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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公司定了个规定说被辞退不发补偿,去举报是不是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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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nogi 于 2024-1-22 11:37 编辑


年前定了这么个制度,我这个不太懂法的都知道明显违反劳动法,是不是可以刚一波



哦少截了。。主要是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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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4-1-22 11:29 | 只看该作者
再**不过劳动法,有纠纷时以劳动法为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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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4-1-22 11:30 | 只看该作者
这没有违反劳动法啊。重大违纪违法解除合同还要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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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1-22 11:30 | 只看该作者
啊,我是法盲我感觉这上面的条款都还挺正常的……有兄弟科普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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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1-22 11:31 | 只看该作者
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的情况,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哪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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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4-1-22 11: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kytales1 于 2024-1-22 11:34 编辑

劳动者有重大过错是可以辞退不给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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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4-1-22 11:33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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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4-1-22 11:34 | 只看该作者
就这里面列出来的项目来说也没啥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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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4-1-22 11: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就想知道你认为哪里违反劳动法了

—— 来自 Xiaomi 21091116AC, Android 11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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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4-1-22 11:3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25条第(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朱某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https://www.yueyang.gov.cn/hdjl/2578/content_575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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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4-1-22 11:3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为准,他爱怎么规定让他规定,现在举报没意义,也只会让公司改改规定,公司没啥损失,你还把人得罪了,要搞事等最后真不给你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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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4-1-22 11:3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不都是合法合规的条款吗?怎么看出来明显违法的?难道你以为不管犯多大错误公司都不可以开除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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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4-1-22 11:36 | 只看该作者
不如问问LZ犯了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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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4-1-22 11:37 |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顶多只有旷工那个条款可以掰扯一下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重大过失
别的都没啥说的
而且我记得好像劳动法也认为旷工属于相当严重的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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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4-1-22 11:38 | 只看该作者
说吧楼主,你碰上那条了,s1坛友给你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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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1-22 11: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除了旷工那条到底3天10天算不算严重问题还可以商榷,其他应该都算挺合理的,劳动法本来也有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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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4-1-22 11: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这张图没毛病,有的如果情节严重公司还可以报警或者起诉。身边统计学大多数是开除了事,被起诉的那些涉案金额大多数6位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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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1:40 | 只看该作者
尺上四 发表于 2024-1-22 11:30
这没有违反劳动法啊。重大违纪违法解除合同还要付赔偿金?

前面截图接错了,重大过错的没啥问题,主要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由本人提出辞职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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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4-1-22 11: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你简历造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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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4-1-22 11:41 | 只看该作者
无故旷工都不严重那劳动合同还有什么约束力呢,上班按心情想来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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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4-1-22 11: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有点问题,核心是欺骗公司误订合同。那么对于劳动法而言,是明确了以违法的“欺诈或胁迫”方式,与公司定立了无事实支撑的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把欺诈引申到了广意的欺骗,这个范畴就从明显有违事实变成了主观感觉不一致了。举例说,简历里面写了具备xx程序资深开发经验,熟悉xx技术,然后人来了之后发现开发能力一般,长期低绩效,这个就变成了欺骗了,按道理说这种情况,公司是应该有偿解除合同的;那劳动法的欺诈是什么呢,比如自称某某企业任过高管,但实际是简历造假,那据此无条件解除合同是合规的。通过对两个定义的混淆,我感觉公司是想解决一批低绩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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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4-1-22 11:42 | 只看该作者
规定没问题,关键在于这个内部规定有没有履行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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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4-1-22 11:44 | 只看该作者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0
前面截图接错了,重大过错的没啥问题,主要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由本人提出辞职这两点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也没多大问题,提前30天之后还给这个月工资就完全合法,或者公司要求立即离职额外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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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4-1-22 11:44 | 只看该作者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0
前面截图接错了,重大过错的没啥问题,主要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由本人提出辞职这两点 ...

你先去看看劳动法原文吧……你这贴的基本都是照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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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4-1-22 11:45 | 只看该作者
4.3 的 2):“公司将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后半句有问题吧

劳动法第二十六和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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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4-1-22 11:46 | 只看该作者
明面上没问题,a和b就看尺度了,过度滥用劳动稽查大队也是不认的,就是一个兜底条款而已。
硬要说问题,就是是否跟之前的制度有冲突,更改制度有没有经过员工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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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1:47 | 只看该作者
arnold 发表于 2024-1-22 11:44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不是,重点是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所谓的n。
按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得给的,提前30天通知只是不需要给n+1里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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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1:48 | 只看该作者
ForeverTime 发表于 2024-1-22 11:45
4.3 的 2):“公司将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后半句有问题吧

劳动 ...

对,明显是在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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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4-1-22 11:48 | 只看该作者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0
前面截图接错了,重大过错的没啥问题,主要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由本人提出辞职这两点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你后贴出来的那部分条款,确实违反劳动法,而且是毫无解释余地的违反

——他前面抄了劳动法原文写了应予补偿的情形,然后说不予补偿

说得严重点这和他公司规定本公司可以随便杀人不负法律责任是一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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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4-1-22 12:51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他不给,仲裁随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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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24-1-22 13: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违纪开除不给补偿没啥问题,生病不能工作开除不给补偿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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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24-1-22 13:51 | 只看该作者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7
不是,重点是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所谓的n。
按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得给的,提前30天通知只 ...

理论上N是要给的,但是现在的大环境不太好,已经不是一律偏向仲裁的职工了,如果公司能证明因为职工不能胜任而失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甚至可能反咬一口要求赔偿,如果是自己遇上这种情况最好还是先去问问仲裁委。当然如果因病或非工伤被辞退妥妥地可以拿到N,如果违法解除的话甚至可能拿到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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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24-1-22 14:07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合同不代表解除合同不用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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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24-1-22 14:11 | 只看该作者
即使提前30天通知你 只要你不同意 那他就没办法直接踢掉你 必须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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