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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a02

[生活] 银灰回来了,得了传腹,目前在治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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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心heart。 发表于 2023-2-11 14:57
要不您看看《民法典》312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个是说,贴主丢东西2年内,有权向冒领的人要求返回原物,后面是说贴主在请求买家返回原物时支付的费用,有权向冒领的人追偿。
看明白了么?你再看看第311条和第313条呢?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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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5:19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 ...

我想您对法条的理解有点问题,正是因为312条已经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313条所指的善意取得是不包含312条所指的例外。
此外312条所指的不仅仅是冒领人,后半句的买家支付费用的条件也是正规的拍卖和正规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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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car123 发表于 2023-2-11 15:14
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卖猫人是通过冒领的行为占有该猫的,其占有不属于 ...

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

老话:拿法条出来看,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 ,这个前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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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idcomp 于 2023-2-11 15:42 编辑
秦心heart。 发表于 2023-2-11 15:27
我想您对法条的理解有点问题,正是因为312条已经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313条所指的善意取得是 ...

我想您对法条的理解有点问题,312条是指遗失物,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人(贴主)和无处分权人(冒领者)的,相对于遗失物,冒领者当然不算善意取得,这有疑问么?
然后312条哪里写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本连善意取得的字眼都没有,法条不是你觉得怎样就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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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奈?! 发表于 2023-2-11 01:00
搜你这个微博id已经搜不到用户了

  -- 来自 有消息提醒的 Stage1官方 iOS客户端 ...

现在是这条高赞微博甚至主页看不到,搜也搜不到,但链接能点进去,这种shadow ban至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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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5:35
我想您对法条的理解有点问题,311条是指遗失物,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人(贴主)和无处分权人(冒领者)的, ...

311条是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基本制度。
我就问你,你怎么解释312条的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试想一下如果按照你所说的313条是指一切动产被不知情的第三人购买了,原所有权人就丧失追回权的话,那又何必规定了312条的,有权追回遗失物呢,这不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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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心heart。 发表于 2023-2-11 15:42
311条是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基本制度。
我就问你,你怎么解释312条的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追回最多就是把卖猫的钱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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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子 发表于 2023-2-11 15:48
追回最多就是把卖猫的钱追回来。

本条分两个部分,前者追回是指追回本物,后者的追回是指如果被正规的拍卖行或者有经营许可的商家卖掉你就只能追回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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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子 发表于 2023-2-11 15:48
追回最多就是把卖猫的钱追回来。

两年之内可以要回猫,如果猫是买家通过正规渠道买的,楼主要把买猫钱先垫给对方,再问偷猫贼追讨这笔钱。

—— 来自 vivo V2227A,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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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去找jc闹,去隔壁小区闹,敢反驳就表现出精神不正常,要走极端的态度,不找回来就各个方面去恶心,现在按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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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5:29
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

老话:拿法条出来看,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

你模仿别人的语气回复真的有够好笑,你知不知道你这段回复就是在反对你上文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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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确实是高频考点……
从冒领出发无权处分确实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实操中涉及跨省协调,深圳那里肯不肯帮忙肯做到什么程度是个问题,根子上还是要深圳那里对买家做工作做到位。
楼上说先把买猫钱垫了要回来跟冒领的狗比算账是比较实际的办法

—— 来自 HUAWEI PAL-AL0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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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心heart。 发表于 2023-2-11 15:42
311条是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基本制度。
我就问你,你怎么解释312条的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

前面311312是我打错字了。

312条的所有权人在本案,指贴主
312条的无处分权人,指冒领者
313条的原有权利灭失,表示如果善意取得的话,现在动产的权利属于买家,然后跳转回到312条,贴主可以因为此动产的权利转移而向冒领者追求损害赔偿。
至于你觉得什么多此一举,是你理解错了法条而已,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追回遗失物,当遗失物权利变更后,贴主当然有权向冒领者请求因为动产变更带来的损失。

法条没错,错的是你的解读。

很简单的东西,为啥要绕来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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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car123 发表于 2023-2-11 15:59
你模仿别人的语气回复真的有够好笑,你知不知道你这段回复就是在反对你上文的观点 ...

你这句话的意思是找不到你所说的: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这句话的来源?
能找到就发出来,找不到就去找,可以么,别东拐西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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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哮苍穹 发表于 2023-2-11 15:54
两年之内可以要回猫,如果猫是买家通过正规渠道买的,楼主要把买猫钱先垫给对方,再问偷猫贼追讨这笔钱。 ...

有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如果购买手续正当,无法证明购买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不能强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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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5只猫的警察什么迷惑设定,要是我找人把他家5只猫领走5块钱卖掉是不是我赔他5块钱这事就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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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变成法律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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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云流 发表于 2023-2-11 16:0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确实是高频考点……
从冒领出发无权处分确实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实操中涉及跨省协 ...

“从冒领出发无权处分确实不适用善意取得”

从来没有这个所谓的构成要件,因为对抗了民法典第311条。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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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贴主被本贴和微博一些人带歪了,想去找警察麻烦,先提醒下,不要走了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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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迷惑,什么叫找麻烦啊,想把违法的人绳之以法就是找麻烦吗,怎么变成这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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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6:04
前面311312是我打错字了。

312条的所有权人在本案,指贴主

我真是懒得和你掰扯了,312条那么几个大字写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就是说了转让!转让!转让!。312条明确是指遗失物,我是真不知道你为什么就把312条硬解释成冒领这么小的范围
312条之所以根本就没用什么善不善意。知不知情这几个字就是因为知情和善意与本条无涉。知不知你都要返还遗失物。
我真是最后一次回你了,你怎么想的就怎么是吧。你回就是我错了,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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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6:07
你这句话的意思是找不到你所说的: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这句话的来源? ...

你可以找本王利明老师的民法书看看,或者随便找本民法书,你连这么基本的法条都看不懂,再讨论下去只会污染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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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子 发表于 2023-2-11 16:08
有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如果购买手续正当,无法证明购买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不能强制追缴。 ...

追缴是刑案的事,碍不着失主另行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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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Zero-COVID 发表于 2023-2-11 16:36
追缴是刑案的事,碍不着失主另行起诉要求返还

民事就有得扯皮了,对方真的坚决不退也没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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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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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亚尔古水手 发表于 2023-2-11 16:50
把警察的猫卖了威胁他怎么样?

寻衅滋事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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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6:19
看贴主被本贴和微博一些人带歪了,想去找警察麻烦,先提醒下,不要走了歪路。 ...

原来你在一个求助帖子里胡搅蛮缠是想帮jc先解决有麻烦的人是吧,哈哈哈

—— 来自 realme RMX3366, Android 13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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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心heart。 发表于 2023-2-11 16:25
我真是懒得和你掰扯了,312条那么几个大字写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就是说了转让!转让!转让!。

所以你就看自己想看的?后面无处分权人就不看了?无处分权人你以为是买家???然后后面的请求就不看了?
这句话都不能理解么?冒领者转让了动产以后,贴主可以向冒领者索偿,也可以向买家请求返还,请求,请求,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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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car123 发表于 2023-2-11 16:34
你可以找本王利明老师的民法书看看,或者随便找本民法书,你连这么基本的法条都看不懂,再讨论下去只会污 ...

还是那句话,你找到出处再来,别东扯西扯,你这东西出处都没有,我怎么去给你认定你这句话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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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daizhenye 发表于 2023-2-11 16:59
原来你在一个求助帖子里胡搅蛮缠是想帮jc先解决有麻烦的人是吧,哈哈哈

—— 来自 realme RMX3366, Andr ...

正路不是应该找警察先去追查冒领者么,然后冒领者交代销售渠道,联系上买家,让买家举证判定是善意取得还是销赃?实在联系不上买家或者买家的确不知情也不愿意退还的话只能让冒领者赔偿?

这胡搅蛮缠的帽子不知道为啥戴了上来,不知道我说的哪句话有问题,贴主都快被人带的去跟警察闹没有善意第三人这个概念了,对解决事情有帮助么?所以就跟有些人一样起哄出馊主意才能帮到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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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晚上下班回家被一只小野猫跟进了门,但是我根本没法养,只能送走,拎下楼放地上,但是它跟着我不走,我绕着楼走了一圈它跟了我一圈,最后只能加快脚步把它甩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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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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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car123 发表于 2023-2-11 16:34
你可以找本王利明老师的民法书看看,或者随便找本民法书,你连这么基本的法条都看不懂,再讨论下去只会污 ...



看看你的原话: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

因为这段话过于无知,所以我一直让你拿出出处。




然后,王利明老师明明只是说,在实践中能够引发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第一,非法处分合法占有的他人动产

呵呵,明明只是引发善意取得其中一种情况,你却歪曲成是整个善意取得的前提,还东扯西扯不肯拿出原文来?果然是知道自己错了却不肯承认吧?现在你说的书我帮你拿出来了,你还准备介绍谁的书给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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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了,再说真的要变成法律大讨论了,就此封嘴,有疑问的自己另开贴@我吧。前面我说的,贴主听得进去就听,听不进去也没办法。祝你早日抱回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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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辩法的停一停,这个所谓深圳买家存不存在还两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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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r123 于 2023-2-11 18:03 编辑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7:44
看看你的原话:我国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人合法占有该物

因为这 ...

笑死,你是没眼睛还是没脑子?这篇文章你看完了没有,我这里说的合法占有是针对盗脏、遗失物而言的,王利明老师文章里剩下的三种情况都属于广义上的合法占有。我没有回你是实在没有精力给你这样的人普法,就你上面那个“请求权!”我就已经笑死了另外希望不要回我了,和你的讨论没有意义,你可以随便找个民法老师请教一下,你后面再回我我也不会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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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comp + 1 给你+1,希望你能早日找出出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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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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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jg只能通过加微信好友来联系 不能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这个第三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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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8: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idcomp 发表于 2023-2-11 17:10
正路不是应该找警察先去追查冒领者么,然后冒领者交代销售渠道,联系上买家,让买家举证判定是善意取得还 ...

按你的思路就是拿对方两千块的赔偿,平常疼爱得不行的猫被人拿去想干嘛就干嘛

没别的办法啊民警不能屈打成招他不说贩卖细节信息,他删除记录民警不愿意给你往上报深入查下去,要么逼民警用功,要么逼罪犯投降,要么拿两千块,要么两千块都拿不到就这么耗着

—— 来自 HONOR JLH-AN0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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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8: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ouym 发表于 2023-2-11 18:13
为啥jg只能通过加微信好友来联系 不能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这个第三方呢

显然那个犯罪份子他只愿意提供一个微信号并且删除了所有其他聊天信息,不然就不会查得那么费劲了,还有一个可能是别人帮他联系的买家,不找更高级别的单位没法继续追查下去

—— 来自 HONOR JLH-AN0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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