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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公司定了个规定说被辞退不发补偿,去举报是不是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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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不都是合法合规的条款吗?怎么看出来明显违法的?难道你以为不管犯多大错误公司都不可以开除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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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0
前面截图接错了,重大过错的没啥问题,主要是不能胜任工作,还有由本人提出辞职这两点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条也没多大问题,提前30天之后还给这个月工资就完全合法,或者公司要求立即离职额外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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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nogi 发表于 2024-1-22 11:47
不是,重点是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所谓的n。
按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得给的,提前30天通知只 ...

理论上N是要给的,但是现在的大环境不太好,已经不是一律偏向仲裁的职工了,如果公司能证明因为职工不能胜任而失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甚至可能反咬一口要求赔偿,如果是自己遇上这种情况最好还是先去问问仲裁委。当然如果因病或非工伤被辞退妥妥地可以拿到N,如果违法解除的话甚至可能拿到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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