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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2015年7月15日,孙某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四项另约定:甲乙双方(腾讯公司为甲方,孙某为乙方)约定,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同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乙方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甲方人力资源部接收邮箱为:XXXXXXback@tencent.com;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乙方同意在任职期间内或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调整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以甲方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为准。孙某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辞职,工作至2019年3月28日。
2018年3月,孙某固定工资20,050元。2018年4月至9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1,85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5,150元。2018年3月至6月,腾讯公司每月发放孙某租房补贴1,250元,2018年7月租房补贴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腾讯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孙某其他奖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腾讯公司另于2018年11月以“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孙某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孙某其他奖金113.08元。腾讯公司另发放孙某2018年年终奖169,650元。
2019年3月27日,孙某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孙某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腾讯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孙某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腾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孙某上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给孙某(首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之前),税费由腾讯公司代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孙某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
2019年4月起,每月孙某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年6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孙某与科之锐公司签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
腾讯公司每月支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2,569.36元,合计9个月共计203,124.24元。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
1、返还2019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83,329.28元。
2019年5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82,329.28元。孙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2、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83,329.28元。
事实和理由:孙某自腾讯公司离职后,入职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之锐公司)并工作至今,科之锐公司与腾讯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也不属于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中列明的竞争单位,孙某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并非竞业限制通知书明确列明的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孙某作为普通员工,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也不应当被要求做到实质性审查哪些公司或组织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只能排除竞业限制通知书中明确列举的竞争单位,就应当视为孙某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该条款的兜底约定不应做扩大解释。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及主打产品的内容、种类、定位、目标人群等方面均具有根本差异性,双方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另外,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违约金计算周期均为二十四个月,但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该约定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且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中的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腾讯公司辩称: 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在离职后,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工作。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在游戏开发方面存在竞争关系,故孙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及离职时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二十四个月,孙某应按此标准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不同意调整。2018年年终奖属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范畴,不同意折算。
另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米哈游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设备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动漫设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竞业限制通知书》、离职信息确认表、离职证明、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 孙某确认其原在腾讯公司先后从事“刀锋铁骑”、“欢乐球吃球”、“无限法则”等游戏的后台开发。其于2019年6月3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至米哈游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崩坏3”游戏内部的信息系统的优化。 米哈游公司系从事二次元类游戏的开发, 因腾讯公司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米哈游公司罗列在内,故孙某认为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孙某在两家公司处运用的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方面均不同 ,其没有掌握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泄露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
腾讯公司表示对孙某陈述的在其处的工作内容无异议,在米哈游公司处的工作内容不清楚,两家公司在游戏开发方面有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孙某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讯公司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569.36元,孙某于2019年6月3日至米哈游公司工作,故其应返还2019年6月3日起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法院核算,孙某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殷吉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孙某主张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有失公平,违约金应予以调整。但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的补偿金,系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进行的补偿,用以消弭再就业被限制的不便利性及填平工资性收入可能存在的损失,而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二者对价不同,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结合孙某的收入水平,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属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畸高情形,孙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孙某主张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月份进行折算,因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起算月份从2018年2月起,年终奖系针对整年的奖励,孙某主张进行折算,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法院核算,孙某应向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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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钱某某违反《竞业协议》:判赔 103 万元、返还补偿金 10.7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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