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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云南两男子反向诈骗“电诈分子”1800元被行拘 **:有诈骗主观故意,且诈骗行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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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神侠 于 2024-9-24 02:02 编辑


▲反向诈骗既遂嫌疑人 图据彝良**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两男子周某、袁某反向骗取境外电诈分子1800余元被行政拘留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认为,二人行为违法应该处罚。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二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甚至给了电信诈骗嫌疑分子一次教训,不应该处罚。

对此,9月22日,云南昭通**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周某、袁某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反向诈骗”:
假装答应去国外工作需要路费
两男子诈骗“电诈分子”1800余元被行拘


9月19日,云南昭通彝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彝良**”发布消息,近日,彝良县公安局奎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为避免有人遭受到周某、袁某的诈骗,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周某因长期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来源,便邀约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阳区办理护照,然后下载名为“x机”的聊天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两人进群后发现有人在群里发布高薪招聘人员的信息,周某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招聘的具体内容,对方也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的诱人条件,想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称,一看到对方说“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时,周某就明白了,“这不就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诈骗套路吗?”于是周某顿时就产生了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双方便开始“极限拉扯”。周某佯装答应对方“开出的条件”,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以要住宿、吃饭等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


▲嫌疑人与对方聊天截图 图据彝良**

在聊天中,周某告诉对方:“从昆明到广州机票一张616元,加机场建设费是700元,两个人1400元。我们这里到昆明两个人最少也要一千多元,还要买行李箱,差不多要2000元才能到昆明。”最终,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奎香派出所迅速立案调查,快速收集证据材料,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回应:
两人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
且实施了既遂诈骗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案件办理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彝良**”公布了相关案情信息,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认为,二人行为确实违法,应该处罚。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周某、袁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甚至给了电信诈骗嫌疑分子一次教训,“不仅不应该处罚,还应当鼓励”。

随后,“彝良**”删除了上述消息。对此,云南昭通**相关人士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周某、袁某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的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律师观点:
二人反向诈骗行为违法
但有别于普通诈骗,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此事件,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根据公开报道的信息,周某、袁某两人具有诈骗的故意,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在这一点上应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两人实施诈骗的对象,或为电信诈骗分子,即两人所实施的诈骗,可能属反向诈骗行为。对于这种反向诈骗行为,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这才是引发公众关注的地方。


▲反向诈骗既遂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图据彝良**

张柄尧表示,诈骗行为通常面临行政、刑事责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者区别,主要在于涉案金额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对公私财物是否合法予以区分。这意味着,即使所诈骗的财产属非法财产,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更何况,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因此,即使对方是电诈违法嫌疑人,其合法占有的货币也不能受到侵害。但与此同时,反向诈骗和普通诈骗还是有一定区别。“从法益保护角度,反向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普通诈骗。因此,在对反向诈骗进行处理时,应有别于普通诈骗,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从违法行为或犯罪构成而言,周某和袁某或涉嫌诈骗,若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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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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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2: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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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境外XX分子记得送个红旗过来表示感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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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凉良 发表于 2024-9-24 02:36
怎么立案的

诈骗份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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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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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anfangzhan 发表于 2024-9-24 03:27
说好的警力不足?

诈骗分子在国外,这反诈骗分子就在身边
抓不了洋人还抓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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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诈骗的钱应该直接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就是荣誉市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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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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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到了以前cctv12播出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被拐卖的女孩为了脱身反卖掉人贩子,好像还是被起诉拐卖妇女罪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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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过墙梯 发表于 2024-9-24 05:33
想到了以前cctv12播出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被拐卖的女孩为了脱身反卖掉人贩子,好像还是被起诉拐卖妇女罪来 ...

又回头查了一下,不是为了脱身,而是脱身之后为了报复人贩子而卖了她,不过最后也没有判刑,只是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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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批评教育下就得了,真是为了kpi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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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诈骗分子远程报警jg也能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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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功夫管赏金猎人,太闲了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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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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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判个正当反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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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7: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好的异地报警不受理呢?什么原则都是可以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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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反诈人员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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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魔法打败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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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打击反诈人员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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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哥谭警察局什么时候把老爷抓进去

—— 来自 HUAWEI HMA-AL00, Android 10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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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上下下看了三遍,也没看出来这是诈骗份子报的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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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诈骗还没有结束(人没过去),所以应该无罪推定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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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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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网上分享反诈经验被好事的热心网友举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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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1800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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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榕郁 于 2024-9-24 09:11 编辑
anfangzhan 发表于 2024-9-24 09:03
啊?那究竟是谁报的警让奎香派出所迅速立案调查?


案子立起来不一定是有人报警,初期判研来源可以是有人报案,也可以是工作巡查发现,现在甚至也有专门的技术侦查公司搞案源移送,而案子立起来一种以事立案,如某某被杀案,一种是以人立案,如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明显这个应该是对人而不是对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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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顺手就当做KP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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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19日,云南昭通彝良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彝良**”发布消息,近日,彝良县公安局奎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辖区居民周某、袁某存在涉诈嫌疑。为避免有人遭受到周某、袁某的诈骗,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

感觉是**能直接截获诈骗分子跟“受害人”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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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报警,来局里说说情况录个口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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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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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怎么解释,如果有人报警,管辖权应该是在诈骗份子报警所在地公安,而不是这两位赏金猎人所在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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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ct444 发表于 2024-9-24 09:19
看文中描述估计是太年轻太老实,没见过**,导致警哥一叫去就和警哥吹比反杀经验,没想到会被杀良冒功。
...

黑吃黑叫良?

—— 来自 Xiaomi 23049RAD8C,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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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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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分子送锦旗了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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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收缴违法所得,教育教育就行了,行拘没必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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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3000以下不算的么
这才180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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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过墙梯 发表于 2024-9-24 05:40
又回头查了一下,不是为了脱身,而是脱身之后为了报复人贩子而卖了她,不过最后也没有判刑,只是批评教育 ...

我记得小姑娘未成年吧

那当然只能批评教育了

—— 来自 鹅球 v3.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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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被害人自陷风险?整什么烂活

—— 来自 鹅球 v3.0.86-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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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计,这些诈骗人可以**出去,然后转发此贴新闻,要么乖乖配合,要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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