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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在没有被袭击时无故杀死丧尸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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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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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设定一般是活死人。所以是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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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丧尸围城2里面有个团体的观点和lz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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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起了一部电影 僵尸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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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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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超越普通法律的使用范围了,你还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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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带菌到处走有故意散播疾病的嫌疑。

适当的自我防卫还是应该的。

===================================

常见设定是“人死了,病毒占据了神经系统,开始为自身传播做努力。”

所以丧尸化的都是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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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威廉伯爵于2010-11-24 19:35发表的  :


按照现实中现有的法律他们无疑是合法公民。我只是在想,现实中人权组织既然有空关心动画中的人物是否对动画中的少女进行性犯罪,为什么就不关心那些惨遭虐杀的丧尸呢?既然他们的依据是现实中的法律。
因为这类影视作品或游戏还没有导致现实世界里发生同样的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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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有句说那啥吗,地狱最深层XXX保持中立XXXXX的人
引用第4楼威廉伯爵于2010-11-24 19:35发表的  :
按照现实中现有的法律他们无疑是合法公民。我只是在想,现实中人权组织既然有空关心动画中的人物是否对动画中的少女进行性犯罪,为什么就不关心那些惨遭虐杀的丧尸呢?既然他们的依据是现实中的法律。
当然是因为那样的话没人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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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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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种想法的傻逼老百姓~一般下一幕就要为凸显主角大能而被虐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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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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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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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一般”“通常”

只有经过充分研究之后才能用这几个词啊

该不会只看过学园默示录这一个片子吧?

病毒从伤口进入体内,脑子是几秒钟内立刻被杀死了,因为脑死亡所以被判定为死人;

思维活动转而被心脏取代,这是保有意识的情况,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情况;

最后心脏循环被另外一套体循环代替,这个时候完全丧失意识了,就成为真正的“活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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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视该病毒的传播方法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普通群众能否申辩正当防卫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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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姦染的病毒不好吗..不好吗..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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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kaidohjun于2010-11-24 20:26发表的  :
姦染的病毒不好吗..不好吗..不好吗....

过不了多久就没清醒意识,之后就等着拜拜,有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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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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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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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人是没有人权的,无故攻击丧尸只能问责侮辱尸体罪,但无故攻击丧尸可以算主动排除针危险,所以你想问责成功还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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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中对人类的死亡是有明确定义的,丧尸的状态符不符合该定义?只要符合,那么他们就不在为活人设立的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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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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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丧尸围城的情况已经类似战争了,民法、刑法这些都已经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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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6楼(micilang) 的帖子

恩...总比被爆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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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kaidohjun于2010-11-24 20:26发表的  :
姦染的病毒不好吗..不好吗..不好吗....

X尽人亡  你不怕吗  不怕吗  不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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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反应丧尸围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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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garter提出“爆头灭丧尸”理论,由panty通过实验获得了印证,于是stocking该方法应用于实际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reference
[1] 仅是养殖,“胖次 & 黑丝 with gay”,宅社,vol. 8, pp:part1,(时间忘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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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4楼wsuccom于2010-11-24 20:52发表的 :


X尽人亡 你不怕吗 不怕吗 不怕吗。。。。


都变SS了....怕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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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白武男于2010-11-24 20:43发表的  :


顶楼所指的应该是那种应该还活着的丧尸吧


顶楼指的到底是丧尸,还是指那种被丧尸咬到因此感染上病毒、过一段时间就会死亡并变成丧尸的活人?如果是后者,那就不叫丧尸吧,我觉得既然叫丧尸,就应该满足“丧生”“尸体”这两个条件。


不过真闹起这种事情,政府应该会出台一些类似紧急法案类的条款,允许某些机构人员对某些特殊情况做出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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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这事后法律才能做出反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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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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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概念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所渭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1、·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2、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3、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4、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
    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口……

最后一段司法解释好有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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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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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这种事的话,国家早就会发出能不能杀的通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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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期未大规模爆发时的个案不好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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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1楼lllzzzyyy17于2010-11-24 21:28发表的  :
最后一段司法解释好有喜感。
.......

这类司法解释通常是地方法院在实务过程中产生疑问上报最高法得到的结论 比这个搞笑的还有的是

事实上那种情况如果数额够大一般会判处的是盗窃罪或者盗窃有关的特别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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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染了丧尸病毒但还有自我意识的人你当然不能随便杀……

但是一旦自我意识无法逆转地消失后当然不能被视为人……

何况死亡与否是按照脑死亡与否来界定的,否则大部分器官捐献(特别是心脏)都可以视为杀人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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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威廉伯爵于2010-11-24 19:35发表的 :


按照现实中现有的法律他们无疑是合法公民。我只是在想,现实中人权组织既然有空关心动画中的人物是否对动画中的少女进行性犯罪,为什么就不关心那些惨遭虐杀的丧尸呢?既然他们的依据是现实中的法律。


因为现实中有人权组织,现实中有少女,而现实中没有丧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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