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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业(中国)与知识产权法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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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建立在强权之上,强权应当作为社会的卓严的基础受到人们的尊重.司法,就是强权统治.----
                              游戏业(中国)与知识产权法浅谈       ( 谢绝转载)
   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在中国入世之后,三大主机正式进入中国之前将有关法律问题与游戏业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探讨,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不管各位承认与否,相关法律将对国内游戏业的存亡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本文只着重于与游戏业休戚相关的知识产权法方面,就具体的事实案例进行浅谈,以求给各位玩家对这方面有个大致的印象,在遇到相似问题时能有个自己的是非判断标准.那么笔者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那么,现在大家经常在各种媒体看到的频频出现的"知识产权"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概念呢?一般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游戏厂商制造的游戏主机,生产的游戏软件都属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范围内.而所谓知识产权法则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可以说明游戏厂商对自己制造的游戏主机,生产的游戏软件所拥有的权利受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保护.(大家请不要误会这句为废话,有时,你拥有权利但并非能受到具体法律保护,尤其在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的国内立法.)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所以,每当我们玩家看到业内发生因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官司时,其解决的时间,途径和难度都与一般的民事物权纠纷案不同.这也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而在学术上,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下笔者将就广义的知识产权法其中与游戏业紧密相关的几个方面与具体的案例结合做一个浅显的分析.
一. 著作权.版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说白了,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而关于版权一词,也许会有玩家误以为其是独立于著作权的专项权利,其实不然.虽然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与版权是否为同一概念颇有异议.但在此我们暂且将二者视为同一概念,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已采纳此种观点----著作权即版权!
   我们以近游戏史上有名的有关著作权之争----<俄罗斯方块>的版权之争为例.一个在前苏联研究所工作的研究员,他在心理学和一种拼图的启发下制作出了<俄罗斯方块>的原形并在其研究所迅速流行.在当时的苏联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的,所以他决定在海外注册自己的著作权.(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下文将有阐述.)最初一家欧洲公司与他谈判并签署了一些合同内容不完善,只能证明原著作者同意将<俄罗斯方块>电脑方面的使用权交给该公司的协议.随后该公司将<俄罗斯方块>游戏机方面的版权卖给了一家叫Tengen的公司,Tengen转手又将<俄罗斯方块>的街机版权卖给了SEGA.版权转移线如下:研究员→欧洲公司→Tengen→SEGA
在这一系列的版权转让过程中其实我们不难看出,从欧洲公司将版权卖给Tengen开始便已是版权的非法转让.是一种无权的越权行为.(行政语言,似乎不妥.)另一方面,当SEGA从<俄罗斯方块>街机上获得巨大利润并开始着手家用机版本的移植时,任天堂插了一手.一个企业的成功除了注重营销,精明的商业头脑外,清晰的法律意识也是现代商战中必备的.SEGA显然在这次与任天堂的竞争中吃了亏.因为任天堂已经抢先一步直接重金从原著作者----研究员手中买断版权.SEGA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任天堂在全球热卖3000多万盘<俄罗斯方块>的卡带.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作者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虽然最初的欧洲公司将游戏机方面的版权卖给Tengen.但原著作者仍拥有最终权.打个比方,就像国内看似红火的PCGAME市场,其实多数都是代理产品国内公司并无自主知识产权.而在本案中何况欧洲公司卖的版权并不合法.
我们再将版权转移线列出比较:1.研究员→欧洲公司→Tengen→SEGA 2.研究员→任天堂
不考虑游戏业商战中其他因素,可以直接得出版权转移环节的减少获利增加的结论.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的实质,无形财产权与拿在手中看得见的财产权虽不同,但无形财产是可以随利用者的手段进行理论无限升值的.不难看出,著作权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在游戏业中是和等重要的法律权利.可以这么说,在游戏业,拥有版权等于拥有一切.
   任天堂在法律上的精钻与重视版权的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另一案例看出.1990年由于任天堂坚持认为游戏租赁对其销售软件有损害,所以与Blockbuster将电子游戏租赁争议闹上法庭.在法庭作出可进行游戏租赁业务的裁决时,任天堂又反戈一击,宣称Blockbuster非法复制享有版权保护的游戏说明手册.这一回,法庭站到了任天堂这边.一本小小的游戏说明手册因为有版权保护使得任天堂赢了场本已输掉的官司.任氏的精明与版权的重要性可见一般.
   回看国内,由于现在还没有任何一台流行主机或软件正式进入国内,所以在版权方面也没有有价值的案例值得研究.目前,相对于国内零基础的电子游戏业来将,国内电脑游戏业无论承不承认都是客观存在并有一定规模的.仅从法律角度讲各PCGAME公司在保护自己版权完整,避免侵犯他人版权方面做的远远不够.保护就不讲了,单就以前让人贻笑大方的<最初幻想>就足以让人瀑布汗的了.-_-应该看到,游戏业的越商业化是必定伴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与产品最大程度合法性的.
二. 专利权
提到专利,各位朋友可能很快想到各主机厂商推出新主机时,为自己的产品申请的各项专利保护.而在游戏机硬件发展史上,最有影响力的专利发明莫过于任天堂已故的横井军平的十字键专利发明了.虽然最后我们不管任天堂的愿意与否,但十字键专利最终被各硬件厂商专利共享,任天堂的做法还是值得称道的.
专利是专利法的简称,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由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后做过修改.根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的保护对象基本一致.
我们现在仅对其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就2年前国内颇有影响的步步高与SONY诉讼案进行分析.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第3类对象,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广东步步高与索尼电脑娱乐公司的诉讼中,广东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获得本案涉及的第9933529.X号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年11月24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步步高的VCD外观设计专利与SONY专有的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SONY公司的意见,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步步高不服决定,根据新<专利法>规定提出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VCD影碟机"与"游戏机"属于用途及分类均不相同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造成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与SONY均认为无效宣告的决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特别是对认为"VCD影碟机"与"游戏机"均可用于播放VCD影碟的理由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来,将承担败诉责任.另外,"VCD影碟机"与"游戏机"2者不属于可进行对比的相似性物品,且SONY游戏机的专利文件亦未公开该产品可播放VCD影碟的的技术内容.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一审判决中撤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步步高公司"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认定步步高公司"VCD影碟机"没有侵犯SONY游戏机的专利权.SONY不服,提出上诉.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觉得本案应作为国内与游戏相关的经典案例值得深思.从本案中感觉到的也许可能还是与文化相关的东西.在很多人看来,SONY败诉的很大原因在于不了解中国政府部门的处事风格,在法院诉讼中SONY机械地理解中国专利法中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的条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全部指望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而在涉及2家企业的专利之争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没有利益上的损失,也就没有积极提供证据的动力,导致了因为证据不充分失去了这场官司.SONY可能会因为这场官司而学会与中国政府打交道.而涉及知识产权文化概念上的东西,可能是SONY之类跨国公司永远也搞不明白的.徐家力曾长期为跨国公司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讲座,"但偷书不算偷是我永远也讲不明白,跨国公司永远也听不明白的命题."
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我们所说的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2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卡带,8位机,16位机时代,国内铺天盖地的游戏机热潮席卷神州大地.但无论FC,SFC或者MD的翻刻机厂家,又有多少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侵权的呢?是啊,只要有大把的钞票赚不也是有人冒死贩毒贩军火的么?做个游戏机又怎么了,玩儿的东西!
习惯了.反正国内游戏业乃至其他行业的急功近利,大家也不是今天才知道.虽然,新天利VCD附带的SEGA16位机的游戏功能是得到SEGA授权的.(值得欣慰)但最近XX"国产游戏机"兼容"PS游戏"又让人哭笑不得.还是那句话,大家骂啊骂的就习惯了.只是习惯也改变不了什么.
按照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解释,它是指一种产品,包括最终形态和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结成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之中或之上,以执行某种功能.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带"民族色彩"的"国产游戏机"还是卡带时代的翻刻版,只要没有取得授权制造都是不合法的.自己研究不出的东西,就算拿来主义也得看看游戏规则行事才好.否则,到了最后还是搬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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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竞争是经济活动的常态,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商品经济中的竞争,应当是一种正当的有规则的竞赛,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同时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则.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竟争的有序化,因而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调整.
    而在我们国内的游戏业界特别是PCGAME这一块儿,不正当竞争却随着网络游戏在国内的迅速发展而日益白热化.可能写到这里有朋友会问\"不是讲知识产权与游戏业的么?怎么扯到不正当竞争上去了?\"的确,在常人的惯性思维里可能很难将它们联系到一起,但是由于法律之间,相邻法之间的共通性使得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归类于知识产权法领域.而在国际公约中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将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提到知识产权与国内游戏业的关系就不能不提到不正当竞争法.下面我就最近的一个关于网络FPS游戏--CS 1.6版的代理权之争的案例,希望大家了解国内网络游戏竞争的另一个方面.
    事情开始于今年4月17日,当日19时41分:\"新浪游戏\"在网上发出一则标题为\"世纪雷神签约经典游戏<反恐精英1.6>\"的消息.消息内容称,世纪雷神公司已经正式签约<反恐精英1.6>代理权,\"并将销售日期初步定在今年5月份\"世纪雷神公司还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反恐精英1.6>新增功能,以及与以往版本的不同之处.这一则异常消息立即引起了奥美电子的不安.2家公司--奥美电子和世纪雷神围绕<反恐精英1.6>代理权展开了交锋.
    奥美电子是总部设在武汉的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全称奥美电子(武汉)有限公司.从1996年公司设立开始,该公司代理了多款知名游戏如:<魔兽争霸>,<星际争霸><反恐精英>等.位于北京的世纪雷神是一家和奥美电子同类型的公司--游戏代理商,代理产品例如<古墓丽影>等.毫无疑问,世纪雷神是奥美电子直接的和潜在的对手.
关于《反恐》这款游戏在国内玩家中的影响力我就不多废话了,大家没吃过猪肉总见过猪跑吧。然而正是这款市场表现强劲的《反恐精英》使得2家公司争风相对,作为被无数PCGAME玩家以及软件销售商,网吧业主等关注的游戏,其最新版本“由世纪雷神代理,将在5月上市”的消息自然引起轩然大波。该消息被众多网站转载,而当时----奥美正计划在“五一”期间推出《反恐精英网吧包》。在于《反恐》全球版权拥有者威望迪娱乐公司进行紧急沟通后,奥美电子在4月23日发出《奥美电子关于CS 1.6版严正声明》,奥美电子表示“奥美电子是中国内地唯一拥有《反恐精英》代理发行权和相关权益的代理公司,已经从威望迪公司得到证实,所以CS 1.6版被世纪雷神公司签约代理纯属子虚乌有。世纪雷神公司此举损害了奥美电子的权益,误导了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极大混乱。”4月28日,在奥美电子发出“严正声明”5天后,世纪雷神总经理崔悦终于对此事件作出公开解释。崔悦对有关媒体称,17日所发消息,是“公司一位基层员工的失误”--错把世纪雷神已经签下的另一款类似游戏〈胜利之日〉当成了《反恐精英1.6》。对于引起的误会世纪雷神取消了远定于4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并向威望迪公司做了正式道歉。但崔悦同时表示,“不必向奥美道歉,世纪雷神并不认可奥美电子是威望迪在中国唯一的合作伙伴。”
    由此,表面看来《反恐精英1.6》代理权争议已经偃旗息鼓。但这一事件对奥美电子造成的直接冲击却立即显见。奥美电子在五一长假期间的《反恐精英网吧包》的销售计划严重受阻。因为,“1.6版本将在5月上市”的消息的影响已经使得不少客户质疑“老版本网吧包”而拒绝进货。该网吧包计划以118元/套的价格首批推出3万套,但无法正常上市,产品推出时间,数量都受到影响。
    《反恐精英1.6》何时以何种方式发布还没有确定,就有人宣布签约《反恐精英1.6》。如果只是“工作失误”那这件事双方理应很容易解决,而不该出现三番五次的“口水战”,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有业内人士怀疑,奥美的市场策略触及了其它厂商的利益,消息走漏,竞争对手采取了非常的操作手段搅局奥美的市场计划。
    在中国,PCGAME这种急速增长的行业,暴涨的市场,丰厚的利润使得这一行业尤为热闹。在这次不正当竞争中我们可以看到,众多公司挟国外游戏产品彼此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欣欣向荣的表面背后留给我们诸多思考。

五。 其他  
  法律制订和修改的特性决定了法律永远是落在社会之后,所以在现实中会频频出现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超出范围之外的事情。但是只要是一个法制国家,必定会找到其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这些“特例”制订解决之道或者遵循判例。
1998年仿制品泛滥,互动数字软件协会(IDSA)开始关闭提供ROM镜像的网站。尽管关于ROM镜像合法性的界定仍在商榷之中。
    1999年CONNECTIX公司推出售价149美圆的仿真游戏机VIRTUAL GAME STATION使玩家可在MACINTOSH机上玩PS游戏,对此,SONY要求有关部门限制发售,但被拒绝。
至于著名的BLEEM模拟器,SONY曾四度试图限制其商品运输,皆告失败。
以上种种可以看到游戏业的日益发展,相关问题的不断增多,法律调整的缓慢它们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瓶颈。但愿游戏业能在完美的法律体制下得以良好的发展。

    业界的发展需要法律来保障,法制则要靠国家政府来制订。在我个人的眼里“法律”是虚的,一切还靠掌权者的意识。有罪与无罪之间,所隔的也只是一纸公文的厚薄。希腊政府为查禁违法赌博,于去年宣布全面查禁希腊境内所有的电玩游戏,范围从大型电玩(街机),家用主机,电脑游戏一直到掌上主机等电子游戏产品全部包括。虽然考虑到此法令有违宪之虑,但希腊政府依然坚持不变。如今欧盟(EU)向希腊政府提出警告,表示这条法律如不废止将会对产品的自由流通造成妨碍,届时并将向欧洲法院提出起诉,事实上EU去年10月曾提出官方警告,但希腊政府并未理睬。
    反观国内对待游戏的态度也许倒还可以聊以自慰一下。-___-何况随着网络游戏在国内的迅猛发展.媒体态度的转变.总有一日,相信我们的政府会对游戏开窍的.
“禁”是无能者的措施,“控制”才是真正聪明掌权者的手腕。而如何运用这手腕,就需要国家怎么调整知识产权法了。

    司法是属于社会的。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希望它富有人情味或感情用事。司法是靠固定的规则,而不是靠心血来潮和灵机一动来管理的。尤其不应该要求它公正,因为它本身就是“正义”。我甚至可以说,只有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的头脑中才会滋生出“公正的司法”这个概念。只希望无论对于想从游戏中得到什么的各方,都能很好地掌握规则,各取所须。

   天下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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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在最后:
上学期末开始写的东西,今天才有闲心完成,挺烂的,但也算给自己个交代。很多东西构思时想到要涉及,但最后偶还是放弃了。已经开始跟律师去正式实习了,没有闲了没有时间了。至于游戏,偶早就8玩了。
-__-所以能做的只有这些了吧. 发现人到了一定的年龄总会跳出游戏外的,我并不知道自己是否圆满.
行文时听闻偶就读的高校正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很是高兴.因为我们校长吴汉东就是国内知识产权法的3巨头之一.可惜无缘听到他的课.
还是偶的老观点:世上没有法律!(偶并不自相矛盾)


完毕!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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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怒!  今天刘律师让偶看了一天的合同文本。

晕了。

@____@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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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茄子~~~

祝你早日拿到律师证~~:)

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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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_- 你工作找到没有?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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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茄子 发布
[B]-_- 你工作找到没有?



茄子 [/B]

找到几个~~~

还没决定~~~~

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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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据翔实、立场客观...置顶推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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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精吧~~~

学法律的淫写文章都满有条理= =

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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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darkbaby 发布
[B]论据翔实、立场客观...置顶推奖一下! [/B]

难得了,-_____-

偶发现不玩游戏后有一个好处.  

心平气和.  圆满.-_-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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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防有朋友提如下相同问题,有必要将偶的解答也贴出来.

Xenogears1978在上个帖子中说

引用:
--------------------------------------------------------------------------------
提醒楼主:
SONY什么时候在中国把所有“PLAY STATION”相关的权利都注册了?
我记得某人还公开批评过“中国专利申请的不合理性”。。。
奇怪了,最终幻想是SUQRE官方承认的译名?
SQUARE在中国注册了“最终幻想”这个商标?

照这个理论,LENOVA肯定是侵权。。。


--------------------------------------------------------------------------------


SONY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它们仅就外观专利打官司。并且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巴黎公约》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我国已经于1985年3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当然日本也是成员国之一。这么一来,想必已经回答了你的第一个问题。
(文章没有写完,所以有朋友有疑问尽管问,只要偶能回答)
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偶只是觉得“最初幻想”炒作的可笑性。SQUARE犯不着跟他斗。
若真的打起来,请参照上面!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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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茄子 发布
[B]难得了,-_____-

偶发现不玩游戏后有一个好处.  

心平气和.  圆满.-_-


茄子 [/B]


是了
玩游戏本来就是寻求快乐,为了这个去争执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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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突然想把这篇文章当学年论文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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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_-  当论文还差那么些啊.   偶还有很大一部分未完成.

估计等偶毕业时再写个完整版.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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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学习越是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懂.  -___-   汗......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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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游的那一部分如果把盛大<传奇>侵权的例子举出来就完美了,这个可以说是中国网络游戏代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一个典型.
谈判破裂,盛大正式提起仲裁索赔千万
CHINABYTE
10日晚记者从上海盛大获悉该公司和韩国Actoz公司旷日持久的谈判终以失败告终,记者被告知盛大公司已于7月4日正式向新加坡法院提起仲裁,要求《传奇》在中国的代理商韩国ACTOZ公司和《传奇》游戏开发商韩国WEMADE公司赔偿因违约给盛大网络造成的损失,据盛大称赔偿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

据了解,今年1月24日韩国Actoz公司以长期拖欠分成费用为由单方面终止了与上海盛大的合同,当时盛大陈天桥曾提出归还拖欠款项的条件是:韩国公司必须道歉、减少分成、答应续约《传奇3》。但韩国公司则坚持盛大必须先归还所欠近千万美元的分成费。

此后,盛大和韩国公司都宣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都没有真正付诸行动,3月《传奇》游戏的开发商韩国Wemade公司将《传奇》后续版本《传奇3》的运营权交给了另外一家中国公司。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后Actoz曾派代表多次和上海盛大公司进行谈判,并多次传出双方达成协议由盛大继续运营《传奇》的消息,对于各种猜测和传言盛大公司一概不予证实,直到10日晚,盛大公司向ChinaByte新闻中心发来了传真正式宣布谈判破裂。

据盛大公司称:“我们曾经和对方经过多次谈判,最长的一次超过22小时,为此盛大网络和ACTOZ公司以及ACTOZ所授权的韩国游戏协会KGIA签订过两份理解备忘录“,“但遗憾的是,每签完一次备忘录,对方就反悔一次,我们觉得,通过正常的谈判已经很难取得进展”。

盛大公司新闻发言人特别向记者强调“对于韩方指责盛大反复提出毫无根据的要求导致谈判破裂”的说法,“我们在三月份和五月份分别签订的上述两份备忘录,哪怕此刻,我们都可以按照任何一份备忘录规定的条款和对方和解。但是对方两次在自己签字的备忘录上反悔,让我们没有信心和耐心和对方继续保持谈判,我们可能也会学习韩国公司的做法公布这些备忘录,让大家看看,是谁在不断地提出毫无根据的要求。”

最后,盛大发言人向记者表示,这次仲裁是盛大在征求新加坡律师意见后做出的慎重选择,盛大对这次胜诉充满信心。

当记者表示,《传奇》玩家利益将如何得到保证的时候,盛大公司表示“任何一款代理游戏都有合同到期的时候,这是很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面临这种状况的企业也不止盛大一家,我们会按照行业惯例妥善地处理好合同到期的相关事宜,为了表示对广大传奇用户对盛大的厚爱,在我们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传奇世界”里,我们会给与这些老用户以相应的级别和资料作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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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Actoz反驳盛大 要求赔偿超过六千万美元
--------------------------------------------------------------------------------
ChinaByte
7月11日下午,韩国Actoz公司负责中国事务代表致电ChinaByte新闻中心,就盛大提起仲裁一事进行了说明。“我们很意外,他们居然还要我们赔偿。”他向记者表示,“盛大将赔偿我们超过6000万美元,我们有必胜的信心。”
  
谁为谈判破裂负责?

Actoz公司发言人称:“事实完全不像盛大公司所言。”据他介绍,Actoz“大概先后10次去中国上海协商”,他反问道:“到底是谁努力地去做了,特别是谁在不断地反悔。1月24日以后我们已经来上海大约10次了,而他们只来过2次,我们最后一次谈判是6月末。”

盛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Actoz曾经多次在谈判上反悔,对于这种说法Actoz公司发言人表示:“完全不对,是盛大最后提出不可接受的新要求。”他表示,盛大在谈判中显然是以“分成费”为要挟,“他们的要求太过分”。关于盛大“太过分”的要求的细节,该发言人表示涉及商业机密现在还不方便透露,但他表示随着仲裁的进行他会在第一时间通知ChinaByte新闻中心。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到来的仲裁,该发言人表示:“我们的证据很多,盛大违背法律的行为也很多。我们已经组成了律师团,目前他们都很有信心,他们正在整理证据,准备应诉。”

Actoz公司发言人在回答对“盛大数千万美元赔偿要求”的看法时表示,“赔偿应该是由我们Actoz说”。他表示,“1月24日终止合同,他们1月24日以后的全部营收都该归我方。我们在仲裁中的要求将超过6000万美元。其中1200万为所欠分成费用,而另外5000万美元(最低估算)为违法所得。”

该发言人还向记者表示,《传奇》事件已经引起了韩国所有公司的注意,他表示,由于Actoz有盛大超过6000万美元的债权,所以Actoz也有可能不去诉讼,完全可以直接转让债权,由债权所有人去和盛大诉讼。他表示已经有2-3个中国的大企业来电联系《传奇》的接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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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_-  网游不熟悉,偶就了解个CS再加上又是武汉的!  嘿嘿~


但是CS比传奇影响更大,所以偶就用了CS的.

而且阁下列出的这一案例其实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的管辖范围.

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很普通的诉讼罢了.表因为标的是<传奇>就有什么不同.

呵呵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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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
当时盛大把传奇升级成1.5版热血的时候就已经侵犯了ACTOZ的知识产权了,因为韩方并没有对此游戏加以\"热血\"的称谓,同时原版游戏中也不存在\"1.5热血\",\"1.6神鹰\",\"1.7魔神\"等版本的区别,这就已经涉及到传奇原版游戏著作权的完整性是否受到侵害的问题.ACTOZ的另一份官方声明中就提及到:

...盛大公司未经我方同意,任意对‘The Legend Of Mir2(中文名为传奇)’程序进行修改,更为严重的是,还多次非法制作更新版本提供服务,这是严重侵犯我方合法知识产权的非法行为。

  另外,未经与我方进行协商,就将“传奇”中文名换成“热血”,还就“热血”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未经我方许可,任意修改 ‘The Legend Of Mir2(中文名为传奇)’程序,很可能导致游戏内出现问题,甚至会导致游戏服务中断。盛大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传奇用户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为了维护我方对‘The Legend Of Mir2(中文名为传奇)’的合法知识产权,维护中国5000万用户的合法利益和稳定的游戏服务,我方的最佳选择就是终止与盛大公司的‘The Legend Of Mir2(中文名为传奇)’授权协议,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并且现在新出现的问题是,盛大现在另立山头,搞出了个\"传奇世界\",抛开游戏名称是否有取巧的成份(传奇是中文译名,就算打官司盛大也未必吃亏,就如现在天天在C5卖广告的QIAODAN运动鞋),光是这个游戏是否真如盛大宣称的因其为自主研发而拥有全部的知识产权就很值得商榷,毕竟当双方合作良好的时候,盛大传奇官网曾经提及过,盛大抽送技术人员去韩国公司学习游戏制作技术.下面一张是盛大新游戏传奇世界(这个地方的名字还是沙城...)

这是传奇3的

如果有人要把这理解为是两者艺术风格的一次奇妙的不谋而合的话,我也不会反对,就当我小人之心吧.

最后与楼主为司法考试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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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汗......那偶对<传奇>这一事件了解得还不够热心  -___-

司法考试啊!  哭死! 百分之七的录取率啊!  还好偶明年考!  嘿嘿~

楼上今年就要上了么? 好运~~~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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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是啊,百分之七啊,心寒啊,但是还是要考啊,不然的话连份工作都找不到.

楼主明年考?那过了的话可以直接拿律师执业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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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胡说.考过只能拿到资格证,还要实习一年才可以向省司法厅申请执照的啊~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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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知道,但是你现在不是在实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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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_-  偶才大3     9月还要回校念大4的  -_-   快21了  老喽~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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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茄子 发布
[B]-_-  偶才大3     9月还要回校念大4的  -_-   快21了  老喽~



茄子 [/B]


幸福啊,我已经被学校踹向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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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一老人家的感慨.........
同时考虑一下自己学法律未来将面对的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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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

文章看起来写的确实不错,不过未免有些无聊……  写这个有什么用??

国内的那些无知(无耻?)厂商也并非没一点功劳的。

而且回帖大多与主题无关,象是在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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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6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不无聊。 自己知道,我终于明白DB写东西的心情了。


冷暖自知。 偶只是给自己个交代。 无聊么?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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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知识产权太大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又不成熟,纯法学技术的讨论缺乏意义,不过要想出名快的话,搞这一块不错,不用象老梁一样要苦熬几十年才在民法上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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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与刑法都是难出头的。 北有中国政法 南有武大。  所以虽然知识产权法在国内虽然稚嫩但偶们校的想法跟楼上一样的吧~  呵呵

其实能把民法学精就基本一通百通了。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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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要出名,我们学院搞的是票据法,院长据说就是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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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话说回来,看你的文章,总觉得像是一些案例的罗列,说不清你要浅谈的中心是什么。比较草率的文章。也许是我的口味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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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3-7-1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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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抄这篇好了,下学期交给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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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茄子是学法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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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全能的调停者 发布
[B]原来茄子是学法律的啊。。。 [/B]
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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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茄子 发布
[B]-________________-2个BT啊!!!


茄子 [/B]
有2000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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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茄子 发布
[B] 北有中国政法 南有武大[/COLOR]。


茄子 [/B]

说句题外的:实际上已经逐步在堕落了
心痛ing

选了法院的经济法
今年居然至于20%的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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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17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此言差矣. 武大的民法是全国的牛王 . -__-

每个学校都有其强项,武大的法学院除了中国政法和人大的就无敌了.  :)

至于通过率就表提了,上上个学期本班的税法通过率为0!!!!

-__- 不说了.


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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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回避了z版,d版这一块呢,

还是说我国的法律对这一块确实比较模糊?

想听专业人士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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