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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CXCU

[新闻] 半瓶神仙醋回应被发律师函 指其侵犯金庸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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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矩形冰块 发表于 2021-4-17 20:28
这种打着 xx精神续作 的说法也算侵权吧。可以这么作但不能拿出来宣传。

这要说也应该是玩家说,自己提确实有种蹭热度的感觉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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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ootmanpon 于 2021-4-18 14:33 编辑
GuardHei 发表于 2021-4-17 20:23
商不商业运作和侵权有关系吗

—— 来自 S1Fun

可以说有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其实国内各种汉化性质的作品中“学习版”、“不得发布于商业目的”、“24小时之内删除”,也可说是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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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无关,话说我如果用版权资源做一个免费的demo,再乘着热度做一个去版权化的游戏,法律上是不是也构成侵权

—— 来自 S1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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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Onelooker 发表于 2021-4-18 15:29
主题无关,话说我如果用版权资源做一个免费的demo,再乘着热度做一个去版权化的游戏,法律上是不是也构成侵 ...

版权的主要区别,不在怎么做,而是你动了谁的蛋糕。

如果是任天堂迪士尼这种法务部,那这个demo你最好也别发。谁知道哪里会被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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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Onelooker 发表于 2021-4-18 15:29
主题无关,话说我如果用版权资源做一个免费的demo,再乘着热度做一个去版权化的游戏,法律上是不是也构成侵 ...

拿东方举例,虽然同人作品很多,但也是明令禁止使用原游戏的素材的,也就是你说的版权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立绘、bgm等
然后就算是你只用ip,素材都是自制,实际上也算是侵权的。像东方是zun本人亲自说放开的还好,许多厂商的做法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人可以给他家作品维持热度还能做一定程度的宣传,但如果过了红线就要搞你。
当然所谓红线每家都不一样,比方说ow还有莱莎的炼金工房都对r18同人作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打击。
从结论来说,虽然搞同人大部分时候是版权方和同人作者共赢,但主动权还是在版权方手里,他们说啥就算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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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幻想风靡_ 发表于 2021-4-18 15:49
拿东方举例,虽然同人作品很多,但也是明令禁止使用原游戏的素材的,也就是你说的版权素材,包括但不限于 ...

他说的是免费,想搞免费的是很难的

同人说明也一样,实际上管商店委托和通贩,但很少管场贩,因为下线交换本身就是难以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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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Chia 发表于 2021-4-18 15:58
他说的是免费,想搞免费的是很难的

同人说明也一样,实际上管商店委托和通贩,但很少管场贩,因为下线交 ...

搞游戏的话,就算是免费也得把资源挂在网上供人下载吧
做到这种程度,厂商想搞你也不难吧?
具体厂家怎么执法维权的我也不是太了解,还望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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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幻想风靡_ 发表于 2021-4-18 16:07
搞游戏的话,就算是免费也得把资源挂在网上供人下载吧
做到这种程度,厂商想搞你也不难吧?
具体厂家怎么 ...

难 怎么不难
不盈利、不用你原始素材、不修改你官方软件的东西就是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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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幻想风靡_ 发表于 2021-4-18 16:07
搞游戏的话,就算是免费也得把资源挂在网上供人下载吧
做到这种程度,厂商想搞你也不难吧?
具体厂家怎么 ...

科普不至于……
比如说广告、引流、开会员这些能摘干净吗?很容易出把柄,导致大多数免费作者接到律师函直接怂。打起来可能未必输,但输了的结果会无法承受。

同人场贩的话,有一种近似就是“我画了张米奇,被朋友花5块钱买去了”,也是比较难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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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1-4-1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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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个明河社有没有给四大山发函?
要能整死四大山我吹明河社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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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起点那么多写金庸的同人小说都没管过呢,捡软柿子捏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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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函就只是恐吓信而已,当年做辅助工具收的律师函能堆满一个仓库,第一张时候还被吓了一跳,后来都没鸟过,不作死就不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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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blacl253 发表于 2021-4-18 21:48
起点那么多写金庸的同人小说都没管过呢,捡软柿子捏呗

同人小说怎么不管,小柿子捏了没水,你看江南他们不就使出吃奶的力气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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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爽啊,靠打官司就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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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XX精神续作的说法感觉应该能归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真追究起来恐怕完全可以用来作为证据,粉丝说说其实无所谓,官方自己的说法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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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汪达 发表于 2021-4-19 13:17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XX精神续作的说法感觉应该能归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

我不是很懂法,不过我相信LOL没有宣传成DOTA精神续作而是原班人马肯定不是因为腾讯良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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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碰瓷可以谴责,法律感觉制裁不了。LOL宣传DoTA原版人马制作肯定吃不到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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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神仙醋:所以我要改做《银庸单侠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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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續作= 做一個差不多的遊戲   口頭來說當然是沒有什麽損失  總不能連競品都不能提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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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blacl253 发表于 2021-4-18 21:48
起点那么多写金庸的同人小说都没管过呢,捡软柿子捏呗

阅文每年都交税费的你当是为什么
顺便阅文每年还给集英社交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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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升职加薪 发表于 2021-4-17 22:40
突然想问下版权过期是按照最早的连载版,还是之后的出版版,还是后来的新修版。。。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一直有效(没有终止期限);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保护期直至2068年12月31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第三节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补充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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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KOGmk2 发表于 2021-4-18 11:20
参考达斯米奇~~~不停修法即可,从25年到了120年

其实 米耗子的 汽船威利号 在中国早就过了版权,但是没人乐意去碰疯狗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二十三条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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