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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 篮协不作为?深扒吴冠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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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时间11月1日,距离新赛季首轮比赛开赛前40分钟,篮协因“注册手续不全”的理由临时告知上海队,该队球员吴冠希无法在比赛中出场。上海队在当即发表了四点说明表达自己的对篮协的不满。新浪体育在赛后采访了中国篮协负责球员注册工作的训科部负责人他表示“这则纠纷是球队和球员之间的,和中国篮协并不太大关联,我们只是依照相关的规则进行对照,现在的问题就是吴冠希的注册手续不全,所以不能代表上海队出场。”

  11月1日当晚23点31分,负责中国篮协公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给记者发来了三个文件,分别是奥神递交的《致篮协球员备案说明》、《吴冠希律师函》以及《奥神律师函》。在两个律师文件中,对于双方的立场以及事件都进行了梳理,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吴冠希和奥神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奥神2008年和吴冠希签署的劳动合同时限长达20年,但吴冠希委托律师在8月份发出的这份律师函中表示,奥神七个月没有给吴冠希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可以视作奥神的违约在先。但奥神对此的说法予以了否认,并在其律师函中表示2014年8月13日起吴冠希已经由奥神转会至北京首钢,希望吴冠希与首钢进行联系,洽谈工作合同的签订事宜,但吴冠希采取了回避的姿态。

  对此,新浪体育也进一步采访了北京首钢的副总经理袁超,他当时也是奥神多将转会首钢的主要经手人,他回忆说:“我们当时和奥神都找不到他,据奥神的说法是他母亲说他在美国。后来奥神的意思是他们来处理这个事。奥神之后就跟中国篮协进行交涉。”

  袁超进一步解释说,奥神提交的文件中应该不止律师函和备案,“应该可能还有合同,但具体他们内部是什么关系要看他们给了什么材料。我想在函的后面应该有两份合同,因为在这之前奥神曾闹过这样的事情,我记得当时都闹到法院了,我记得是那个队员败诉了,结果判了这个球员可以从事任何工作,就是在中国境内不能再打篮球。”2009年,原奥神队员张琪和奥神因为劳动关系纠纷走上了法庭。无独有偶,2001年前国手马健[微博]也和奥神俱乐部两次对簿公堂,直到二审奥神败诉,马健才重获自由身。

  袁超在接受采访时一再表达这件事情本身和首钢没有关系,“因为奥神不属于中国篮协的注册单位,我们之间的转会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转换,但如果吴冠希要跟我们打球的话,我们还要和他签一份合同。但我们当时也找不到吴冠希。没有合同,我们也无法为其注册。”

  然而从奥神的态度而言,并非不想让吴冠希去上海打球,这一点从奥神和首钢在谈判时的态度可以看出来,袁超透露说奥神明确了即使首钢签来了吴冠希,也要把吴冠希无偿转会上海三年,“但是有这么一点,我们跟奥神谈的过程中奥神也提出了,这个球员你拿到手里暂时不能用,要暂时借给上海。我们答应了的。如果签了约以后,我们要免费提供给上海三年。

  袁超进一步解释说:“奥神明确的表态说:这个球员是给了你了,卖给你了,但是你们要给上海无偿的打球三年,三年之后再说怎么办。”但是因为吴冠希在8月13日之后只是用短信和奥神方面取得了联系,并只愿意委托律师进行沟通,“这件事就根本无法传达到吴冠希那里,因为他根本也不接电话。当时我们也答应了奥神的这个条件的。”

  不过对于中国篮协而言,最匪夷所思的是,在之前的体测和季前赛他们并没有提出对于吴冠希身份质疑,因为按照相关解释能够代表球队参加体测的,都是通过了该队注册的球员。而季前赛是CBA[微博]的一部分,等于是中国篮协默许了吴冠希参加CBA的资格。然而在联赛正式开始比赛的当天下午“出尔反尔”的通知吴冠希“注册手续不全”究竟是因为之前工作太不认真,还是因为其他的别的什么原因,现在看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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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还真赖不到篮协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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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kaifeng00 于 2014-11-2 11:23 编辑

这事的关键问题是吴虽然提前30天提交辞呈,但奥神并没有批复而且球员显然不能按照劳动法自动辞职,所以吴还是奥神的人……他先要以奥神球员身份名义上打包送到北京,然后由奥神方面运作吴从北京转上海

但是吴本人和他家属与奥神关系破裂,玩失踪,试图依据欠薪(这个有待认定)和辞呈以及北京没有他的位置认定自己摆脱掉了卖身契合同,不再是奥神的人,从而以自由球员身份和上海签约。这种不配合加上然后吴又以这种不清不楚的方式和上海签约,奥神方面不满较真起来自然难以成行;退一步讲即使奥神让步,吴这种擦边球免签其他球队知道内幕肯定也是会不爽挑刺的……

当然从阴谋论的角度,吴的行为不排除是受到上海方面授意的可能……上海为了省掉和奥神谈判中关于转会费违约金的部分,是可能教唆他玩失踪以达到打擦边球免签目的的,吴本身对奥神不满自然一拍即合……不过大家大概都不希望真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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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内容转自知乎,作者 郭嘉,是我看到的比较详细全面的解释了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6466473
谢邀

在“吴冠希事件”中,上海队的指向一直都很明确,就是“守法”。我们可以说上海队和吴冠希本人利用规则,可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他们是在合法的利用规则。而北京队、篮协,还都在用“理”,联赛的”约定俗成“的惯例来做事。这种惯例如此的强大, 以至于可以凌驾于法律及联赛规则之上,这才是上海队写这个檄文的重点。

先说说这个事情的时间线

    2008年,在奥神青年队训练2年后,14岁的吴冠希和奥神队签订了长达20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1年后,俱乐部经营状态不大,长期处于无球可打的状态。

    2013年,上海队和奥神队达成了某个协议,吴冠希以某种形式在上海队参加CBA,从后来奥神和北京的说法看,期限是4年,从2013年到2017年。由此,吴冠希得以在中国篮协注册,参加CBA。

    2013年12月6日,奥神队解散,所有球员成为自由球员,但有6人因租借给了CBA的球队,(包括孙悦、张松涛、李伟、黄海贝、吴冠希及一名签约北京青年队的十五岁的年轻球员。)这六人的合同问题被单独拿出来解决。

    2014年8月15日,北京队和奥神队达成协议,以5000万的价格买断奥神队剩余6人的合同,名义上拥有此6人的所有权。之后,北京队与除吴冠希之外的五人签订新劳动合同;吴冠希称自己在美国,并未和北京队签订合同。

    随后,吴冠希以奥神队多个月未给自己发工资为由,以发函的形式,解除了和奥神长达20年的劳动合同。并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和上海队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和了合同。上海队由此为吴冠希办理了CBA注册手续。接着,吴冠希正常的参加了CBA体侧、季前赛。中国篮协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4年11月1日,中国篮协应该是接到了北京队方面的投诉,以“注册手续不全”的理由临时告知上海队,吴冠希无法在比赛中出场。并希望上海队和北京队协商解决吴冠希的问题。

上海队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和CBA竞赛规则,北京的主张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据此不同意协商,于是就有了这篇檄文。

吴冠希问题的核心,是北京队5000万购买的所谓”球员所有权“的法律争议问题。

按照CBA的官方文件,《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稿)》(下载地址首页 > 官方消息)。CBA运动队之间的球员交流,是以合同的形式完成的;球员的所有权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的,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费用,在法律上和球员的合同没有关系。但由于CBA球员大多是各队青年队从小培训而来,球队付出较大。为了自身的战绩着想,不少球队宁可让球员呆在板凳上,也不愿将球员转会;如果没有转会费之类的补偿措施,将会极大限制球员的流动,也不利于球员自身的发展。于是转会费成了约定俗成的事情,俱乐部花钱,从另外一个球队”买“来球员,球员顺势和新球队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这一流程的,是双方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默契,以及篮协对这种默契的”默契“。

在本例中,恰恰就没有这种默契。吴冠希不愿意和北京队签订新的合同。而北京队为了尽快落实孙悦、张松涛等人的合同问题,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导致在实质上,吴冠希和北京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自然的,当奥神和吴冠希合同因为未付劳动报酬失效之后,吴冠希在法律上、CBA规则内,是个自由球员。上海队签约自由球员,是没有问题的。

篮协的工作人员按照法规办理了吴冠希的注册手续。北京队不干了,要求篮协履行”默契“。由是,篮协被夹在了俱乐部老板们的“默契‘及CBA规则之间,里外不是人了。

归根究底,这个问题的始作俑者其实是奥神队。奥神队自2005年退出CBA之后,如果按照现在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稿)》,那么当时所有的奥神球员,都自动获得了自由球员的身份,可以自由择业。但当时的规则非常的粗糙,不完善。奥神队居然得以退出CBA,却还保留篮球俱乐部之实,保留了队中全部CBA球员。这在现在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符合契约精神的,工作内容、工作地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球员的利益没有得到任何的顾虑。

之后,奥神征战美国ABA,在国内办邀请赛;直到2011年,终于撑不住了。奥神从2011年到2013年解散,长达两年没有为球员安排任何比赛。这无疑涉嫌违反劳动法: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奥神方面希望的,就是把手里面的球员卖个好价钱,然后散伙了事。老板李苏逝世,阻挡奥神清盘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没有了。

可奥神凭什么能够”卖“球员?奥神已经不是中国篮协的会员了,无法在篮协的规则之内完成球员交流。如果奥神的身份是”国外俱乐部“,作为一个两年没有组织球员比赛的俱乐部,哪怕按照国际篮联的标准,也应该放球员自由身。且如果奥神是”国外俱乐部“身份,那么奥神向CBA球队转会,应该经过国际篮联,可奥神已经多年没有参加任何国家的联赛,早已不受国际篮联的管辖。彼时奥神队的性质,也就和某些企业附属球队相当。

这样的一只球队,如何能在2013年完成孙悦、张松涛、黄哈贝、吴冠希等6人的租借?又在2014年以5000万元的价格,完成”球员交易“。交易劳动者合同,这种买卖人口的行为,肯定不符合法律;作为CBA协会之外的组织,自然也不能用CBA球队之间的”约定俗成“,这种行业惯例来对待。奥神队是如何做到的?就在于篮协和奥神的默契上面,归根结底,篮协在对奥神队上有一定的难处。

当初,奥神的出走给了篮协巨大的舆论包袱。奥神成了篮协之痛,篮协的继任管理者们,都在奥神的问题上和稀泥,既不许可,也不反对。北京就是基于篮协的默契,才和奥神完成了交易,可篮协和奥神的那点”默契“,见不得光,现在事情见光了,这事就算办砸了。上海队声讨篮协说的就是这条,奥神不是中国篮协的成员,可篮协管理者却默许,奥神俱乐部有和CBA俱乐部同等的地位;这是对CBA本身的不尊重。

此时奥神已经清盘,北京、上海、吴冠希都是苦主;篮协管理者的际遇可谓不佳,可这都是他这么多年的鸵鸟政策留下的后遗症。之前又不愿放下身段,协调各方利益,企图用行政手段强行压制,遭到了上海的强烈反弹。现在左边是情理、右边是规则,丝毫进退不得;辗转的空间全无,抓瞎了。最终无论怎么处理,联赛管理者的公信力必然下降,左右总有一边的耳光打在脸上,啪啪作响。

本例中,我赞同上海队的做法;对一个多只球队参加的联赛而言,必须严格依靠法律和联赛规则来运作。上海队恰恰是按照法律和规则来办事,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应该予以尊重。更为深入的,联赛的规则应该更为广泛的考虑球员、球队的利益,尤其是球员的利益,将其制度化、公开化、全面化。彻底斩断”默契“体育、内幕体育、俱乐部政治之类场外因素对联赛的影响,否则中国足球联赛的教训历历在目。如果上海队赢了,那是中国篮球的一大进步;如果反之,或者干脆就没有结果,我对中国篮球的看法,就比较惨淡了,这是我所不愿见到的。

对于奥神俱乐部,起初,他们为了俱乐部和球员利益,与篮协的僵化管理发生了冲突,最后负气出走,尤有可叹之处。但对于奥神的球员而言,奥神无疑是最差的”老板“,为了一己之私,罔顾球员利益;耽误了运动员们原本就不长的运动生命。后在残酷的现状面前,无力经营,却依然不肯放球员离开。用球员来绑架篮协,用舆论逼迫篮协妥协;即使清盘了,也要狮子大开口,捞一大笔;这事办的颇为可恨。叹其之争、恨其之贪。还好它已经解散了,可惜解散的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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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kaifeng00 于 2014-11-4 18:30 编辑

上海能否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吴的自由身是这事情的关键。如果有那就早跟奥神走法律途径,拖着到开赛等篮协下最后通牒的态度有什么可取的?

当然也确实有可能,就是上海的真正目的是想把事情闹大让篮协难看,顺便呼应最近巡视组对体育总局的视察

但最大的问题是,上海和吴本人到底有没有有力证据呢?

最后,无论谁赢,吴都是输家,因为正规法律途径证明他的自由身至少要花个一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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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随后,吴冠希以奥神队多个月未给自己发工资为由,以发函的形式,解除了和奥神长达20年的劳动合同。并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和上海队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和了合同。上海队由此为吴冠希办理了CBA注册手续。接着,吴冠希正常的参加了CBA体侧、季前赛。中国篮协并没有提出异议。

这段话本身就证明不了,后面说的都不用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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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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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不说,一个官方说明里反复说和“吴妈妈确认已和奥神解约”
这一股契约精神就让人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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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ta777 于 2014-11-5 11:35 编辑

直接去告就好了,成天打嘴炮说怎么占理  从大律师到他妈都是我们这头的   什么自己是改革先锋  对面是坑害球员的大骗子   这一顿标签使劲给自己帖,累不累?      既然认为吴是自由球员,那去年为什么还要租借?今年看人家奥神老板心肌梗去世,就改成直接霸占了?   而且你真有理可以正面刚啊,让吴冠希骗奥神说要退役 去美国读书,结果转头加盟自己球队,这是有理的表现? 网上撒泼打滚的都比你吃相好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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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星名早苗 于 2014-11-5 16:03 编辑

致:中国篮球协会

我们,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奥神)的委托,队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东方)就北京奥神签约球员吴冠希转会事宜所发表的相关声明,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2008年7月13日,北京奥神与吴冠希签订了《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吴冠希系北京奥神的签约球员,北京奥神已对吴冠希进行了长达六年的培养,由于吴冠希个人的原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

2.2013年上海东方与北京奥神就管与吴冠希的短期转会事宜签订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男篮队员转会协议》,约定转会期为一年,无关系代表上海东方参加了2013-2014CBA赛季联赛,上海东方短期租用吴冠希并支付转会费用的事实足可证明上海东方是认可北京奥神具备作为球员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的。

3.2014年4月,在吴冠希结束了与上海东方的短期租用关系后,应国家体育总局篮球中心的邀请,前往参加男篮的集训和选拔。在此期间,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首钢)洽谈包括吴冠希在内的六名球员转会事宜,吴冠希曾想北京奥神表露其希望转会到上海东方打球的意愿。在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洽谈转会事宜过程中,吴冠希尚未请假就擅自赴美,并拒绝接听北京奥神方面的电话和回复北京奥神方面的短信。

4.2014年8月13日,北京奥神依据与吴冠希所签订的合同,与北京首钢签定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男篮队员永久转会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奥神将包括吴冠希在内的六名运动员永久转会到北京首钢,由于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均无法联系到吴冠希,因此除其之外的五名球员均已成为中国篮球协会注册俱乐部——北京首钢的正式球员。

5.2014年8月5日,北京奥神收到吴冠希委托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

6.2014年8月27日,受北京奥神的委托,由本律师向吴冠希委托的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黄德泉、张翼飞律师发出律师函,鉴于双方之间所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对吴冠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主张予以明确拒绝,且告知吴冠希已于2014年8月13日将其转会至北京首钢,并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之日立即与北京首钢方面联系。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发表如下三点意见

1、吴冠希与北京奥神间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表明,吴冠希与北京奥神间既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商事代理关系。而代表任何一家俱乐部打球均为商事活动,均应征得北京奥神的许可合同已,吴冠希作为与北京奥神具有合法法律关系的一方,不是自由球员,吴冠希的签约权尽在北京奥神而非任何其他地方。

2、北京奥神与北京首钢间所签订的包括吴冠希在内的六名球员的转会协议既基于北京奥神与球员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职业篮球运动员合同》和《运动员商业事务以及代理合同书》),也基于中国篮球协会关于球员转会的相关规定,既有合同基础,也有法律基础,其他五名球员现均已正式转会并注册至北京首钢。

3、上海东方与北京奥神曾在2013年就吴冠希短期租借所用签订的《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关于男篮队员转会协议》及后续的实际履行足以证明上海东方对北京奥神具备将吴冠希作为转会球员出让的主体资格从未质疑。

4、中国篮协在充分了解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对吴冠希未按时按规定注册资格的事实做出”争议裁决“,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公正原则。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杜晓军,律师
2014年11月5日


奥神律师函
关键点在于今年夏天的吴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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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星名早苗 发表于 2014-11-5 16:01
致:中国篮球协会

我们,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奥神)的委 ...


奥神还发了一封给吴的律师函备份,里面说了一些具体情况和时间节点
1、吴今年4月9日cba赛季结束和上海的租借合同到期,之后参与国家队集训,6月29日私自从集训队离队玩失踪,期间也从未回奥神报到
2、8月奥神和北京谈妥球员转会后发短信催促吴去北京报道,吴回短信拒绝并发函称四个月没发工资要求奥神解除合同
3、奥神收到吴的发函后依据情况驳回吴的解除合同请求

既然是8月说奥神四个月没发工资,而吴从4月9日和上海租借合同结束之后一直没去奥神报到,那不就正好相当于旷工4个月被停发工资……吴先想办法吧这个问题解释明白再说吧

另外吴和奥神除了劳务合同还签了商业事务代理合同,就算劳务合同可以用欠薪解除了,商业事务代理合同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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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就是没钱钻空子,篮协的不作为把这事放大了。
跟吴妈妈谈,是因为之前的合同是吴妈妈签的,当时吴冠希未成年。
奥神不是篮协的成员,篮协没有理由为非成员的请求禁止吴冠希注册,上海提供的资料在篮协的框架里是不存在问题的。
至于辞职有没有效,这个得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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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nkaifeng00 于 2014-11-5 19:20 编辑
查克海耶斯 发表于 2014-11-5 18:19
上海就是没钱钻空子,篮协的不作为把这事放大了。
跟吴妈妈谈,是因为之前的合同是吴妈妈签的,当时吴冠希 ...


我之前就说了,篮协不是看在姚明面子上,这事不会压到最后

球员有合同纠纷除非协会有自己旗下一方必胜把握,不然以后一旦奥神打官司赢了,上海签吴就是违规的,有吴参加的比赛结果和季后赛资格怎么算?新疆当年就因为身份有问题的球员直接被其他俱乐部投票剥夺了季后赛资格,但这么判肯定不是绝对公平公正的……所以不给合同争议球员注册要求上海去找奥神才是没问题的,什么时候官司出结果再来谈注册

而且上海跟吴妈妈谈的同时起码也要跟另一方奥神确认一下吧,不理奥神算什么态度?
目前来看奥神果然是专业开黑这么多年的,法律问题上做了很多准备,上海方面目前没拿出有说服力的东西——说句不好听的,吴本人这一系列做法很有可能就是上海这边的人给支的招,以便到时候有操作的余地,可惜人家奥神开黑都比上海专业……

另外,上海目前还有一个合同有问题不能注册的球员寸守伟,但是因为牵涉的江苏和八一都是国内俱乐部所以上海不敢声张罢了……第一场上海也偷着把他写进了名单,但是没敢上也没敢主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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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秀昌那事不一样,跟合同没关系。奥神打赢官司的话,上海要做的只是赔钱。
要说关系嘛,奥神比上海厉害多了,马健打赢了官司一样不能打球,吴冠希算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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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克海耶斯 发表于 2014-11-5 19:27
官秀昌那事不一样,跟合同没关系。奥神打赢官司的话,上海要做的只是赔钱。
要说关系嘛,奥神比上海厉害多 ...

官秀昌那事本质是他的身份决定了他是不能代表新疆比赛的,新疆比赛上了这个不允许上的人所以要被追究,连季后赛资格都要追究

上海或者吴本人一旦输了官司,吴和上海的合同最初就是无效的,他代表上海打球的身份就有问题,不能代表上海打球,给他注册让他上场那问题不就和官秀昌一样了。
另外上违规球员不只是剥夺个季后赛那么简单,涉及到问题球员的场次战绩怎么算?净胜分和排名怎么办?涉及到季后赛席位和三外援名额的话又怎么说?
篮协已经有前车之鉴,怎么可能同意

再者,马健当年实际是上海炒了他才没球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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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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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上海几次在微博上炮轰中国篮协,吴冠希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为了尽快解决此事,篮协紧急发通知邀请上海、北京、奥神三方的管理者在11月3日晚19:30开了碰头会。尽管篮协相关人士苦头婆心再三调节,提出各项建议,希望大家以人为本、以球员为重,尽快达成妥协。但事实证明,篮协这种居委会大妈式的老好人劝导毫无作用,各方仍坚持己见。

撕破脸了,吴冠希恐怕是没好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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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海队为何向吴冠希母亲确认其是否是自由身,而不向奥神确认,这样签约是否草率”的质疑,上海方面则认为吴冠希能所谓的“草率”负责。他们在新闻稿中写道:“我们与吴冠希签约,是基于吴冠希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吴冠希的母亲了解此前吴冠希与北京奥神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可以提供佐证。”

养猪场消息摘录,鉴于养猪场屁股问题解读可能有问题,但已经能闻到上海这一股把这事的责任推给“吴个人行为”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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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借口让母队无意中违约(不发工资)来解约成完全自由身,再签约其他队,这种钻空子的事情CBA已经发生过至少三次:
大巴以去欧洲打球为由闲置一年后签约新疆,北京什么转会费都没有;
买尔丹以退役考公务员为由离队签约新疆,北京又什么都没有;
老蒋以退休回辽宁修养为借口忽悠浙江停了工资两个月,然后火速跑去新疆。
大巴那次北京吃了哑巴亏,买尔丹因为只是替补没闹大,老蒋那次浙江差点就要上法庭,最后被篮协压下去,一方面按劳动法等法规浙江就是不占理,另一方面有后台够硬的新疆在背后运作。不过硬是在最后一轮挤到第九的广厦抖出官秀昌事件,浙江也附和着联合几家俱乐部逼宫篮协,狠狠整了新疆一次出气。
这种钻空子的东西真要告上法庭,奥神输的可能性更大,只是北京后台不弱,上海又有姚明这块招牌,篮协又想和稀泥混过去了。

——— 来自Stage1st Reader For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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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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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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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神球队都没有了,旷工什么啊
球员的工作内容是比赛训练以及相关的商业活动
奥神自去年12月球队解散之后(其实之前一段时间已经是了)一直没有参加过任何比赛、组织过球员训练,也没有提供任何训练场地,器材给合同尚在的球员。
仅此一点就可以认定奥神没有“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属于“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了
如果奥神认定吴旷工,需要拿出更直接的证据,比如在4-6月期间催吴冠希上工到队训练报到的书面文书,哪怕找不到人,有存根也行
或者更有个关键时点,6月接到吴冠希代理律师催收工资律师函后,马上回函表示吴冠希违约旷工,故不发工资,并催促吴冠希进行报到的律师回函
实际上奥神这些都没有,当时可能也没想到吴冠希会玩这一招,目前只能停留在各方面口述“联系不上吴”,“吴说要去读书”的层面上,这是很被动的。

国内球员注册需要几样材料
一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是和前球队的澄清信
以往CBA转会事件主要都是卡在澄清信这里
即便和原注册球队的合同到期,已经和新球队签订合同,但原注册球队不肯开澄清信的话,那么新球队是无法为他注册的
江苏杨力等人自己坐一年球监之类的事情都是这样的情况
坐一年球监之后,在这一年中,该名球员的身份从“上年度有注册球队”变成了“上年度无注册球队”,就再也不需要澄清信了
巴特尔当时坐一年球监虽然有新疆逃脱转会费的嫌疑,但同时也考虑到一旦当年复出,北京肯定不肯吃哑巴亏,必定卡澄清信,所以才晚了一年
虽然FIBA规定不给球员开澄清信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但中国篮协对不开澄清信的操作从来就是推卸责任爱理不理,你们自己解决,和我没关系。视球员利益为无物。

而这次吴冠希的事件,确实和之前不一样
焦点在于第一条
也就是吴冠希和上海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只有一种情况可能是会认定无效,就是劳动仲裁认为吴冠希单方面解约无效,应当赔付奥神天价合同违约金而无力支付,于是吴冠希回过来重新选择履行和奥神的合同时,则吴冠希履行奥神的合同便无法继续履行上海的合同。所以又变成了吴冠希违约上海,所以合同无效。
其他任何情况,吴冠希官司赢自然不用说,就算输官司,只要肯赔偿违约金,就没有撕不掉的合同
现在上海主张的问题焦点在于判断吴冠希解约是否有效,而这个是不归篮协管的,无论官司输赢还是其他的什么
奥神所谓给篮协发文“备案”更是莫名其妙,奥神自从退出CBA,乃至于解散球队以后,根本就不是“中国篮协”这样一个民间组织的注册会员,篮协本身又不是执法机构,凭什么备案一个非会员的合同?奥神一个非篮协会员,实际上一个企业下属球队有什么资格主张“吴冠希是我的签约球员,我要他去哪里就必须去哪里”?奥神和吴冠希原本签订的合同就没有在篮协备案,也不能备案,一是非会员,二是期限过长根本违规。怎么现在反而能拿着合同跑去篮协备案主张争议了呢。。。
而奥神发文中提出“吴冠希只能和北京签约”本身就涉嫌违反劳动法了,用人单位将员工转到其他公司或非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吴冠希本人不愿意的前提下,奥神是无权要求吴冠希只能和北京签约的。

当然吴冠希方面也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现在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吴冠希和奥神之间有过一纸《代理合同》(奥神声称,吴未表态),这玩意和单纯的劳动合同不一样,内容除了当事人谁都不知道,所以究竟最后这个合同争议到底有效无效,谁胜谁负还真不好说
但退一万步来讲,这个胜负如何都与篮协是否应该接受吴冠希注册毫无关系,篮协作为民间组织,自己制定的规则,自己要执行,如果不予注册,应该把问题讲清楚,到底是违反了注册规定的哪一章哪一条,而不是模棱两可“吴冠希的合同有争议”,因为本来奥神作为所谓“争议”主体之一是没有身份资格到篮协去申诉“争议”的

另外还有一个角度,8月12日吴冠希单方面通过律师向奥神发函表明自己解约了。8月13日奥神无视这个情况,应该也没有履行告知北京的义务(来来回回的采访仅仅说了联系不上吴冠希),和北京签下了转让6名球员的协议书。将可能不是自己员工的人员或者说有争议的球员在不告知交易对方的情况下进行签约权转出,而北京实际未得到吴冠希,涉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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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又抖出7个外援没注册却打了比赛的事情,篮协这是要怎么收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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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体育专电(记者苏斌 黄杰)2014-2015赛季CBA开战不到一周,就出现了首张罚单。针对CBA第二轮两场比赛中分别出现球迷挥舞侮辱裁判的旗帜和穿着侮辱主办单位T恤衫的情况,中国篮协对吉林东北虎和上海东方两家俱乐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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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队球迷穿衣服写个“篮协解散”被罚两万
回过头爆出外援没注册上场,记者去问篮协,一阵踢皮球之后被告知APEC期间放假不办公,也是醉了
罚钱倒是办公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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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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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 奥神球队还在 到现在也没注销
其次 奥神当年只是退出了CBA  但一直都是中国篮协会员  奥神去美国打ABA也是经篮协批准了的 奥神回来参加的各种表演赛主办方也是中国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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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奥神球队已经解散了
现在留着的只有奥神篮球俱乐部的空壳子公司 没有教练 没有球员 这是其一
另外 中国篮协是注册制
协会会员每年都要到篮协续期注册方能保留协会会员法人身份
不知道奥神是哪年断了注册的
但北京总经理袁超亲口表述 因为奥神不是协会会员 所以与奥神签的是员工转让协议 而不是球员转会协议
侧面证明了奥神没有篮协注册资格 下属球员并非篮协注册球员的客观情况
事实上各种表演赛的参赛队伍本来就不必须是任何一个篮协的正式会员
每年临时组队来中国打各种表演赛的旅游队没几百也有几十
参加篮协主办的表演赛并不代表参赛球队肯定是任意一个篮球协会的注册会员
事实上 作为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这样的政府部门共用一个牌子的民间协会组织
篮协在国内举办的任何公开赛事中 几乎都是挂名主办
赛事可以由其他企业承办 但只要赛事规格稍高 则必定要挂篮协的名

----发送自 Sony D6503,Android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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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囚徒 发表于 2014-11-8 18:14
首先 奥神球队还在 到现在也没注销
其次 奥神当年只是退出了CBA  但一直都是中国篮协会员  奥神去美国打ABA ...

袁超在接受采访时一再表达这件事情本身和首钢没有关系,“因为奥神不属于中国篮协的注册单位,我们之间的转会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转换,但如果吴冠希要跟我们打球的话,我们还要和他签一份合同。但我们当时也找不到吴冠希。没有合同,我们也无法为其注册。”

这个最开始就说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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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瞎拜拜有啥意思,就是该往法院,往劳动仲裁部门送呗
至于20年合同的问题,不知道起点和神机的劳动仲裁案有没有启发意义
起点和神机签的是终身合同,后来神机被挖到别的站,起点诉讼,想封杀
最后法院判定终身合同无效,神机赔偿60w买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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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克海耶斯 发表于 2014-11-8 20:58
袁超在接受采访时一再表达这件事情本身和首钢没有关系,“因为奥神不属于中国篮协的注册单位,我们之间的 ...

你要是这么说 去年租借的时候上海还承认奥神是注册单位呢  今年就不承认了?

就算奥神不是注册单位了 那也是个正规公司啊  普通人从公司离职拿不到离职证明 下家敢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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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囚徒 发表于 2014-11-9 13:36
你要是这么说 去年租借的时候上海还承认奥神是注册单位呢  今年就不承认了?

就算奥神不是注册单位了 那 ...

不管上海承不承认,奥神都不是篮协注册单位。所以篮协不应该因为非成员的要求禁止注册,毕竟在篮协框架内上海提供的注册资料是完备的。正确的做法是篮协允许注册,奥神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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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囚徒 发表于 2014-11-9 13:36
你要是这么说 去年租借的时候上海还承认奥神是注册单位呢  今年就不承认了?

就算奥神不是注册单位了 那 ...

你说这个和阴阳合同一样,都是默认的潜规矩而已。以前谁都给李苏面子,现在上海不给了。阴阳合同也是上海队先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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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门”事件出现新的变化。记者昨天从相关人士了解到,吴冠希与奥神的合同事实上并未解除,即便奥神将六球员打包给北京首钢队的做法不合法,但他至今仍旧是奥神合同内的人,上海队与之签约并在CBA登场的做法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一位CBA俱乐部总经理昨天凌晨致电记者,透露了吴冠希事实上与奥神的合同并未解除,前几天他才向上海队坦承了这一点,并对此认了错。如果这一点确切的话,那么“注册门”事件将出现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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