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ge1st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00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职场] 封建制下的老板和打工仔关系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20 1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世纪的一块土地,经过分封后,直接经营这块土地的的封臣和他的上级封君,各有哪些权利:

    首先是封君
    一、封君所保有的是他可享受封臣应尽的义务,如军役等。如果封臣不履行义务,他可以实行扣押,以迫使封臣执行。所谓扣押,就是进入这片土地,取走上面的动产,当时主要是指牲畜。但对所扣押之物,封君不能据为己有,只有暂时保管,等封臣履行义务后再归还他。如果土地是A封给B,B又转封给C。B不履行义务,A仍然可以实行扣押,尽管所扣押之物并非B所有,而是C的,但是在当时这种扣押是合法的。

    扣押的实行带有一定危险性,因为如果封臣既然敢不履行义务,往往也敢拿起武器反对扣押,所以这往往会导致双方兵戎相见,君臣关系破裂,但除非政治局势混乱,否则一般来说不至于如此。有时,也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那就要忍受旷日持久的笔墨官司。

    二、如果封臣死后无继承人,则封君可收回土地;如果封臣犯重罪,则土地亦可由封君收回。(参阅:微博正文

    三、如果封臣死后,其继承人未纳继承金,则封君可以先行占有土地;如果有两个继承人互争继承权,在未决定之前也由封君先行占有。在占有期间,土地上的收益归封君所得。

    四、封臣死后如继承人未成年,封君有监护权。监护期间,封君管理该土地,取得收益,但有义务抚养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成年后,其婚配须得到封君的同意。历史上封君往往利用监护权夺取封臣的产业,干涉臣下的婚姻,这是引起封建主内部纷争的一个很大由头。(参阅:微博正文

    五、封君还可以不经过封臣同意,把自己在这块土地上的权利再转封给别人。这种转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封君把全部权利转让,自己退出封建君臣阶梯,让被转让者成为其封臣的封君;另外一种则是把自己权利再转封给下一级,于是多了一层阶梯,在原来的封臣上面又插了一个封君。这两种转封在当时都是允许的,但后一种方式会导致封臣地位的相对降低,引发封臣的不满(参阅:微博正文)。

    作为土地直接领主的封臣
    最主要的,就是他对土地具有占有权与使用权。他可以占有这块土地,剥削上面的耕作者,谋取收益,直接得到经济上的好处。

    封臣对土地的处分权,主要的是关于土地的继承与转移。虽然仅限个人使用的采邑转变为可以世袭的封土(或称世袭领)是私有财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过,由于封建君臣关系被认为是要代代更新,封土的封受也是如此,这就给了上一级封君反对封土世袭的口实。

   封土名义上是封君封赐给封臣,而且只是为了维持他服军役的供应,所以这种封土应该是终身的。当封臣死后,则封土应归还给封君。如封臣后代想要继承封土,应该向封君提出请求,得到他的核准,再行臣服、策封诸礼才可完成这一手续。继承人为了得到封君的批准,要向他提交一笔钱,就叫作继承金。继承金的数目,一般是封土一年的收人,对于流动资金缺乏的封建主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封土可以世袭继承了,但如何继承仍是一个很复杂的间题。从封土的性质来说,它要求完整地继承下去。因为封受封土是以一定义务,尤其是军役义务为条件的。一块封土上凝固着相应的义务,提供多少骑兵之类。如果封土在几个继承人之间分割,则势必会影响义务的实现。所以封土不宜分割。但随着封土日益转变为可以自由处分的私有财产,直接领主则必然要求把它在其继承人中间分割继承。这两种原则时常发生冲突,长子继承制绝非不可动摇。

    相对而言,英国封土的长子继承制原则相当巩固,12世纪的法学家格兰维尔已经说,按照英国的法律,骑士或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土地者,应该由长子继承。法国对大的公爵领、伯爵领等,12世纪时大致确立了长子继承制,但对其他封土仍然存在分割继承的习惯。德国由于世袭君主的缺位,普遍有着分割继承的要求。

   为了调和封土义务不可分割和分割继承这二者的矛盾,曾有家庭继承这样的制度出现。即封土表面上仍由长子继承,其余诸子从其兄长手中分受一部分土地,并协助他完成应负的军役义务。可这种办法根本上并不解决问题。因为封土这样传上两三代之后,关系弄得十分复杂,义务必然受到影响,而封君连分割继承时应拿到的多项继承金也拿不到,所以这种办法没有推广。另外还有一种办法是集体策封,即封土在诸继承人之间分割,他们同受策封,得到封土,并变成同一封君的封臣。但实质上也是换汤不换药。面对军事义务逐渐无从履行的状况,君主必然要找到解决办法,这就是中世纪后期军事革命的因由之一。(参阅:微博正文

    妇女能否继承封土也是一大问题,从原则上说,妇女不能继承封土。因为领受封土要提供军役,妇女不可能去骑马持矛作战,所以她当然不应继承。可是随着封臣对封土的权利日益巩固,妇女继承封土逐渐普遍,也获得了法律承认,到12世纪时已然天经地义。当妇女继承封土后,须找人代替她完成应尽的军役义务。如该妇女已婚,则由她丈夫代行。由此封君获得可以干预女性封臣婚姻的权利。

    关于封土能否自由转移,最关系到封臣(直接领主)对土地的处分权。封土的转移可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再分封,即封臣把封土之一部或全部转手封给下级,这样延伸了封建君臣关系的阶梯。这种转移,从11世纪以来,在法、德都大量存在,封臣可以自由进行,并不需取得封君同意。另外一种转移即把封土出售或转让,这种封土的转移有很大争议。因为首先是根据封建原则,封臣对其封土并无完整的所有权,他凭什么把它出售或转让呢?而且,土地都与义务相联系,如果封臣转移部分封土,很可能导致他的义务不能完整履行;如果他全部转移封土,则新的代替者也不一定愿意履行义务。所以这种转移和封建原则很矛盾。

    但是,土地的买卖、转移是一种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只要私有制存在,土地变成商品而买卖的现象就会发生。所以,从10世纪到11世纪,封土出售、转让的事例,在中世纪诸国先后发生,而且以后越来越频繁。这种封土转让、出售从法律形式上来说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所谓代替,即买卖双方协议,并取得封君同意,封土出售后,买者出面代替原来的封臣,履行相同的义务。原封臣把封土交回封君,自己退出封建序列,而由封君重新把封土授与买地者,买地者也向封君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另外一种办法是封土由封臣交回封君后,不再作为负有义务的封土出售,而是卖作自主地,或者卖作只交纳货币地租的土地。这种情况多见于把土地转移给教会时采取,因为教会不会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很多封君的权利是无法对它主张的,索性改变土地性质,放弃这些权利,取得经济补偿。不过无论哪一种办法,封臣土地的转移都要经过封君的手来实行。

    由于麻烦和繁琐,从12世纪起,在法、德的一些地方,封臣转移封土把它交回到封君手中的办法不再采用了。只需取得封君同意,即可由封臣实行。事实上连这种同意封臣也不大去争取。1136年,皇帝洛泰尔二世在敕令中指出,许多封臣竞相出售封土从而拒不履行义务,以致帝国召集不起军队,所以如无封君允许,禁止出售封土。1158年,皇帝腓特烈一世在隆卡利亚帝国议会上说,意大利的许多大封建主抱怨封臣没有封君允许即出售、抵押、转移封土,重申没有封君同意不得出售、抵押、转移封土的命令。但是,封臣自由处分封土,把它出售转让已成普遍现实,皇帝也没有能力抗拒和责罚,只能收一笔钱了事。英国在1290年规定,封臣如采取代替的方式,即可自由出售其封土之一部或全部。

    由此从12世纪开始,封臣已可自由买卖、转移其封土而基本不受任何限制,封土越来越取得自由私有财产的性质,封建制也就逐渐名存实亡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 16:48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封建制其实只是一个漏洞颇多,在君主缺乏现金时的权宜之计,而与私有制原则相矛盾,历史上实际运行时间并不长,运行起来也有诸多不便。

墨洛温和加洛林早期因循罗马制度,各种爵不世袭可撤换,贵族对土地只有用益权,并且住城市,不住乡村,农民与其没有人身依附.加洛林秩序十世纪崩溃,封建割据开始,人身投效盛行,但不到两个世纪后,封建制就因君主的秩序重建而渐趋瓦解,王室收回领地,地方官取代封建主……

所谓“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经典封建概念实际上也并不存在。借助“涉及诸人之事必得诸人批准”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这个法律原则,王廷能轻易取得最高上诉权,干涉封建主的内政

关于继承制,在中古的长子继承制国家,虽然男性的继承顺位高过女性,但是,如果父亲想把不动产分给小儿子,必须征得大儿子的同意,因为这侵害了大儿子未来的权益。当然多半也不太会同意,因此小儿子们不得不自己出去闯,或者当和尚;但是,如果父亲是把土地拿给女儿们去当嫁妆,则不需要任何儿子的同意,因此在继承父母财产这方面,女儿比除长子以外的儿子甚至有某种优势。有时候能看到一家子的姐妹们拿着嫁妆和夫家给的晨婚礼,一个个都还挺富婆的,弟弟们却不得不寄人篱下给人打工的状况。

如果一家没有儿子或儿子都死了,只有女儿,那不存在长女继承,而是诸女均分。另外,继承法中的后嗣代替原则高于男性优于女性原则,即如果长子去世,如果留了孙子,肯定这长孙继承没的说,就算没有孙子只有孙女,孙女也能完整继承,叔叔们没份儿。同样,女儿生了儿子也不会在继承上加分,还是得和阿姨们一起均分。当然这仅限于自由地产,附带了其他封建义务的,或者限嗣继承的土地另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上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962110 反电信诈骗|举报电话 021-62035905|stage1st 沪ICP备13020230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7642号

GMT+8, 2024-5-1 14:47 , Processed in 0.017836 second(s), 6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