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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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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U·罗格纳 于 2024-6-5 16:00 编辑
西欧的绝大多数农业土地都在被农民永久世袭,只需缴纳微薄的年费(cens),承认领主对土地的优先财产权(droit éminent),但丝毫不妨碍持有人通过赠与、出售或抵押等方式自由处置土地。
英国早在斯蒂芬统治时,已经有出售土地的文书记录,有些用分封名义转移的土地实际上也是出售的。据统计, 12、13 世纪时,贝德福德郡世俗领主庄园,有 67 个可以查明其归属发生变化,其中 49个是出卖的,由于没收而更换主人的有 11个,只有 7 个(占总数 1/ 10)是因继承而转移的。在伍斯特郡, 18 个世俗庄园中,16 个是出卖的, 2 个则因被国王没收而转移。在亨廷顿郡,101个世俗庄园中, 78个被主人出卖, 14个则或者转移原因不明或者被国王没收,而只有 9 个是由原主继承而转移。在汉普郡, 24 个世俗领主庄园,9 个被出卖,10 个因没收而易主,只有5 个留在原来家族手中。在赫里福德郡,50 个庄园中 39个被原主出售, 5 个因没收而易主,只有6个是继承的。在白金汉郡的 34 个世俗庄园中, 32 个被出售(有的还出售好几次) , 2个庄园则因被没收而易主,没有 1 个能继承下来。 12—13世纪时,土地买卖已成为封建土地转移的主要方式.
虽然从法律上说,封土的转移,法律行为都是分封。分封一般说有两种,一种是封臣把其封土之一部或全部转封给别人后,自己退出封建阶梯,使新的受封者成为原来封君的封臣,这称之为代替。另一种是他把封土之一部或全部转封给另一人后, 和该人结成君臣关系,如此延长了封建阶梯,这称之为再分封。1217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中,第39 条规定自由人以后转封或出售土地之数,不得影响对封君所负义务之完成。1290年通过买地法 ,规定今后自由人皆得随意出售其封土之一部或全部,但只能采取代替的方式。买地法施行的一个后果,就是随着土地转移进行的越多,中间领主也不断减少,而大封建主(总佃户)又不断出卖土地,逐渐英国土地持有者大都变成总佃户,成为国王的直接封臣。1327 年爱德华三世时, 议会通过法令,规定以后总佃户之土地在不征得封君同意情况下出卖,封君无权没收,而只是交一笔合理的罚款,这是国王对自由土地交易的一大让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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