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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行堕胎或帮助他人堕胎, 伤天害理, 会遭到报应 古代统治者多鼓励生育, 对怀孕者也常予以物质奖励。如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春曾下诏曰:“《令》云` 人有产子者复, 勿算三 岁' 。令诸怀妊者, 赐胎养谷人三斛, 复其夫, 勿算一岁, 着以为 令。”汉人相信天人感应之说, 认为堕胎是杀生行为, 有悖天地 “ 好生” 之德和国家的“ 重生” 之德政, 会引起不祥后果。
强迫他人堕胎或殴打他人导致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 秦汉时期, 堕胎已经成为一种犯罪行为。云梦秦简《封诊式 ·出子》记载了因斗殴堕胎而产生的诉讼和司法检验。“ 某里士 五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 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 甲与丙相 捉, 丙偾摒甲。里人公士丁救, 别丙、甲。甲到室即病腹痛, 自宵 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 告丙。即令令使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 生发及保之狱。”秦汉时期的法律流传下来的极少, 我们虽然没有见到堕胎定罪的法律条文,但从上述案例来看, 堕 胎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 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堕胎行为 定罪量刑最早的记载是唐代。《唐律, 斗讼》:“ 若刃伤及折人肋, 眇其两目, 堕人胎, 徒二年。堕胎者, 谓辜内子死乃坐, 若辜外死 者, 从本殴伤论。”《疏义》曰:“ 堕人胎谓在孕未生, 因打而落者, 各徒二年。注云:` 堕胎者, 谓在辜内子死乃坐' , 谓在母辜限之 内而子死者, 子虽伤而在辜限外死者, 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 形者, 各从本损伤法, 无堕胎之罪。”元政府特别对官员殴妻导致堕胎行为加以严惩。《元史》卷105《刑法志》载,“ 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 笞三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 注边远一任, 妻离 之。”
明代继承了唐律的精神, 《明会典》卷131《斗殴律》:“ 折人 肋, 眇人两目, 堕人胎及刃伤人者, 杖八十, 徒二年。” 还特别规定 导致犯罪妇女堕胎的渎职罪。《明会典》卷143《妇人犯罪》条下 载“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栲决者, 依上保管, 皆代产后一百日栲决。 若未产而栲决因而堕胎者, 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 杖一 百, 徒三年。”
清律继承唐律明律的精神, 但《大清律例》卷26《威 逼人致死》罪名下, 还特别规定:“ 妇人因奸有孕, 畏人知觉, 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 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如奸妇自他人卖药, 奸夫果不知情, 止科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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