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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重巡羊舰 于 2023-11-30 22:21 编辑
沪高法[2009]73号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
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目前上海市的司法操作实务,当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除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员工符合法定情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主动提出;未提出的或与用人单位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行内人多少会发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原本的规定是,签订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第三次开始就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企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违反,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权。但是,依据上海市高院的沪高法[2009]73号文,劳动者一旦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企业签署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就适用到期终止。现实中,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利用了这一点,以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替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当某些员工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则利用到期终止条款来降低后续的违法成本。
简单说,除上海外,全国其他地方,正规,我们指正规情况下(违规哪里都有),第三次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条款,是必须签订无期限合同的,不签订会认为你是违约,因为你作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当公司hr要求和你签固定时,你作为弱势方很难拒绝,毕竟面临可能失业的威胁,所以在全国都认为第三次是必须签订无期限,不签需要赔偿2n
但是在上海,由于这个解释条款,上海企业首先可以不签,其次就算不签,也不违约,属于自然终止,那只需要N+1就可以了,这不是我瞎解释,上海有很多案例的,有个最奇葩的案例,有位劳动者,第三次没有签无期限,到期后第四次合同提出签,企业不同意,去打官司,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里说是第三次,你这是第四次,所以你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上海法院自己释法,就问你一句牛逼不……这都是我以前因为要和公司仲裁,网上学习的时候找到的案例
请相信我,上海是个资本主义城市
当然,最高法去年又发布了一个新的对劳动合同法的释法规程,我记得里面是着重强调了关于无期限的部分,理论上上海这玩意不能违反上位法院的规定,现实里我不知道有人碰过没有,毕竟这种东西耗时耗力,真不是一般打工人能玩得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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