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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十全:谁定得9岁杀人就可以从轻处置?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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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德慎罚: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判?
原创 夕惕 国家人文历史 2024-03-20 19:46 北京
https://mp.weixin.qq.com/s/GNt334P_lRadyWT5hR4bZA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盐亭县。
这天,两名九岁的小男孩——刘縻子和李子相,一同在河坝放羊。中午休息时,刘縻子向李子相讨要了午餐葫豆,李子相并未吝啬,把自己的葫豆分给了刘縻子。

刘縻子食毕却再次向李子相讨要,李子相不给,刘縻子竟恼羞成怒开始辱骂、殴打李子相,二人纠缠中,李子相被推倒,腰眼不慎撞到石头,当场丧命。

以上是一桩记载于清代祝庆祺的《刑案汇览三编》的案件。按理,杀人偿命,古代中国的杀人之罪向来以“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判重刑,然而嫌疑人是一个9岁的幼童,应是不能直接以“六杀”来判,那么这件九岁男童杀人案该如何判呢?

儿童杀人案例的不同判法
依《大清律例》,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法律宽宥特权,其杀人案可上请由皇帝裁决,刑罚从轻处置,然而对于刘縻子殴打李子相致死一案,乾隆却驳回了地方督抚“拟减等至杖一百、流三千里,照例收赎,追埋葬银二十两”的上请,按照正常律法判处刘縻子绞监候。
乾隆像。来源/中国历史博物馆保管部编《中国历代名人画像谱》,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所谓绞监候,是清代四种死刑中的一种,相当于现代的死缓,判处绞刑后不立即执行,而是暂时监禁,待到秋审时再据罪行认定判“立即执行绞刑”还是“减等发落”。

乾隆对刘縻子一案的裁决不仅没有遵循以往对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宽宥政策,反而因此案开始设置对十岁以下儿童死罪上请的限制:

“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

可见,古代法律的恤幼矜弱并非一味对未成年犯罪进行从轻发落,而是考虑案情、据情而决。

乾隆之前的雍正时期,还有一个与刘縻子案的判决相对的案件。雍正十年,十四岁的丁乞三仔照常和其十八岁的族兄丁狗仔一起挑土。挑土途中,丁狗仔欺压丁乞三仔年幼,强迫丁乞三仔挑重筐,又用土块砸丁乞三仔,丁乞三仔忍无可忍,拾土块回砸丁狗仔,不料土块砸中丁狗仔小腹,丁狗仔殒命。

丁乞三仔年十四岁,并非十岁以下的特殊人群,没有上请的宽宥政策,当依《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直接判处绞监候,但是雍正皇帝在阅罢此案后认为丁乞三仔奋起反抗的行为情有可原,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参考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政策,判“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丁乞三仔一案后,刑部规定,各地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罪若有类似丁乞三仔的缘由,均可通过上请减免刑罚。但是各地对于十岁以上未成年人杀人犯罪上请的年龄不一,十四、十五皆有,直到乾隆十年九月,最初形成了“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声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声请通行”的定例。

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界定


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历朝历代处罚颇为不同,但是其中一以贯之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矜弱恤幼”原则。

矜弱恤幼要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裁断判决时:

(对于)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及情有可原的犯罪人,应当体恤他们的困窘处境及无可奈何,对其罪过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宥。

西周时期以年龄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严格来说,西周时期并没有明确的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宽宥作出说明,但西周以礼治国,礼即是法,故《礼记》《周礼》中的记载也可以看作是西周的法。

《礼记·曲礼》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幼儿,即使犯罪也不对其判刑。《周礼·司刺》中记载“壹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蠢愚”,其“幼弱”“老旄”和《礼记》中记载的意思大同小异,即对于年纪小的幼儿罪犯和年纪大的老人罪犯都不进行刑事刑罚。

图片

竹根雕采药老人,清。来源/故宫博物院

秦汉时期分别以身高和年龄来作为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以秦简《法律答问》所载三条案例为例:

“甲盗牛,盗牛时 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 人败,食人稼一旦,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尝)稼 。”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上述三条条文中,“甲”为案主,相当于现在的嫌疑人,“城旦”“磔”则都是对罪犯的刑罚,那么上面三条的意思很明显,嫌疑人犯某某事时身高为某某,故判嫌疑人某某处罚,很明显这是以身高为界定量刑的标准。

法制史学家蒲坚先生认为,秦时亦有: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可以肯定秦时是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的。

汉代又回到了以年龄作为划分刑事责任的标准,但不同时期刑事年龄的划分不尽相同。如汉成帝鸿嘉元年首次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请死。”

而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下诏:

“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前者的刑事年龄为七岁以下,后者的刑事年龄为八岁以下。

图片

白玉持鹃童子,辽。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唐朝是中国古代律法走向成熟的时期,唐律是中国古代首次系统规定未成年犯罪的律法。《唐律疏义》“老小及有疾犯”条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相较于此前仅对矜弱恤幼作老、幼之分,唐律把老、幼以具体年龄段细分,据年龄段量刑处罚。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年龄划分为:十岁至十五岁;七岁至十岁(不含十岁);七岁以下。这三个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在判罪量刑时皆有不同条件和程度的宽宥。

此外,唐律还提出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上请、收赎等三种法律特权,以最大限度去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免罪就是直接不判处刑罚;上请,是将犯杀人等应以重刑判处的案件上报中央,由中央做出案件最终裁决;收赎,是用缴纳银钱来减免处罚,根据《唐律疏义》“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条文,只有十到十五岁,犯轻于流放罪的罪行时,才可以以收赎之法获得刑罚减免。

《宋刑统》《大明律》继承《唐律疏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规定和《唐律疏义》相近。值得一提的是明朝时期以犯罪年龄为依据,对未成年罪犯予以单独关押监禁,发展出了专门的少年监狱。《明会典》载:

“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 、轻重不许混杂 ”

即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特殊关爱、单独管理,这与现代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开设的少管所极为相似。

清代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以年龄为依据,但又不拘泥于年龄,而是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据《大清律例》“老小废疾收赎”条: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 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可见清代总的宽宥原则是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作刑罚处理;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杀人应死罪当上裁。

清代对未成年人杀人案的特殊判决


清代是我国古代“矜弱恤幼”最成熟完善的阶段,虽然其律法条文几乎完全继承唐代,但是对剥夺生命的案件较前朝前代尤其“明德慎罚”。

具体而言,对于未成年人杀人应死罪,清律需先按照传统刑律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的“六杀”体系进行定罪,再根据上请、减免、收赎等法律宽宥特权进行减免刑罚,且在具体上请过程中,会尤其考虑案情本身。

据陈其元的《庸闲斋笔记》一书,顺治时期曾有吴三红眼案。十四岁的周二蛋卖饼子,十五岁的吴三红眼赊账欠了周二蛋饼子钱。后来周二蛋遇到吴三红眼时,向吴三红眼索要饼子钱,吴三红眼承诺第二天来找周二蛋还钱。然而第二天吴三红眼并未还钱,还在周二蛋同意后再次赊账吃了三个饼子。

赊账时,吴三红眼承诺次日会将钱一并归还。但是没想到,等吴三红眼吃完饼子,周二蛋却要求他立刻归还所有饼子钱。周二蛋坚持欠债还钱,吴三红眼也坚持没钱可还。两人争吵中,周二蛋顺手拾起路上的石头投向吴三红眼。吴三红眼被打着急,怒火上来一把夺过石头,并砸向周二蛋的头部,周二蛋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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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被吊打的犯人。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按大清律法,殴打他人致死当被判处绞刑。而此案中杀人的吴三红眼虽已过十四岁,但仅差一岁,且考虑到案件中周二蛋不守承诺当即要钱和吴三红眼赊账不还皆有错误,对此案的判决当以幼殴处理,执行宽宥政策,最终判吴三红眼为绞监候。

吴三红眼案外,上文提到的九岁男童刘縻子杀人案,若按《大清律例》,十岁以下的刘縻子当处于宽宥,然而实际上对该案件的判决未曾有宽宥;而雍正年间的丁乞三仔案,已过十岁却在最终判决时享受宽宥,这都是基于案情而做出的判决,亦是未成年人犯罪律法成熟的表现。

清代律法多采取“比附援引”原则,也就是对于无明确律法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所判案情可援引与本案相似案件进行判决。刘縻子案和丁乞三仔案,因其典型性,都曾作为比附援引的对象。

图片
彭城窑仿定窑白釉孩儿枕,明。来源/故宫博物院

如清代祝庆祺《刑案汇览三编》记载的嘉庆年间的熊照案,便是援引丁乞三仔案。熊照案,主要案情是熊照戳伤林奉致身死。该案源于林奉向熊照借钱买酒,遭拒后,林奉辱骂并推搡熊照,见其起身反击,便又拿起石头要攻击对方。熊照害怕被伤便顺手拿了尖刀乱戳吓唬林奉,不料尖刀戳中林奉右后肋,林奉毙命。此案中,熊照年十五岁,林奉十九岁,年龄上适用于丁乞三仔案后形成的定例,与丁乞三仔案中相似,皆是始于对方辱骂、伤人,然此案上请后被驳回,理由是:

“此案死者因借钱买酒起衅,并非实在理曲……拿刀吓戳,又非实在情急,似未便遽援丁乞三仔之例声请减流,应交馆查核等因查审理。”

最终维持正常判决,不予宽宥。

由此可见,清代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进行比附援引时,不仅看所判案件与所引案件的相似,更是聚焦于所引案件被宽宥的深层原因。丁乞三仔案中,丁乞三仔被宽宥在于其确实遭受到了殴打,确有情急,和现在的正当防卫而致的过失杀人类似,而熊照拿尖刀刺戳之前,林奉并没有真正用石头攻击,没有殴打的实在情急,故而对此上请予以驳回,不与丁乞三仔案同等处理。

参考资料:
岳纯之点校: 《唐律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
窦仪等详订、岳纯之点校: 《宋刑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怀效锋:《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全仕潮等编: 《驳案汇编》,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版.
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郑丹彤. 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研究[D].辽宁大学,2020
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J].法学家,2017(06)
姚澍.清代的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2)
高岩. 唐朝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研究[D].辽宁大学,2022.
钱燕. 中国古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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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3-21 1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以秦简《法律答问》所载三条案例为例:

“甲盗牛,盗牛时 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 人败,食人稼一旦,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尝)稼 。”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张三在秦代就这么不安分了

—— 来自 motorola moto g stylus 5G (2022),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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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3-21 17:42 | 只看该作者
穿越时空的犯罪狂魔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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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3-21 17: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伊头鬼作 于 2024-3-21 17:52 编辑

十全有这么正常的时候,也有随便杀全家的时候。人治也就是差在这里,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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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3-21 17:50 | 只看该作者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杀人应死罪当上裁"
古代低龄人犯了杀人案也是要上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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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3-21 17: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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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3-21 17: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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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24-3-21 18:02 | 只看该作者
后会莫急 发表于 2024-3-21 17:50
不如吹朱八八

  -- 来自 能看大图的 Stage1官方 Android客户端

吹朱八八把基层治安人员定成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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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3-21 18:07 | 只看该作者
小小年纪就敢犯下如此滔天大罪 肯定是要从基因层面抹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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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3-21 18: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两个小孩打架碰死了,这个事情还要报到皇上的地方呀

—— 来自 OnePlus KB2000,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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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3-21 18: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鲁迅先生好像还吐槽过乾隆的神经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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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3-21 18: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别的不说,流三千里这个还是可以借鉴的——如不判处重刑,孩子大人必须搬走到老少边穷地区每月去派出所汇报思想,十八岁之前不得回到原籍

—— 来自 Xiaomi Redmi K30 Pro,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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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3-21 18: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洪水熊猫大势去 发表于 2024-3-21 18:28
两个小孩打架碰死了,这个事情还要报到皇上的地方呀

—— 来自 OnePlus KB2000,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 ...

中国古代死刑审核从北魏开始就从下面收上来了,直接三省符合,哪怕之前汉代大案也报皇帝批的。到了宋朝皇帝甚至有阿云案那种皇帝翻案导致新旧党争的事情,一直到明清就很完备了。

明朝死刑秋后问斩,有一招就是贿赂太监把批奏折往最底下放,一年放一次皇帝不批红人能不死

北朝——尤其北齐律是那个时间点最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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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3-21 18:57 | 只看该作者
秦舞阳十三岁杀人,不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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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3-21 19:53 | 只看该作者
古代人成年的设定年龄与现代都不一致,直接照搬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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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3-21 20: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中华法系对现在参考意义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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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3-21 20: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洪水熊猫大势去 发表于 2024-3-21 18:28
两个小孩打架碰死了,这个事情还要报到皇上的地方呀

—— 来自 OnePlus KB2000,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 ...

你就当死刑报最高检呗

—— 来自 Xiaomi M2103K19C,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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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3-21 20: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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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3-21 20:57 | 只看该作者
鲤鱼奶奶 发表于 2024-3-21 18:57
秦舞阳十三岁杀人,不也没事

那是有后台 真到了最高场合就缩卵了 再说春秋末年还在吵该不该搞成文法呢 到了战国末年成文法也不见得有多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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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3-21 21:53 | 只看该作者
下午刚看了这文章
我觉得最后熊照这案子判得有点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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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3-21 23:06 | 只看该作者
上裁不就是看皇帝的心情么,你们还打算拿这个来吹啊。。。准备用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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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3-22 0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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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3-22 0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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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3-22 00:08 | 只看该作者
皇权人治的成分还是很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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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3-22 07:04 | 只看该作者
“又,臣之来也,不愿如何如何,亦别无愿求之事,惟有一事未决,请对陛下一叙其缘由。臣……名曰冯起炎,字是南州,尝到臣张三姨母家,见一女,可娶,而恨力不足以办此。此女名曰小女,年十七岁,方当待字之年,而正在未字之时,乃原籍东关春牛厂长兴号张守忭之次女也。又到臣杜五姨母家,见一女,可娶,而恨力不足以办此。此女名小凤,年十三岁,虽非必字之年,而已在可字之时,乃本京东城闹市口瑞生号杜月之次女也。若以陛下之力,差干员一人,选快马一匹,克日长驱到临邑,问彼临邑之地方官: ‘其东关春牛厂长兴号中果有张守忭一人否?’诚如是也,则此事谐矣。再问:‘东城闹市口瑞生号中果有杜月一人否?’诚如是也,则此事谐矣。二事谐,则臣之愿毕矣。然臣之来也,方不知陛下纳臣之言耶否耶,而必以此等事相强乎? 特进言之际,一叙及之。”

 这何尝有丝毫恶意?不过着了当时通行的才子佳人小说的迷,想一举成名,天子做媒,表妹入抱而已。不料事实结局却不大好,署直隶总督袁守侗拟奏罪名是“阅其呈首,胆敢于圣主之前,混讲经书,而呈尾措词,尤属狂妄。核其情罪,较冲突仪仗为更重。冯起炎一犯,应从重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俟部复到日,照例解部刺字发遣。”这位才子,后来大约终于单身出关做西崽去了。

查了一下我记错了,这个案子最后不是全杀光,也不是乾隆亲自判决
我记忆深刻还是因为这哥们实在太小说男主,可惜结局不够小说
一口气杀干净的是那个不孝顺老妈的案子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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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3-22 07: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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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4-3-22 07: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女神アイギス 发表于 2024-3-22 07:04
“又,臣之来也,不愿如何如何,亦别无愿求之事,惟有一事未决,请对陛下一叙其缘由。臣……名曰冯起炎,字 ...

其实这种现代人可能觉得没什么的事,(现在估计也不大可行吧),古代看的很重,违背了规矩礼仪,换句话就是“你也配”?

就记得一个事,雍正宠爱的太监苏培盛就是和哪个亲王坐着聊天,一桌吃饭,就被乾隆记着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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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3-22 08: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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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3-22 08: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鲤鱼奶奶 发表于 2024-3-21 18:57
秦舞阳十三岁杀人,不也没事

所以燕国后来怎么样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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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3-22 08: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伊头鬼作 发表于 2024-3-22 07:14
其实这种现代人可能觉得没什么的事,(现在估计也不大可行吧),古代看的很重,违背了规矩礼仪,换句话就 ...

你的亲信跟你的潜在竞争对手勾搭在一起,换谁谁都麻。权力就是这么一种样子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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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24-3-22 08:55 | 只看该作者
石头泥 发表于 2024-3-22 08:15
好像十年前重庆那个扔小宝宝坠楼的女孩,就是改名换姓去了新疆的

对孩子还是尽量不要严惩的,要严惩的是培养出这样的畜生的父母

让他们背井离乡去不发达地区,把整个半生经营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工作关系都毁掉,让孩子失去本来丰沃的生活环境,全家人才会真心悔改

有人说这样也不悔改呢?档案标记在册未来走着瞧呗,犯下多大的罪行就要承担多大的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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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4-3-22 09:28 | 只看该作者
秦法谋大逆怎么判啊?秦舞阳最后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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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4-3-22 10: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sheshiro 发表于 2024-3-22 08:55
对孩子还是尽量不要严惩的,要严惩的是培养出这样的畜生的父母

让他们背井离乡去不发达地区,把整个半生 ...

真这样的话大概对这个孩子的学校和老师应该也要有相应处罚,毕竟受教育期间孩子能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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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4-3-22 10:49 | 只看该作者
你们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撕了脸皮退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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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4-3-22 10:50 | 只看该作者
stadium 发表于 2024-3-22 10:39
真这样的话大概对这个孩子的学校和老师应该也要有相应处罚,毕竟受教育期间孩子能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学 ...

学校该行政处罚的,老师三年之内也别想评优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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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4-3-22 10:53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没有证据能证明古代法制比现代强。
从这个角度来论证应当严判未成年人犯罪是没有意义的。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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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4-3-22 12: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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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24-3-22 12: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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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3-22 12: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伊头鬼作 于 2024-3-22 12:48 编辑
1303312165 发表于 2024-3-22 12:39
换你当60年皇帝你也变态口牙

年富力盛时997当皇帝其乐无穷,年老体衰时下面007算计你有多少精力 ...

我觉得他是一直精力旺盛的,杀全家的也不能说没有理由(封建帝王角度),比如经常被人拿出来批判的什么给他写信为国家出谋划策的被杀的,一是犯了避讳,一是妄议国政,就是典型的你也配类型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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