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球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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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士官以上才能谈朋友结婚(随军)
异地不算
《军婚法》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军人权益,维护军队稳定,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军婚法体现出了它的局限性和不公正性。
我所处的地方驻军很多,可是近年来,军官退役前离婚成为了一种时尚,因为有《军婚法》的特殊条款,是军婚法成了个别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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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军官张某,为越战立功直接提干,调任新疆谋部连长,升迁为副团长,其妻为越战修整时自由恋爱结婚,后放弃云南工作单位来新疆的边境小镇工作。2006年,张某准备退役,回老家四川后在四川提请离婚诉讼。法院强制判决离婚,孩子归张某,财产事先被张谋转移,判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2007年张某专业回家。其妻被遗弃在边境小镇。
例二:军官高某,为陆军学院毕业分配到新疆,后升迁到地方武装部长(团级),其妻子为当地结识自由恋爱结婚,2006年因有外遇开始虐待其妻,企图逼迫其妻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后高某提出离婚诉讼,并与地方法院沟通,在一审判决中,其妻子独自抚养十年的孩子的监护权被搞某获得,在财产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其妻子要支付没月抚养费用500元。因判决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其妻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矫正判决错误。
类似案例很多,但是手法基本同出一辙:
1、首先将孩子送回军官老家父母处,
2、以转业购房等理由获得双方共同财产使用权,进行转移藏匿。
3、在其老家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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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接受起诉后,按照《军婚法》规定,判决照顾现役军人,所以作为妻子很难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处与劣势。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强制离婚。
在这里,这些军嫂们是很无助的,按照《军婚法》,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否则就要照顾军人审判。也就是说,军人只要提起离婚诉讼,基本就能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并且在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上优先照顾军人。这样就给了部分道德品质沦丧的军人有可乘之机,在退役前可以轻松加愉快的抛弃妻子,获得孩子和财产。还要说的是,军嫂们无权提出离婚诉讼,按照《军婚法》规定,不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受理军嫂的离婚起诉。我的一个朋友就曾经被她的丈夫虐待,最惨一次是肋骨三根骨折。
也就是说,在《军婚法》的前提下,《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无法实现的,尤其是婚姻法无法实现首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在《军婚法》中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但是,这个重大过错如何届定及取证?现行法律中,偷拍录音等不为法律采信证据,即便军人有了外遇,也无法提供证据,而军人一般都在异地起诉,根据所属地原则,军嫂只能认命。
国家一直强调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在不断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也在提高军队待遇,军婚法的条文中,有的是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却没有保护军嫂的条款,强调的是军嫂的可能过错,不强调军人的责任,这是否有违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序中,当《婚姻法》与《军婚法》碰撞时,婚姻法可视同无物。军人在为国家安全奉献时,军嫂们也在为军队稳定奉献着。都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当真正面对时,《军婚法》会告诉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下军婚二字,你会发现后缀都是离婚,点开看看字里行间都是军嫂们一张张无奈的脸和伤透的心。《军婚法》立法的本意在当初是积极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现在军婚法成为了伤害军嫂的一把利刃,成为了部分无良军人的保护伞。这明显当初立法的本意是相为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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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出这样的事情的军人虽然是少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
一、仅仅依靠道德建设不能约束这部分人的行为,在维护部队荣誉的同时,必然要放弃军嫂的权益。
二、《军婚法》中无对军人的惩戒条款,使部分军人离婚得心应手。
三、军嫂们作为弱者在军婚诉讼中,司法无依靠,现实无能力,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同时具有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身份,在现役军人中恐怕很尽好后者责任和义务,至少我知道的案例二中的高某结婚十年未给家里卖过一次煤,给妻子过一次生日。在看到军人奉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军嫂们默默为军队的付出。军婚的组成是军人和配偶双方,在《军婚法》里被保护的不应当仅仅是军人,军哥军嫂们也应该是受保护对象。
《军婚法》应该是军婚配偶双方的保护伞,而不是部分无良军人伤害配偶的手中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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