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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则层面:WADA及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是什么?
由于双方对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这一事实问题没有争议;而第三个问题(即上述资质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实为规则对该事实的适用,可见,双方对规则的理解分歧实为本案“命门”,这关键的规则即为ISTI 5.3.3条。
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 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件、**、健康卡、**或类似的有效**)
(原文为:“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s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 DCOs shall also carry complementary identification which includes their name and photograph (i.e., identification card from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driver’s licence, health card, passport or similar valid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xpiry date of the identification.”)
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These individuals must be trained and authorized for their assigned responsibilities.”)【8】
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作者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Stuart Kemp还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检测运动员若是根据大赛成绩抽查确定,在决赛完成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这恰恰是本案的情形,因为孙杨被检测正是因为他刚从雅加达亚运会摘取游泳项目金牌。
这个角度看来,Stuart Kemp认为授权文件没写明采样人员及被检测运动员的名字是合乎情理的。当孙杨律师盘问Stuart Kemp血检官和尿检官是否也应该和主检官一样,各自具备采样机构发出的**件和授权文件,Stuart Kemp给出了“强烈不同意”(strongly disagree)的回应,并再度强调孙杨方是在援引指南性质的文件,而并非强制效力的文件。
在此规则层面的问题上,孙杨方的证人几乎很难对Stuart Kemp进行有力反驳。
一方面,孙杨方证人反复强调中国反兴奋剂的实践是每位采样人员需具备对应的授权资质,并具备检测机构(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颁发的身份文件,但这与适用本案的规则不在同一个层面,因为本案涉及国际体育组织(FINA)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运动员进行检测,CAS仲裁庭只需决定FINA需要遵守的规则是什么,而不必然是中国执行的规则是什么——中国的执行标准是可能高于国际强制规范的(即ISTI);不同的采样机关在授权文件上也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只需要不违反 ISTI即可。
另一方面,孙杨方安排出庭的证人几乎全是事实证人(唯一出庭的专家证人是就血检官的护士资格与中国刑法进行作证);在如何理解规则的问题上,这些事实证人无法对仲裁庭作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解释。应该说,在这个有关规则如何理解的命门问题上,孙杨方对抗WADA是处于天然的劣势,因为WADA即是ISTI规则制定者,而他们选派出庭的证人本人也参与了ISTI的制定。除非规则有严重瑕疵,或有违反国际强制法(Jus Cogens)的嫌疑,和“规则制定者”辩论规则应如何解释是近乎飞蛾扑火的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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