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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取消少管所这个刻板印象是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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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3-19 15: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少管所一直都有哇,而且业务范围没有啥调整那取消少管所这刻板印象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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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3-19 15:26 | 只看该作者
跟工读学校搞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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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3-19 15:29 | 只看该作者
是限制了工读学校的招生权限并裁剪了工读学校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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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3-19 15:29 | 只看该作者
当初搞 未成年垃圾保护法的时候,这事闹得挺大的吧,说是什么侵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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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3-19 15:29 | 只看该作者
若是又恢复了,霉菌领路人和盆脖社发型社逼逼西又是捅造谣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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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24-3-19 15:36 | 只看该作者
ykmac 发表于 2024-3-19 15:29
若是又恢复了,霉菌领路人和盆脖社发型社逼逼西又是捅造谣污蔑

从未取消,何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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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3-19 18: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跟劳教混了吧

—— 来自 Xiaomi 23078RKD5C,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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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3-19 18:11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取消少管所? - Hans Xie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23992683/answer/3231857858

这个归纳整理的很详细

发动知乎经典起手式: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这是一个没有办法回答的问题。因为现在应正式地被称呼为“未管所”的机构至今仍在全国范围内忠实地履行它的职责、没有被取消过,所以无法回答。但是题目映射出了一个严重的普遍社会误读:即我国已经取消了少管所。这进而与一系列公众不解、不满的未成年犯罪处遇政策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了鞭笞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罪状集”。诚然,我国实际上付诸阙如的少年司法体系有很多需要严肃批评的地方,但是也必须要认真指出我国的未管所仍在正常发挥机能的事实。下面我将以可查到的官方文件为依据,尝试梳理一些长久以来的误区和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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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3-19 18:58 | 只看该作者
ykmac 发表于 2024-3-19 15:29
若是又恢复了,霉菌领路人和盆脖社发型社逼逼西又是捅造谣污蔑

哦,敌人谩骂的难道不是我们做对了么?怎么,要敌人支持的才对,那么就按美国人来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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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3-19 19:1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够了 发表于 2024-3-19 18:58
哦,敌人谩骂的难道不是我们做对了么?怎么,要敌人支持的才对,那么就按美国人来做吧 ...

这话波波也说过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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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3-20 09: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看看就够了 于 2024-3-20 09:49 编辑
宇白顺 发表于 2024-3-19 19:19
这话波波也说过类似的

哦,波波也用嘴巴吃米饭,所以,你打算反着来?有意思!有句话说的好,叫听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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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3-20 09: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够了 发表于 2024-3-19 18:58
哦,敌人谩骂的难道不是我们做对了么?怎么,要敌人支持的才对,那么就按美国人来做吧 ...

然而按美国人来反而应该把大量未成年人送监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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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3-20 10:10 | 只看该作者
少管所,工读学校是另一回事,地雷上台要学美国,要社会福利社会办,很多地方财政不好的把少管所,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县一下卫生机构全给关了,可有些地方财政好的保留下来了。另外痛定思痛13年又重建了省一级的,不过改成未成年犯改造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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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3-20 10:13 |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把那些军事化管理,电击电疗的学校纳入未成年犯人的矫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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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3-20 10:21 | 只看该作者
老百姓只是搞混了
所说的少管所就是指那些被裁剪的工读学院
这些机构原地转型成不受监管的网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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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3-20 10:44 | 只看该作者
我也奇怪都是哪的人说少管所取消了
我们公司搬地方之前旁边就是少管所,天天早上下午跑圈喊口号喊的震天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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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3-20 10: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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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4-3-20 10:46 | 只看该作者
t09mmc 发表于 2024-3-20 09:54
然而按美国人来反而应该把大量未成年人送监狱去...

哦,是么,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不处理?现在在中小学普法是不是相当于鼓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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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3-20 10:47 | 只看该作者
一直取消的都是劳教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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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3-20 10:50 | 只看该作者
圣布鲁图斯安全中心少年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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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3-20 1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qc1021 于 2024-3-20 10:53 编辑
spacious 发表于 2024-3-19 15:29
当初搞 未成年垃圾保护法的时候,这事闹得挺大的吧,说是什么侵害人权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部分一共就这几条,而保护小畜生的也就第113条这一条,而且也没写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明明是刑法和民法对未成年人管得太松,骂之前你都没搞清楚是谁的锅

—— 来自 samsung SM-N9860,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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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3-20 10:53 | 只看该作者
规定是规定 执行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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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3-20 10: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了,没取消。除此之外,参考杨教授、豫章书院等,也从来没有因为“白左”、“人权”而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的“肉体教育”。
问题的核心还是,对于不来钱(去杨教授那儿要交钱还不少,公家可没这个预算)还麻烦大(自身有暴力倾向,家属非但放任甚至还支持的也不少见)的“客户”,杨教授也不傻啊。总而言之,谁出钱出力——对于出力,可以通过出钱来解决,所以归根结底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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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3-20 10:59 | 只看该作者
cqc1021 发表于 2024-3-20 10:51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部分一共就这几条,而保护小畜生的也就第113条这一条,而且也没写不处罚或者减轻 ...

首先,望文生义的人太多
其次,如果是骂刑法,那跟废死,强x,正当防卫这些比起来,刑事责任年龄的事情优先级要低得多,毕竟闲人就盯着那几个恶性犯罪看,也只能看得懂那几个恶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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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3-20 11:03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经验,让未成年人也有机会凭双手养活自己(送美国私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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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24-3-20 11:20 | 只看该作者
overlorder 发表于 2024-3-20 10:44
少管所狱警怎么能当歌手?上面这个微博是咋回事

第一届超级女声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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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24-3-20 11:22 | 只看该作者
wuwu龟 发表于 2024-3-20 10:53
规定是规定 执行是执行

收教取消是对的,因为收教必须有专门的收教场所,不能是监狱或看守所
而且收教的前体是家长不管,这咋判断?
两个因素相互影响的后果就是绝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甚至都不知道本省内居然还有收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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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4-3-20 11:23 | 只看该作者
工读学校是真的被取消了,我原来中学旁边就有一家,取消20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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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3-20 11:28 | 只看该作者
cqc1021 发表于 2024-3-20 10:51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部分一共就这几条,而保护小畜生的也就第113条这一条,而且也没写不处罚或者减轻 ...

未成年犯罪的核心还是监护人失职的问题而不是刑法问题,而监护人失职的问题本质上还是社会治理的问题,法律上来讲还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
归根结底,让一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本身就是社会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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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3-20 11: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overlorder 发表于 2024-3-20 10:44
少管所狱警怎么能当歌手?上面这个微博是咋回事

你去网易云注册一下,你也能当歌手。

—— 来自 OnePlus KB2000,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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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24-3-20 11:31 | 只看该作者
很多问题少年其实本质上的确是社会问题,家长在打工,老师管不了,社交媒体再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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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4-3-20 11:32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够了 发表于 2024-3-20 09:48
哦,波波也用嘴巴吃米饭,所以,你打算反着来?有意思!有句话说的好,叫听人话! ...

我只是说波波说过类似的话,可没说这句话是错的,你反应这么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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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a -2 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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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4-3-20 11: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朋友 于 2024-3-20 11:38 编辑

取消的是劳教,少管所不是想抓就抓的,关未成年可麻烦了所以存在感低下。劳教那可是景哥分分钟给你安排了。这倒是和未成年保护法没啥关系
另外是什么造成现在未成年犯罪变多的这种映像的,我记得当年是个学校门口就有收保护费的,特别是菜市场附近那些,现在我感觉好多了啊

中国国家统计局21日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纲要》实施以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下降,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降低。

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中国于2011年颁布实施上述《纲要》。国家统计局监测结果显示,十年间,《纲要》主要目标如期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稳步提升,成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

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成效。据统计,2020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万人,比2010年减少50.5%;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21%,比2010年下降4.5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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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4-3-20 11:36 | 只看该作者
spacious 发表于 2024-3-19 15:29
当初搞 未成年垃圾保护法的时候,这事闹得挺大的吧,说是什么侵害人权

之前是有教师滥用权限,把犯了顶嘴等小毛病的学生大量往工读学校里面送,还有校领导向家长敲诈勒索说不交钱就把孩子送工读学校。

全面取消工读学校这事确实傻逼,但是旧的工读学校制度也确实危害社会稳定,不是什么白莲花。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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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24-3-20 11: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朋友 发表于 2024-3-20 11:33
取消的是劳教,少管所不是想抓就抓的,关未成年可麻烦了所以存在感低下。劳教那可是景哥分分钟给你安排了。 ...

社交媒体带来的影响啊。
在90年代那都不叫事。
我高中同学打架斗殴动了刀子,差点戳到心脏,后来还是都顺利毕业,还考了马院
人其实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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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24-3-20 11: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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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24-3-20 12:13 | 只看该作者
arikawa 发表于 2024-3-20 11:22
收教取消是对的,因为收教必须有专门的收教场所,不能是监狱或看守所
而且收教的前体是家长不管,这咋判 ...

辩经没意思 说白了就是少管所和工读学校近乎失能 少管所被取消的舆论只能说不严谨但述求是真实的  你自己也说了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清楚却还问这刻板印象从何而来

以及 前面几楼那个数据只贴到2020的也太搞笑了 我怀疑是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白皮书显示,从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37681人、55379人、49070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4954人、73998人、78467人,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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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24-3-20 12:19 | 只看该作者
wuwu龟 发表于 2024-3-20 12:13
辩经没意思 说白了就是少管所和工读学校近乎失能 少管所被取消的舆论只能说不严谨但述求是真实的  你自己 ...

少管所可没失能,一直保持了未成年监狱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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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24-3-20 12:21 | 只看该作者
我小学同学初中时候就被送工读了。那会儿很正常,寻找回来的世界不就是说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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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24-3-20 12:30 | 只看该作者
arikawa 发表于 2024-3-20 12:19
少管所可没失能,一直保持了未成年监狱的职能

那工读学校也没失能  少部分地区还有  我说的是近乎失能  与需求相比那点职能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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