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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exJax

[育儿] 苏北农村女,生了八个娃,大冬天被铁链拴着小屋穿单衣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2-2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上昨天又开始掰扯铁链女是不是李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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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7 00:23
不是说好多人被谈话了嘛~那两个前记者还有泄漏结婚证的人...舆论宣传机器开动了吧…… ...

开始秋后算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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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1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lililicat 于 2022-2-27 18:15 编辑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建议收买儿童产生的收养关系无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朱征夫认为,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周刊君带你看两会#  http://t.cn/A66h21E8

合着以前都是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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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7 18:13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建议收买儿童产生的收养关系无效#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

从原本已有法条来看其实都应该是无效的,奈何实操的时候你就想骂民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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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7 20:58
从原本已有法条来看其实都应该是无效的,奈何实操的时候你就想骂民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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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只是说禁止,没说无效,实操全是有效的,省调查组的结果也是明示有效的。虽然看起来很可怕,就跟地狱似的,在法律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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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quila4869 于 2022-2-27 21:33 编辑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7 21:14
法条只是说禁止,没说无效,实操全是有效的,省调查组的结果也是明示有效的。虽然看起来很可怕,就跟地狱 ...

可以参考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
关于婚姻无效方面: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另外就是
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者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
4、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按照第四条,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来看,总之丰县这个事情来说,哪哪都是不合理的,包括后面按照可撤销婚姻来说实际上也是算胁迫婚姻的,但是那个要求当事人在结婚一年内提出,用来处理历史遗留不太合适。奈何他们就是当有效事实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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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7 21:29
可以参考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实际上拐卖婚姻就不属于无效婚姻,只属于可撤销婚姻,但撤销条件极其苛刻。只要生了孩子后买方看的不严了,超过一年没申请撤销就没法撤销了,八九十年代拐卖的肯定撤销不了了,就算是当下发生的也很难撤销。很难不觉得法律根本没打算维护被拐卖妇女的利益,给维权设置过多的障碍了,而保持这种婚姻又特别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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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7 21:37
实际上拐卖婚姻就不属于无效婚姻,只属于可撤销婚姻,但撤销条件极其苛刻。只要生了孩子后买方看的不严了 ...

实际上拐卖婚姻基本上都涉及到伪造变造证件,但实操依旧如此操蛋,也没啥好办法,叹气,只能说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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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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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2: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丸谷秀人 发表于 2022-2-27 22:25
撤销或者无效也多数不能追究**罪(无证据),非婚子女一样得赡养(有判例),不知道你们在纠结什么 ...

推进一步是一步,总比还有效着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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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7 2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丸谷秀人 发表于 2022-2-27 22:25
撤销或者无效也多数不能追究**罪(无证据),非婚子女一样得赡养(有判例),不知道你们在纠结什么 ...

觉得不合理啊……一个女的被强迫了生了小孩还要养,婚姻还不能撤销...这个不合理,不像21世纪的法律,倒像古代那种女子贞洁为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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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之前整治小偷或者绿绿,还是相信后面还会有一些行动清扫本地的宗族的

—— 来自 HUAWEI ANA-AN0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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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8: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蹲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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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7 23:56
觉得不合理啊……一个女的被强迫了生了小孩还要养,婚姻还不能撤销...这个不合理,不像21世纪的法律,倒 ...

咋说呢,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国内的妇女权益变更要从封建社会看过来,还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来看才能合理化。单纯拿出来看当然会有问题。
我倒不是要洗地,但是每一代人面临的社会环境都不一样,到现在我们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前人的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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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lililicat 于 2022-2-28 08:38 编辑
mcq_2 发表于 2022-2-28 08:14
咋说呢,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国内的妇女权益变更要从封建社会看过来,还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来 ...

我觉得这个理由我不是很能接受。 说事物都有发展过程,这是对的。 但是中国也是文明国家了,离婚自由在在建国初期就提,提到现在,酒驾不入行,经济犯罪不死刑讨论来讨论去,都和国际接轨了。保障婚姻基本自由的妇女被迫的婚姻居然在法律上被承认,弱势妇女的被压迫在法律上被承认,婚姻自由还离得这么远我觉得有点说不过去....更重要的是这是国家基本大法,(不管下面怎么执行),根子上面子上都要写上“尊重并保障妇女婚姻自由,一个被强迫的人被迫写的契约我国不承认”,但是现在都不写...这不是进步,不是要给时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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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8 08:27
我觉得这个理由我不是很能接受。 说事物都有发展过程,这是对的。 但是中国也是文明国家了,离婚自由在在 ...

想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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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0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cq_2 发表于 2022-2-28 09:16
想开点

苦笑.jpg

好像除了想开点没有别的办法了QAQ……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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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所见,微博上质疑较频繁的大声音账号最近禁言不少。维护舆情的工作看来很顺利,这事儿估计翻不起新浪花了,什么拐卖妇女无效婚姻的讨论也别想能深入了。先出个能平息大部分人愤怒的公告,之后再捂嘴,不得不说很精明,精明得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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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靠,被扒出2000年的证明用的公章其实应该停用了...一份有问题证明,指路https://share.api.weibo.cn/share/285880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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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sfan 发表于 2022-2-28 12:55
个人所见,微博上质疑较频繁的大声音账号最近禁言不少。维护舆情的工作看来很顺利,这事儿估计翻不起新浪花 ...

微博质疑的证据有任何事实基础依据么,前几天看下来各个质疑的链接,拿早就确凿的李莹闹事的,一个不知道何人的头颅影像,一张看不清有没有牙的照片,哪怕最早拿来质疑的照片都是P过的,就这程度还质疑,直接把反贼贴脸上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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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8 13:08
我靠,被扒出2000年的证明用的公章其实应该停用了...一份有问题证明,指路https://share.api.weibo.cn/shar ...

瞎编的名字都有效,老公章更不是个事了,过渡期之类的就打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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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3: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8 13:11
瞎编的名字都有效,老公章更不是个事了,过渡期之类的就打发了。

哎...官方不按规矩来,就有理由打发..普通人想不按规矩来,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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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ilililicat 发表于 2022-2-28 08:27
我觉得这个理由我不是很能接受。 说事物都有发展过程,这是对的。 但是中国也是文明国家了,离婚自由在在 ...

到处都能看到后封建时代的影子,你真的要看开一点。
具体到这件事上能处理到现在这一步已经是蚍蜉撼大树了,再往下深入几乎是不会有效果的。呼吁一下相关的法规的改变可能性还大点。

—— 来自 realme RMX3366, Android 11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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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4: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斯贝鲁 于 2022-3-1 05:10 编辑

铁链女新视频流出,她明明意识完全清醒,知道自己的生存状态,为何在确认她身份、了解案件过程时却完全不让她本人发声???
“救救俺,俺每天都被当作whore一样”
https://m.weibo.cn/status/474169297888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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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斯贝鲁 发表于 2022-3-1 04:35
铁链女新视频流出,她明明意识完全清醒,知道自己的生存状态,为何在确认她身份、了解案件过程时却完全不让 ...

这个前两天就看到了。但是没人讨论。

我们要保持关注,记住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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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UIOPHJKLNM 于 2022-3-1 08:57 编辑
mcq_2 发表于 2022-2-28 08:14
咋说呢,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国内的妇女权益变更要从封建社会看过来,还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来 ...

是的,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你看丰县法院发明的离婚冷静期不是普及全国了吗?你以为这玩意是为啥发明的。

夫妻关系最大的意义就是把对方折磨疯了之后,名正言顺的当对方监护人,谁都没法管,管就违法,一个被拐妇女跑出来,你不撤销夫妻关系,想想她之后会经历什么。
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这没错,但这可不意味着是往好的方向发展,完全有可能往坏的方向发展,别说修改法律保护被拐卖者了,先能把这种明显违宪的规定改回去吧。

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这没错,苏北拐卖妇女可不是从封建时代延续至今的,事实恰恰相反,建国之后很长时间这种现象已经绝迹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逐渐出现,逐渐发展起来的,未来是会更普遍还是走下坡路我可说不好,反正乡贤会和女德班也是这几年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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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UIOPHJKLNM 发表于 2022-3-1 08:52
是的,任何事物都有个发展过程,你看丰县法院发明的离婚冷静期不是普及全国了吗?你以为这玩意是为啥发明 ...

其实看看开大会的女性占比就知道女性社会地位了。

所以我同意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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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ck 于 2022-3-1 09:49 编辑
Aquila4869 发表于 2022-2-27 21:29
可以参考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考虑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时候,不要忘记一个前提,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的前提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结婚的时候,杨X侠已经罹患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结婚就不能认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此,应当援引民法典总则编第143条认定结婚的行为无效,而无需援引婚姻编的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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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二不离 于 2022-3-1 09:53 编辑
Luck 发表于 2022-3-1 09:45
考虑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时候,不要忘记一个前提,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的前提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 ...

你现在怎么去鉴定她几十年前的精神状态呢?她大儿子说过精神状态当时是可以的,甚至还可以接送他上学,直到第三个孩子才恶化的。无限人要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按大儿子这说法就无法判断她的辨认能力吧?

—— 来自 HUAWEI LIO-AN00m,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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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所有报道里面,大儿子有漏过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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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ck 于 2022-3-1 10:12 编辑
不二不离 发表于 2022-3-1 09:51
你现在怎么去鉴定她几十年前的精神状态呢?她大儿子说过精神状态当时是可以的,甚至还可以接送他上学,直 ...

只能去找证据,否则按照婚姻编的规定,无法认定无效婚姻。如果要认定为胁迫结婚从而撤销该婚姻关系,也要找证据,而且也不好找。另外,以胁迫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婚姻关系,需要本人提出,但是现在本人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人来提,这还涉及撤销现在的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申请或指定监护人,然后再代为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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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ossibility 发表于 2022-2-26 21:44
微博刷到一个说抖音视频里铁链女说了自己是李莹。如果视频没作假,背后就可怕了。 ...

如果谣言是真的是吧?链接也不放一个张嘴就来是吧?李莹妈妈不如网友了解自己闺女是吧?

—— 來自 OPPO PCCM00, Android 11上的 S1Next-鵝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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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旺旺牛奶 发表于 2022-3-1 10:15
如果谣言是真的是吧?链接也不放一个张嘴就来是吧?李莹妈妈不如网友了解自己闺女是吧?

—— 來自 OPPO ...

后头贴视频了,隐隐约约能听到一个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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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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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uck 发表于 2022-3-1 10:10
只能去找证据,否则按照婚姻编的规定,无法认定无效婚姻。如果要认定为胁迫结婚从而撤销该婚姻关系,也要 ...

这么多年了,这种时效性很强的证据肯定找不到的,只有一般的言证是没用的,大儿子接送的说法更像是个有点否定的反证,这也是没什么人提这茬的原因

—— 来自 HUAWEI LIO-AN00m,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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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新视频都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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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地方是罪恶之地……环球网2015年报道,徐州某社区服务站站长渠某,以每份200元左右价格购入《出生医学证明》2500余份,再加价倒卖,洗白被贩卖儿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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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ight 发表于 2022-3-1 10:38
ls说的新视频都看不到了...

视频被夹了,发出来的微博也被禁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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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二不离 发表于 2022-3-1 10:37
这么多年了,这种时效性很强的证据肯定找不到的,只有一般的言证是没用的,大儿子接送的说法更像是个有点 ...

杨X侠在离家之前就已经有疾病了,我觉得如果有心去挖一下,肯定能找到一些证据,只是关联性可能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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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Luck 发表于 2022-3-1 10:44
杨X侠在离家之前就已经有疾病了,我觉得如果有心去挖一下,肯定能找到一些证据,只是关联性可能弱一些 ...

这个有点难吧,他们咬死说是间歇性的,扯证的时候就根本没发作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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