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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两个女孩同居数月,涉嫌破坏军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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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3: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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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h 发表于 2024-6-24 13:48
同居已经成为事实婚姻的替代词了,承认同居就等于承认同性事实婚姻,就等于承认同性婚姻。其实,承认同性 ...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看到某个破坏军婚罪的案例中想过。
首先同居和事实婚姻这2个词,最多出现的法条应该是重婚罪。
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存在想象竞合。
但是由于重婚罪是一个相对适用范围人群更广罪名,而破坏军婚罪其实涉及范围相比要小得多。
因此实际重婚罪的最高院指导意见以及判例都是相当成熟的
相反破坏军婚罪可以说基本没有什么新的

上面说了这么,为了最后的总结
1、法律肯定是不断进步的
2、重婚罪的进步速度要比想象竞合的破坏军婚罪要快的多
3、重婚罪现在可能已经对一些同居现象做出了合理的判决,但是破坏军婚罪却依然没有。
4、重婚罪目前也没有对同性同居现象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你更不可能指望破坏军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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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h 发表于 2024-6-24 13:48
同居已经成为事实婚姻的替代词了,承认同居就等于承认同性事实婚姻,就等于承认同性婚姻。其实,承认同性 ...

会严重动摇主流价值观。

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核心,就在于这后面会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你承认同性婚姻,那就是承认同**情,后面跟着就是同性医学辅助生子,家庭父母角色定位。一系列问题等着你呢。

哪那么简单,这是整个社会伦理结构变动。搞不好要流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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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h 发表于 2024-6-24 13:48
同居已经成为事实婚姻的替代词了,承认同居就等于承认同性事实婚姻,就等于承认同性婚姻。其实,承认同性 ...

会严重动摇主流价值观。

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核心,就在于这后面会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你承认同性婚姻,那就是承认同性  爱情,后面跟着就是同性医学辅助生子,家庭父母角色定位。一系列问题等着你呢。

哪那么简单,这是整个社会伦理结构变动。搞不好要流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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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4 13:07
我恰恰不认为我国有任何对lgbt群体的区别对待,而是以无视或是冷处理为主

但就是这种不区别对待的冷处理 ...

所以说你钻牛角尖了,无视和冷处理你为啥认为不是区别对待?
恰恰我国对于lgbt并没有刻意回避,而是一般处理。就如我贴出来的,法院已经确认了双方系同性恋人关系,即会从恋人关系考虑,最后没有影响判决是因为这判决和恋人关系无关而不是因为“同性”。
相对的因为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在一些情况下会把同性同居排除在同居关系以外,但这不代表法院不承认同性同居,而是因为司法解释做了限缩性解释,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给限制在所有同居关系的其中一部分了而已。
按该司法解释单身异性的同居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不代表法院也不承认异性同居。
不知这么解释你能转过这个弯来么。
上面我贴的其中一个案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呼君红收到张金珠的转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其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一方获利与他人受损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张金珠、呼君红均认可双方为同性同居关系,张金珠所支付的款项亦是在双方同居期间产生,分数十笔给付,部分还备注有具体用途,张金珠在其声明中表示呼君红未欠其款项,故难以确认张金珠遭受损失致呼君红获取利益。虽然双方现已解除同居关系,但不能以此就认定张金珠的给付行为目的不达。故呼君红受领张金珠所转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金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张金珠负担。

同居关系很明显影响了判决,总不能说可以有同性同居关系但不承认同性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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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phoenixxj 发表于 2024-6-24 13:57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看到某个破坏军婚罪的案例中想过。
首先同居和事实婚姻这2个词,最多出现的法条应 ...

同居一般不构成重婚罪,一般情况下同居不犯法。与军人配偶同居犯法,这是例外情况,也就是在破坏军婚罪中,他对犯罪主体做了扩张解释,但该解释又有军人配偶的前提,因此该罪名不适合放到重婚罪里而单独列出来,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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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4:59
同居一般不构成重婚罪,一般情况下同居不犯法。与军人配偶同居犯法,这是例外情况,也就是在破坏军婚罪中 ...

但是事实上恰恰相反
同居不等于破坏军婚罪
而同居在重婚罪上已经经过多次的最高院指导意见,以及判例,算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补充条款了。
当然我们这里说的同居 肯定是最高院对同居的定义,而不是普通认知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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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4-6-24 15:27 编辑
phoenixxj 发表于 2024-6-24 15:02
但是事实上恰恰相反
同居不等于破坏军婚罪
而同居在重婚罪上已经经过多次的最高院指导意见,以及判例,算 ...

你在说什么啊,同居一定不会触犯重婚罪,只有同居且公开以夫妻关系相处三个月以上才可能构成重婚罪。
但即便不以夫妻相处,同居也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同居不等于破坏军婚罪是哪里来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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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5:22
同居不等于破坏军婚罪是哪里来的说法

感觉可能还是没说到位
我这里表达的是,对于法条中“同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这个概念的解释和延伸。
如果符合这个条件
那么无论是重婚罪还是破坏军婚罪都是有法条支持的,没问题吧
但是关键问题就是
你如何去定义以夫妻名义生活
那法条也有解释
其中3条是有实际明确行为的,都很好理解
也是大多数情况下,重婚罪和是破坏军婚罪 因为同居被判刑的主要依据。
但是里面有一条就需要法官和检察院自己思量了,就是有共同的稳定居所,两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哎,这你怎么去定义什么是长期和稳定。
这时候对于这类解释 还是得看案源量堆出案例来,或者说要符合人民群众对法条的期望
而破坏军婚罪数量实在太少,很多时候法官就会忽视这条,如果你符合其他3条那就就是因同居破坏军婚罪。如果你只是共同生活,那可能就会谨慎判决(比如之前就有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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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4-6-24 15:43 编辑

编辑zs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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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出现同性恋人的判例跟婚姻毫无关系,只是一个诈骗罪的背景陈述啊,你们不如去翻翻离婚案,看看骗婚以后离婚的案子有没有因为性取向就能获得赔偿的,抠字眼有啥用,你们看点实际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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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军婚罪不是属于刑法么?民法里的同居概念不一定适用于刑法里的同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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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phoenixxj 发表于 2024-6-24 15:27
感觉可能还是没说到位
我这里表达的是,对于法条中“同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这个概念的解释和延伸。
...

你这完全在瞎理解啊
一、为什么在婚姻编司法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要限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就是因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会涉及重婚罪,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是道德揾日问题。
二、破坏军婚罪中,明知是军人配偶还与其同居的,可以构成破环军婚罪。这个罪就有两个特殊的点,一是婚姻一方或双方必须是军人,二是就算不以夫妻名同居也构成犯罪。
三、法律上同居的概念是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这个需要多个指标共同考量,双方经济、生活上是否长期相互帮扶、对双方的家庭事务是否积极参与等考量。
你所说的同居不破坏军婚就不存在,只有不构成同居所以不构成破环军婚罪的。
而重婚罪也同样,不是同居构成重婚罪,而是“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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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4-6-24 15:44 编辑
fayviolet 发表于 2024-6-24 15:31
然而出现同性恋人的判例跟婚姻毫无关系,只是一个诈骗罪的背景陈述啊,你们不如去翻翻离婚案,看看骗婚以后 ...


??为何因为隐瞒性取向就要赔偿,那一个喜欢A但是跟B结婚,需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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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yviolet 于 2024-6-24 15:44 编辑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5:42
??为何因为隐瞒性取向就要赔偿,那一个喜欢A但是跟B结婚,需不需要赔偿? ...

需要啊,你不喜欢你结什么婚
另外骗婚大部分都涉及婚内跟同性出轨,跟异性出轨不同,同性行为是不会被认定成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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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fayviolet 发表于 2024-6-24 15:43
需要啊,你不喜欢你结什么婚
另外骗婚大部分都涉及婚内跟同性出轨,跟异性出轨不同,同性行为是不会被认定 ...

你是不是搞错了啥,按你这个推断,男方隐瞒自己阳痿早泄也要赔偿?女方不喜欢纹身,但你隐瞒了也要赔偿?
法律最多只管你想不想结婚,即你结婚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愿,结婚的目的什时候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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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5:47
你是不是搞错了啥,按你这个推断,男方隐瞒自己阳痿早泄也要赔偿?女方不喜欢纹身,但你隐瞒了也要赔偿? ...

都说了跟同性出轨出多久都不算同居或者重婚咯,国内现状就是法律意义上同性(不管男的女的)是不作为婚姻里的第三者存在的,不服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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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fayviolet 发表于 2024-6-24 15:43
需要啊,你不喜欢你结什么婚
另外骗婚大部分都涉及婚内跟同性出轨,跟异性出轨不同,同性行为是不会被认定 ...

上面已经讨论过了,同性同居不是不认为是同居,而是不认为是婚姻法中的同居情形,两者区别大了去了。
顺便,单身男女同居也不是婚姻法关系中的同居,只是同居析产关系中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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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fayviolet 发表于 2024-6-24 15:50
都说了跟同性出轨出多久都不算同居或者重婚咯,国内现状就是法律意义上同性(不管男的女的)是不作为婚姻 ...

能作为第三者,谁告诉你第三者就一定要是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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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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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xiawei 发表于 2024-6-24 14:41
会严重动摇主流价值观。

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核心,就在于这后面会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你承认同性婚姻,那 ...

生育率这么低,放开女同购精生子不是大好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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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fayviolet 发表于 2024-6-24 15:31
然而出现同性恋人的判例跟婚姻毫无关系,只是一个诈骗罪的背景陈述啊,你们不如去翻翻离婚案,看看骗婚以后 ...

世界上又不只是同性恋和异性恋,双插头也是有很多的,因此就算一个同性恋的人想装成双性恋,你也很难反驳他
具体到主楼例子,出轨女完全可以说自己是双性恋,和男方军人的感情曾经真过,如果亲亲抱抱甚至本垒都有过,这种情况很难定性成诈骗
现代人一般也没那么傻,如果同性恋坚决拒绝被骗婚对象触碰,骗婚对象要是还意识不到发生了什么,只能说或傻或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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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5:40
你这完全在瞎理解啊
一、为什么在婚姻编司法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要限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 ...

二是就算不以夫妻名同居也构成犯罪。
啊???????
有没有具体案例?怎么感觉和我知道的案例完全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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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4:54
所以说你钻牛角尖了,无视和冷处理你为啥认为不是区别对待?
恰恰我国对于lgbt并没有刻意回避,而是一般 ...

无视的是lgbt这个身份,具体说来就是法律层面这个身份标签没用,按其他法律承认的身份标签来处理案件。其实也就是你说的按其他人一视同仁。

就你举的这个案例,我的理解是双方有“同性恋人”这个共识,而法院承认的是你们有“共识”,而非承认这个恋人身份。一旦没有这个共识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坚持双方不是“同性恋人”,我认为无论另一方如何举证,我国法律都不会承认这种关系。相反,异性就可以很方便地通过举证来证明恋爱关系。当然,如果有相关判例能让我开开眼的话,这里先谢过了。

—— 来自 motorola moto g stylus 5G (2022),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3.0.0.81-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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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4 17:28
无视的是lgbt这个身份,具体说来就是法律层面这个身份标签没用,按其他法律承认的身份标签来处理案件。其 ...

你再仔细想想,可以因为同性而排除在婚姻法规定的同居情形之外,但是因为同性所以否定恋人关系的,这判决是一个也找不出来,也没有法官敢这么判,因为前者有司法解释明确将其排除的,但其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而后者则等于法官自己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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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nohope 发表于 2024-6-23 20:29
按照这个律师的说法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不存在与之同居或婚姻的犯罪前提。这就是bug所在啊 ...

不领证的事实婚姻也不承认么?

这可有点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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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phoenixxj 发表于 2024-6-24 16:53
二是就算不以夫妻名同居也构成犯罪。
啊???????
有没有具体案例?怎么感觉和我知道的案例完全不一 ...

2013年,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

案件办理过程中,钱某提出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围绕钱某能否认定“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走访询问二人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人员,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陈某亲人发生事故、儿子住院均由钱某出面处理,钱某与陈某家人关系密切走动频繁;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参加家庭聚餐,而钱某则时常与陈某外出购物;陈某参与钱某车队经营,并为钱某购车提供经济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长达三年内在生活上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期间二人生育二子,导致军人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

同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共同生活,并不以是否以夫妻关系而成立,否则在重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就不会强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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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barry.allen 发表于 2024-6-24 17:57
不领证的事实婚姻也不承认么?

这可有点意思了

94年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只有非法同居和婚姻,非法同居的多种情形中包含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非法同居不是违法的意思,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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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ukacolamania 于 2024-6-24 18:53 编辑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7:44
你再仔细想想,可以因为同性而排除在婚姻法规定的同居情形之外,但是因为同性所以否定恋人关系的,这判决 ...

不是法官因为同性而反对恋人关系,而是其中一方不承认是恋人的话,法官不会接受另一方支持这个同性恋人关系的举证。

但是异性情侣可以依靠举证来证明恋人关系。



—— 来自 motorola moto g stylus 5G (2022),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3.0.0.81-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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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1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18:03
2013年,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 ...

你这有点搞笑了,你说的这个案例的一些证据链就是在证明一件事,双方是以夫妻关系生活。这也是我上面说的可以通过既定事实推定的三个条件里的内容。
所以此案例依据依然是夫妻名义生活为定罪理由。
比如这个案子里调查他们的子女,调查他们的金钱交易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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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phoenixxj 发表于 2024-6-24 19:10
你这有点搞笑了,你说的这个案例的一些证据链就是在证明一件事,双方是以夫妻关系生活。这也是我上面说的 ...

那么你怎么理解司法解释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重婚罪则强调“以夫妻名义同居”呢?
你不如结合一下现实,考虑一下如果两人姘居多年,那肯定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了,但如果没有对外宣称双方的夫妻关系的话,社会对其的认识会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吗?
或者再思考一下、一对同居多年,就算相处已经与夫妻无异的男女情侣,是否会当然被视为夫妻关系。
是否对外宣称夫妻关系是影响外在公众认知的重要举动,上述案件中两人的生活关系密切,但显然还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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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4 18:51
不是法官因为同性而反对恋人关系,而是其中一方不承认是恋人的话,法官不会接受另一方支持这个同性恋人关 ...

我记忆中没见过类似判例,就算有,也一定是有很大错误的。
同性异性并不是构成恋人关系的必要前提,如果所有客观证据都能表明两人的恋人关系,法官仅仅以同性为由否定起恋人关系….判决书的心证公开我是想不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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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20:14
我记忆中没见过类似判例,就算有,也一定是有很大错误的。
同性异性并不是构成恋人关系的必要前提,如果 ...

再说一遍,不是法官否认,而是亲密关系中的一方自己否认。法官所做的只是不强压着他的头逼他承认这个关系而已。

或者你能找出个靠举证成功证明(其中一方不承认的)同性恋爱关系的案例,我也开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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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4 20:47
再说一遍,不是法官否认,而是亲密关系中的一方自己否认。法官所做的只是不强压着他的头逼他承认这个关系 ...

我其实也没见过同性情侣一方否认情侣关系,然后法院支持的案例,甚至连异性情侣否认情侣关系的案例也很少见。
民事诉讼是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构成的,我其实也很想见识一下你口中的案例中的法官心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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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加入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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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4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集体宿舍不是人均同性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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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ukacolamania 于 2024-6-25 00:33 编辑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4 21:57
我其实也没见过同性情侣一方否认情侣关系,然后法院支持的案例,甚至连异性情侣否认情侣关系的案例也很少 ...

异性否认+举证证明的随便一搜: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张某与熊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过了一段令人称羡的甜蜜日子。孰料几年后,熊某认识了单位同事刘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其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钉钉红包等软件转账记录显示,熊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共计14万余元,其间包含多笔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同时还为其购置了戒指、口红等物品。

庭审中,熊某对妻子张某的说法表示认可,承认自己在婚内与刘某存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刘某应当退还相应款项及按价值退回所有购买的物品。

刘某辩称,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认可其已收到转账,但认为其中部分小金额的款项为二人共同消费,并已转账归还了13万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熊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熊某的当庭证言,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性能这样证明“不正当女女关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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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4-6-25 01:43 编辑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5 00:29
异性否认+举证证明的随便一搜:


当然可以,同性恋爱关系在没有如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同居情形这样的特殊规定下,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直接以异性恋爱关系类推,同性之间是可以构成出轨、不正当关系、同居等等关系的。
他只是不能构成婚姻法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为这个是由司法解释直接排除了的,但同时司法解释也限定了范围,即该解释仅限于婚姻编三条法条的范围。
你大可思考一下他为什要限制解释而不是直接将所有民法领域中的同居都做同一定义。
而且你没有发现自己的逻辑很奇怪吗,在你这里法官是否承认同性恋爱关系是根据双方共识才成立的?所以在双方中任意一方未表态的情况下法官处于即承认又不承认的叠加态?
这纯主观的推论首先就不符合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裁判主义。而且我国是成文法,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恋人关系必须是异性组成,相关机构就必须承认其存在。如果真有你口中只要一方否认其同性恋爱关系,法官无视优势证据直接否认两者同性恋爱关系的案例,我也是很想知道法官是怎么做自由心证,怎么援引法条和司法解释来解释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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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09: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6-25 01:40
当然可以,同性恋爱关系在没有如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同居情形这样的特殊规定下,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直接以异性 ...

因为这些所谓的优势证据在同性和异性上适用性完全不一样啊,很多异性可以直接证明亲密关系的证据换成同性之后效力会大减。

比如同样是开房记录,异性频繁的共同开房记录可以当作亲密关系的证据;但同性开房的可能性可就太多了,打牌/打游戏/谈生意等理由比比皆是,拿来举证的难度就完全不一样了。

这种情况下法官要往同性恋人的方向认定,心路历程才更有趣一些。

—— 来自 motorola moto g stylus 5G (2022),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3.0.0.81-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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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子龙飞z 于 2024-6-25 12:06 编辑
nukacolamania 发表于 2024-6-25 09:07
因为这些所谓的优势证据在同性和异性上适用性完全不一样啊,很多异性可以直接证明亲密关系的证据换成同性 ...


优势证据是指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明的事实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时,虽然仍然可能有其他怀疑,但法官有理由合理相信该事实存在的制度,与之相对的是刑事诉讼领域需要超越一切合理怀疑的疑罪从无制度。
虽然同性关系由于其特殊性,确实其举证难度会高于异性关系。能够证明异性关系的同样的证据在同性关系案件中确实可能无法证明存在同性恋人关系,但是要明白,同样证据根据当事双方的身份变化而证据效力大小会有变化,在民事案件中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所以没有什么有趣的,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对证据效力做合理推断然后比较那边可能性大就行了。
证明同性关系需要比证明异性关系更多的证据,是因为某些证据如开房记录在同性和异性之间效力不等效,不等于在一方否认同性恋人关系时,另一方无论如何举证,法官也会无视优势证据直接支持,如果这么做,直接违反我国审判规则无疑的。所以我认为你臆想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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