2-24 19:43
办不到的☝️ 解题条件如果和郜艳敏事件时没有什么变化,那就不应该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现在这个结果虽 ...

感动河北的那个成名以后还是被全村拘禁,然后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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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稳定至上的逻辑贯彻到底可不就是这样吗,在乎权益法理会不稳定,按住舆情自然就稳定了啊。

  --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iOS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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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nexus1 发表于 2022-2-24 19:36
@讼棍茶水斋
#官方通报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情况##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彻查真相#

[在每一次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在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过程中,早就被无数次的反复讨论和争论过]
从法理上看,这些修订绝对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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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地狱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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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之前举的例子,各位身份证丢了千万得去报案挂失,立刻马上,不然可能各种被当法人不说,被结婚去哪里说理去,还得自己诉讼,诉讼完了你得背着已婚很久,再结婚还得自己拿着诉讼证明我当年是被坑了不是结过婚,好嘛直接头婚变二婚不说,万一再来点买房之类的财产纠纷,恶心不恶心
我下午找了一堆例子,我就想不明白了,这么简单的活他就是不联网,不人脸识别,失误了还都是你这个受害者承担责任,不知道恶心谁。

论坛助手,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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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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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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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协委员在建议收买妇女婚姻无效呢。微博还没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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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4 21:17
就我之前举的例子,各位身份证丢了千万得去报案挂失,立刻马上,不然可能各种被当法人不说,被结婚去哪里说 ...

这个是个很好的例子。
外网传的信用分,其实国内各个地方试图搞各种擦边球不是一次两次了,但是反正中短期内不可能有切实有效实行的——有本事你先把国内同一个县的民政和公安的数据打通了,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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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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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4 2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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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0: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三尖酸努努 于 2022-2-25 00:39 编辑

从解救小花梅到天下无拐,还差一个坚决的态度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77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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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君 发表于 2022-2-24 23:25
今天病房里聊到这个事情,感觉除了骂一句人贩子杀千刀以外没有任何能做的事,乌克兰的事情一来连微博的关注 ...

微博的关注度下降 x
微博被限流了         o


作者:@雷尼尔雪山2022

质问婚姻有效性那个微博被限制转发了。

小花梅案中婚姻有效性的判断是这个案件最关键的地方,也是最难的地方。

这也是为什么结婚证一泄露,就成了王牌。迫使省里介入。

但是结婚证背后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依然被回避。这其实不是回避小花梅案。而是回避淮海地区成千上万被拐卖妇女的自由问题。

按照现行的法律以及现状,小花梅们永远无法逃离魔窟。

按照国家规定,如果走撤销婚姻这条道,需要当事人提起申请。而当事人有精神病,监护人是董家人。这个婚姻永远无法会提交撤销。

你们研究一下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以及案例,就会感到透心凉。

在这个地方,只有检察院提出婚姻合法性的争议,才有可能,把这件事拉进司法轨道。

只有在法律上判定让小花梅这个拐卖造成的婚姻变成无效婚姻,才是解救成千上万94年后被拐卖妇女的出口。推动司法的进步。

可惜。

几十亿的关注,

无数人的发声,

都没能把小花梅给救出来。

明白不明白?

我明白。

能不能闭嘴?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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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4 21:17
就我之前举的例子,各位身份证丢了千万得去报案挂失,立刻马上,不然可能各种被当法人不说,被结婚去哪里说 ...

上海有个案子是有个应届生可以靠政策落户上海但是前提是她必须是应届生。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她有过一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就说她的应届生身份丧失了。她看着信息是完全对不上的怀疑身份被人冒用。于是自己追查下去最后极大可能是她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了。然后她回老家找公安开证明,回上海继续办,上海说承认这个情况,十动然拒说系统就是不给你办了。
作为一个上海人,其实我也看不懂为什么有这么多沪吹,说得好像有自己法制体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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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顶顶。说实话看了这么些天心已经很累了,但还是不希望其他人像我一样,不然这事就真没人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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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婚姻合法确实挺击穿底线的,调查组通告出来后一堆人表示正义来了想想也挺讽刺的,还有乌克兰降热度。

我反正每天去通告那里骂一次,再顶一下拐卖婚姻无效,反正挺绝望的,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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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sku 发表于 2022-2-24 15:41
https://weibo.com/1237389341/LgW82whgV
【张捷说法】购买被拐人口为何判刑困难?


当地只要不配合,就无法解救妇女——能允许这点存在本身就很可怕,能拿这点作为挡箭牌就更令人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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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郁子MM 发表于 2022-2-25 09:28
当地只要不配合,就无法解救妇女——能允许这点存在本身就很可怕,能拿这点作为挡箭牌就更令人绝望。 ...

我在微博上看到一个说法挺有道理的,中国拐卖妇女问题难解决有几个制度上的漏洞。
一是拐卖生的孩子,男方还有合法监护权,西方应该是剥夺监护权的。
二忘了,三是拐卖事件审判都是拐入地来审的,很容易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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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0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09:36
我在微博上看到一个说法挺有道理的,中国拐卖妇女问题难解决有几个制度上的漏洞。
一是拐卖生的孩子,男 ...

而且对于一还能延伸,男方进去了,女方还有抚养义务,男方还能携孩要钱,法律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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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5 09:55
而且对于一还能延伸,男方进去了,女方还有抚养义务,男方还能携孩要钱,法律也支持.. ...

我个人一个不成熟的想法,买拐婚姻,永久性的剥夺买方监护权,永久不得探视,子女只对女方有赡养义务,对男方无赡养义务,应该可以遏制下的,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直接釜底抽薪,把犯罪动机给遏制掉说不定可行。就是人数太多,财政可能养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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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10:00
我个人一个不成熟的想法,买拐婚姻,永久性的剥夺买方监护权,永久不得探视,子女只对女方有赡养义务,对 ...

你要换位思考,加一条拐卖后代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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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5 10:00
我个人一个不成熟的想法,买拐婚姻,永久性的剥夺买方监护权,永久不得探视,子女只对女方有赡养义务,对 ...

不乐观...
我看微博上讲有一个人大代表叫张宝艳,年年提这个提案(彻查儿童妇女拐卖,建立有效机制什么的)但是没有一次通过...反而是离婚冷静期这种一次就通过...猜测国家还是认为最好把这种事情(囚禁,拐卖,强迫生孩子)压在“家庭”内部,当作家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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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5 10:12
不乐观...
我看微博上讲有一个人大代表叫张宝艳,年年提这个提案(彻查儿童妇女拐卖,建立有效机制什么的 ...

囚禁在家里好管理,单身无牵挂容易闹事。这样就解释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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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民做不了什么,基本上就是自己和家人提高警惕,让周围的人注意防范。

—— 来自 HUAWEI JEF-AN0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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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人五衰 发表于 2022-2-25 10:05
你要换位思考,加一条拐卖后代随母姓

再加上永久不得给买方上坟烧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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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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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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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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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magus 发表于 2022-2-25 10:26
不太懂民法,昨天看完也不知道说的对不对,但是心情挺复杂的
法律如果要平等的保护两方的利益,就不能避 ...

上面的这些解释都有道理,尤其是要让人说话,勇敢地说话。但现在是要TM捂嘴,删这个封那个,怎么能让人好好说话了呢?错误出现了都能改正,但最泄气的是连错误都不允许讨论了怎么改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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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shellte 发表于 2022-2-25 11:07
上面的这些解释都有道理,尤其是要让人说话,勇敢地说话。但现在是要TM捂嘴,删这个封那个,怎么能让人好 ...

除了删帖之外,最应该允许记者去村里调查的,而不是都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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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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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5 11: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事件定位在舆情的已经与群众无法共情,仿佛他们抽离出社会,当成了一个冷冰冰的游戏副本,里面都是npc,或者反过来说他们好像AI机械程序,有智能没人味,我们打给人工客服,还能气急败坏引起客服员工情绪波动,如果是电子音回答,对面是不是人很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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