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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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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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是伤者,以下是一个虚拟的流程:
1月1日: 我向公司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表
2月1日: 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
2月5日:向医院提出工伤鉴定
2月15日:得到工伤鉴定结论书
2月28日: 公司允许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间为1月1日-1月31日
3月1日: 继续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表
4月6日: 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
4月7日:向医院提出工伤鉴定
5月8日:公司允许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时间为2月1日-2月28日
所以2月5日的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是一月份的工伤申请,4月7日的工伤鉴定决定的是二月份的工伤申请。
以此类推,工人11月份的工伤鉴定决定的是5月份的工伤申请,11月的时候工人仍旧无法工作,因此公司延长停工期,延长时间为5月1日-5月31日。
12月份的工伤鉴定决定的是6月的工伤申请,工人已经恢复,不再延长停工期。
正常情况下从提交申请表到公司确认延长停工期之间的间隔应该小于一个月,才能确保每次的工伤鉴定和延长的停工期在同一个时间段。
但是实际上这之间的间隔是2个月,而每次只能延长一个月的停工期。工伤鉴定和延长的停工期之间的时间差就越拉越长,最终导致了这样荒谬的结果。
而这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是公司(故意)推迟在申请表上盖章。
—— 来自 HUAWEI NCO-AL0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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