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楼主: jiajia5415

[社会]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复制链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4-10-22 0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0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点的小区基本都有对空监控了,就是防高空抛物不承认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0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故意杀人,不浪费粮食蛮好

—— 来自 鹅球 v3.1.88.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0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新闻有印象,判得好。虽然丢五升水桶的时候就应该早点送进去了,纯报复社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11: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有些人因为砸死的是女的就给这人洗地,实在是恶心透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126 发表于 2024-10-22 00:13
这案子都是刑诉解释修正前的,基本没参考价值。虽然刑诉解释倒确实没怎么改这条,但
《理解与适用》对为 ...

好吧,原来为了避免之前两者范围不同导致的民事赔偿更多而造成实质上把刑事附带民事架空这一现象,刑诉解释明确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统一了。
这一点你确实是对的,原来我另提民事诉讼赔偿更多的老观点确实该更新了。
但我查阅了最新的刑诉解释和《<刑诉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实际上只是收紧了两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将其在交通事故以外就完全剔除出了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范围,以下摘自人民司法2021年7期《<刑诉解释>理解与适用》:
“根据《解释》第192条的规定,同时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实际,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使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3)对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对符合条件的被害方,可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予国家救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龙飞z 发表于 2024-10-22 17:27
好吧,原来为了避免之前两者范围不同导致的民事赔偿更多而造成实质上把刑事附带民事架空这一现象,刑诉解 ...

我有说交通肇事不赔“两金”以外么?这案子案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么?又扯交通肇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刑事案件不同干嘛?你就说这案子有没有提刑附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1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管他三俗 发表于 2024-10-21 20:43
地铁站口天天安排那么多警察 到高空抛物了又说没警力 笑了

—— 来自 OnePlus GM1910, Android 11上的 S1N ...

你们那地铁站比楼多?

—— 来自 鹅球 v3.1.91-alph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22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126 发表于 2024-10-22 17:59
我有说交通肇事不赔“两金”以外么?这案子案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么?又扯交通肇事赔偿范围和 ...

嗯,是我前面说的错了,这个案子你说的没毛病。
后面半截倒不是扯其他,只是你之前说我提到的最高法案例没有参考价值,我以为你的观点是21年刑诉解释修正后除了机动车事故以外的刑事案件不支持两金赔偿,那可能是我误会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上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962110 反电信诈骗|举报电话 021-62035905|Stage1st ( 沪ICP备13020230号-1|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7642号 )

GMT+8, 2025-1-31 14:12 , Processed in 0.065503 second(s), 4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