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既然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包含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份意向书中肯定包括像诚信协商 条款缔约程序性规定,还包括关于签订未来合同条款的说明和时间等备忘条款。 较多的意向书的义务条款不是很具体和确定,当然义务的具体和确定本身也是不具体和确定的,因为《合同法》第14条所作的解释操作性不强,必然造成合同条款约定上的争议解释问题。 合同法关于义务的具体和确定性理论,在实务领域一般可以理解为只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只要涉及义务人是谁,履行内容是什么,以及履行的先后顺序的,就足可认定其效力。 在实体性条款方面,意向书要有未来合同的内容,无论属于阶段性协商还是建设性的意见,只要体现当事人自愿接受约束的意思表达的,常见的表达如"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欠缺部分,另行补足"、"没有约定按照法定"等即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 周哲
够清楚了吗?必须已经包括未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才构成法律约束力。在JKL的这次事件中,也就是JKL后来不同意的主合同的内容,必然是同样包括在意向合同中的。如果不在其中,则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的要件,就无法称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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