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uel:
LZ不得不说幼稚的可以.....
你这样说严格意义上是违法的。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我不相信那婊子还会来告我,KUSO也要有个度:awkward: 原帖由 nervilliate 于 2008-6-17 12:43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LZ GJ~!
恩,楼主那些照片还有么
有就放真相啊
那妹子姿色一般,我压根也没想保存照片
就帖到网站上去了,本机没保存
看给你们这群团员饥渴的……:awkward: 马扣君你丢的哪些交友网呀,望PM告之:cruel: LZ GJ!>:o 一个同学被某不认识的神经兮兮的女人短信、电话骚扰了2天···我今天早上去上自习的时候顺便把这个女人的手机写在厕所门上——“同性交友 XXXXXXXX”“老军医无痛人流 XXXXXXXX” 原帖由 _Judas_ 于 2008-6-17 21:41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马扣君你丢的哪些交友网呀,望PM告之:cruel:
同求PM :P 哪里龌龊,美得很美得很 原帖由 edgepig 于 2008-6-18 04:44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一个同学被某不认识的神经兮兮的女人短信、电话骚扰了2天···我今天早上去上自习的时候顺便把这个女人的手机写在厕所门上——“同性交友 XXXXXXXX”“老军医无痛人流 XXXXXXXX” ...
你不如学街头小报弄个人工代孕的告示,再弄个假照片,效果肯定更好 原帖由 Macro 于 2008-6-18 17:22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不如学街头小报弄个人工代孕的告示,再弄个假照片,效果肯定更好
看来我是好人··· 原帖由 Einstein 于 2008-6-17 08:39 发表 http://bbs.saraba1st.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要是整男的呢,有专业基站吗
把基佬伪装成软妹子发出去,一个效果 话说,这叫以毒攻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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