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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中世纪的军事革命和财政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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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0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方的近代化不是在文艺复兴之后突然就发生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很多近现代的元素实际上在中世纪就已然扎根并且发展壮大了



在课本中,大家学到的中世纪封建军事制度,简单而言就是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封受土地,并因此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依附关系、相互权利义务等。这种制度并不是当时由某个权威部门(如国王)规定的统一的必须遵守的规则,而是后人研究的结果,主要是19世纪的历史学家根据一些法律条文得出的结论。但实际上。这样的整齐划一的封建主义可以说只是一种和实际脱节的理想。以英国为例,当诺曼征服后一个世纪里,这种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土地的制度方才在英格兰扎根。可是当这一制度还未完全巩固之前,亨利二世国王已经发现它并不好用,于是改征盾牌钱以代军役。而盾牌钱维持了一个世纪又停止执行。于是,在1066—1166年是军事封建制真正实行的年代,并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律;1166—1266年,这种制度已经变成通过盾牌钱提供资金,让国王自己去雇军队;到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这种制度已经崩溃,可是关于它的法律却在此时形成了。也就是说封建制度理论上完成时,实际上已经瓦解了。

在实际上很短暂的封建军事制度时代,国王也通过封建和公共军役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募集军队。封建征召即根据封建义务(servitium debitum)动员国王的附庸,作为授予封地的回报。国王的直属佃户不仅有义务提供自己的军事服务,而且还要因为土地的多寡而不同程度的出动家族豢养的骑士、雇佣的骑士和战士等提供服务,每年最多四十天——所有这些都不需要国王花钱。公共军役是动员非贵族的平民组成军队,这是一项可以追溯到日耳曼原始公社时期的古老权利,作为王国的公民,有义务出于“共同利益”在“必要”时保卫王国和国王,这通常是军队中大量步兵的来源。他们拥有基本的武器,既可以随同国王出征,也可以作为地方民兵,主要负责防守。

然而到了13、14世纪,招募和维持军队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封建军役实际上已从历史舞台消失了。原因很复杂,军事上战争形态的转变,经济上土地流转造成的追索困难等等,但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个时代的国王需要比封建军役更灵活和可靠的军事服务方式。在理查二世和爱德华三世时代,封建军役偶尔还有征召,但基本都是礼仪性质了。

事实上,国王们在任何情况下都相信,他的所有臣民都对国家的军事需求负有责任,而不仅仅是他的附庸,只是以往他没有能力进行这种动员。但在这个时代,国王的实力与其他封建主已经逐渐拉开差距,使他们能够建立和维持真正的王家军队。

第一项举措是提高国王根据公共军役的法律招募军队的能力。在法国,国王用贵族召集令和动员令的形式召集贵族和非贵族进行军事服务,同时还在各城市宪章中规定它们在需要时向王国提供部队的配额。在英国,《威斯敏斯特条例》(1285年)要求所有15岁至60岁的健康英国人在国王认为必要时为国作战。虽然在实践中,这种服役形式是有选择的,只有某些类型的军事人才会被征召,其余的则通过支付金钱代替服役,转化成一种特别税,而且国王对它的重视程度时好时坏,但这种立法为非贵族专业部队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如英国长弓手和瑞士步兵,在中世纪后期成为大多数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种手段是用合同制来取代封建制,这些主要以骑兵构成的军队是通过所谓的 "服役契约"来组建的,这些契约要求骑士为国王服务,以换取每年的工资津贴。对大封建主,国王不再要求他以封臣的名义提供骑士,而是和他们订立合同,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由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负责招募、组建、装备和支付部队,供国王使用。同样的,大贵族也不再要求下级封臣以封建义务提供骑士,也是用订立合同付款的办法征集军队。雇佣军团也由此应运而生。

我们对这一时期中世纪军队的了解,实际上比真正的封建时代详尽得多,王家档案中的各种合同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如爱德华三世1346年在诺曼底作战,与北安普顿伯爵签约提供军士302人,与塔尔伯特男爵签约提供157人,和德·拉·波尔爵士签约提供5人。国王付给北安普顿伯爵每天6先令8便士,塔尔伯特男爵每天4先令,德·拉·波尔爵士每天2先令,其他骑兵每天6便士,步兵每天2便士。

鉴于这些变化,说13世纪末和14世纪初见证了一场深刻的“军事革命”并不为过。事实上,可以确定有两场这样的革命。一方面,14世纪出现了骑兵向步兵的重大转变。这场革命涉及到瑞士戟兵和长矛手,以及英国长弓手等在战场上的崛起。这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军事技术和战术的主导配置的转变。

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也见证了整个社会组织和进行战争的方式的迅速转变。这第二场革命比第一场更深刻、更广泛,也更重要;因为这一时期王国组建军队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战争需求的转变,与司法和税收的进化同步,界定了中世纪后期王国作为政治单位的基本轮廓,为16世纪近代国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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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赋税外,还有禁榷(专卖权)、土贡以及名目繁多的杂项收入,在这些收入中,赋税自不必说,禁榷在明清以前的历朝收入中亦居比较突出的地位。例如唐代大历年间仅食盐一项即达600万缗,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绍兴末年,盐、茶榷货为2400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榷货更高达3690多万贯,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5%。


西欧中世纪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与中国完全不同,中世纪盛期,除了英国以外,各国均不存在国家赋税,英国的赋税“丹麦金”或者“卡路卡奇”的数额也非常低,往往不及封建收入的1/10,基本可以忽略,算是贯彻了“国王必须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与赋税相比,封建收入项目多,数量大。包括王室领地上的任意税、国王领地经济收入、盾牌钱、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英国在1129至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仅2500镑来自国税丹麦金,其余皆是封建性收入,1225年仅王领任意税收入就高达57838磅1先令6便士。法国王室财政收入的记录材料显示,王室收入同样主要依赖领地和封建性收入,如1202-03年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行政官和大法官支付的来自王室领地、森林猎场以及各种封建特权如司法权、市场权的收入和教会的捐赠等,这笔收入在偿付某些地方性费用后,余计约60000利弗尔;另一部分来自非贵族和封臣的军事代役金,以及城镇和教堂的献纳、捐赠、犹太税等,约计63000利弗尔。


中国政府实施国家赋税和禁榷的先决条件是专制政体的强大,以及基于这一强大而对自然资源实施国有。但这两点西方政府皆不具备,国王只是封建主中的一员,远谈不上是国家的主人,不可能在全国建立税收体系;由于王权相对软弱,国王对自然资源例如矿产所享有的权力在12世纪以前根本无人承认,难以形成中国式的禁榷制度,而只是国王对于某些物品享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表现为先买权。十二三世纪,各国国王开始宣称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神圣罗马皇帝腓特烈·巴巴罗萨曾把这种权力看作皇帝总领主权的象征,企图确立帝国独占特许权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不仅事实上没有得到承认,而且很快随着1356年《黄金诏书》的颁布而烟悄云散。英国王权虽相对较强,而且事实上掌握了某些锡矿的处分权,但他们处分全部矿脉的企图却失败了。法国的情况远不及德英,直至15世纪,法国国王才开始从封建主手中夺取这种处分权。


即使以强大的英国而言,国王的处分权也主要体现在国王的领地上,国王可以将某处矿藏的开采权授予某人,由此获得一笔收入或获得一种对矿产品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一般是在低于市场价的条件下进行的,国王买得这种产品,除部分留作己用外,其他则以市场价出卖,从中获得一个差价。显然这种处分权不同于中国的禁榷,即国家实施有关物品的全面垄断;国王仅仅能在局部地区优先购买,不可能全面禁止民间买卖。


14世纪以后,中世纪国家获得了很大发展:政府机构增加、官员人数增多、国务活动频繁,与此同时,国际关系日益复杂、战争不断爆发,旷日持久。这一切都需要政府迅速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浩繁的支出。但是,封建收入用以维持王室生活虽绰绰有余,要用于战争,特别是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战争则远远不足,议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不仅使封建收入不能随着需求的增长而增加,反面日益缩减。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财源,或变革旧的财政制度。由此,以封建特权收入为主体的政府财政转变为以协议税收收入为主。这就是与军事革命相伴而生的财政革命。


14世纪上半叶,英国国王领地收入之外的封建收入逐渐减少,1322、1332年盾牌钱与任意税先后废止。与此同时,一些必须由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税项目,如城乡动产税、关税、人头税、等级人头税、教区税、等级所得税、户税等相继兴起,这样便引起了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新的项目中,征收经常且数额较大的项目是关税和动产税。人头税、财产所得税数额虽也很大,但征收次数很少。在爱德华三世即位至玫瑰战争爆发的100余年里,关税收入大体波动在3、4万镑之间,关税收入已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


此时英国政府财政收入可粗分为4部分:①王室领地收入为主体的封建收入,约为2、3万镑;②以关税为主体的商税;③以1/10和1/15税为主体的动产税;④人头税、教区税、户税、财产所得税等的综合,这4部分收入中,只有一小部分来自封建收入,其余皆是国家赋税。爱德华一世在位35年,共征直接税、间接税100余万镑,其中动产税50万镑、教区税20万镑、关税约30余万镑,而封建收入年均近1.9万镑,35年收入约计65万镑,二者的比例约为2:1。爱德华一世在位间,正是财政革命的过渡时期,所以二者悬殊不大。爱德华三世即位之后,情况已大不相同。1374至75年度,财政署总收入11.2万镑,其中2.2万镑来自封建税收入,8.2万镑来自直接税和间接税,二者的比例接近4:1。


法国政府财政收入主要包括3部分:①王室领地收入为主体的封建收入;②构成全部财政收入支柱的商品税、户税和盐税;③关税、僧侣什一税以及一些新税项的综合。其中第二、第三部分是国家赋税。与封建收入相比,国税居于压倒优势,因为即使不论第三部分,仅商税、户税(炉灶税)、盐税已经构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同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在英国财政史上的地位相似,腓力四世统治时期也是法国政府财政发生重要转变的时代。这种转变指腓力四世创设了构成未来政府财政支柱的户税、盐税和商品出售税,并确立了国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主导地位。1295年腓力四世所征补助金为35到36万利弗尔,1304年增达70万利弗尔。考虑到1292年的全部财政收入仅为58.9万利弗尔,可知封建收入占比已经越来越小。腓力四世之后,国家税收收入发展十分迅速,至1460年年,其征收量已逾超封建收入33倍,而在路易十一去世之时,达到45倍,在众多项目中,户税征收额尤为突出。查理七世末年,其年征量达120万利弗尔,占国王岁入的2/3;路易十一时代,更高达460万利弗尔,占全部岁人的85%。


但是在中世纪西欧,不同于中国的强政府天经地义的赋税模式,国家赋税也只是一种协议收入,必须通过协商才能获得。按封建原则,国王的一切花费均出自他的封建收入,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战争爆发时,这些收入又不够用,只有设法求助国民在封建收入之外获得补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王和他的代理人必须向征税对象说明征税理由,在取得对方理解的基础上方可商议征收数量、时间等事宜。“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义务强加于人”,因此便形成了西方封建社会独具特色的协商制。英国动产税、人头税、关税、所得税、教区所得税、教区税以及都铎时代的补助金的征收无一不是通过协商形成制度,且在再次征收时还要进行具体讨论。在法国,早在盐税、户税征收之前,也已形成了以地区为基础,由僧侣、贵族,城市市民组成的会议,有关赋税问题包括可否征收、征收数量、征收方式等均由会议作出决定。1302年之后,这些间题又转归三级会议处理。只是到了15世纪后期,国王才逐渐摆脱了议会的控制,协商收入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强权收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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