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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ffgf

[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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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前找律师做财产公正还有用吗?

—— 来自 HUAWEI ALN-AL8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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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kemeow + 1 捉奸属于家暴,家暴能击穿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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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hihirococco 发表于 2024-4-7 20:53
还在吹妈妈是最好的保险箱啊?

有没有想过万一老妈没留遗嘱走了,老爸找新老太咋整? ...

无论什么事总有风险

就现在这么明着利女的情况,只要你想结婚,就不存在一条完美的零风险的路子

只能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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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夜殇雨 发表于 2024-4-7 17:37
穆圣是女权先锋,就定下了结婚必须给彩礼和彩礼是女方个人私人财产的教条,叶公好龙者们不知道也不想了解 ...

穆圣的权责对等一起上呢
家具说个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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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献或者不服润,喊了那么久的加速这不是加速到你要的版本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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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atsune_miku 发表于 2024-4-7 20:48
第二十条真夸张啊。哪怕女方没出资买房,离婚了以后也可以赖在男人的房子里。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是 ...

不发起离婚直接家暴就完事了
本质上塔要的是维持稳定结构,所以婚内家暴是少有的男性优势项目
魔法对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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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8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martysama 发表于 2024-4-8 10:18
婚前找律师做财产公正还有用吗?

—— 来自 HUAWEI ALN-AL8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

看什么类型的财产

房产基本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而公司股权有一定斡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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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已然这样,那基层肯定是百花齐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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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王寺綯 发表于 2024-4-7 16:36
大可不必悲观
一般人又不懂法
舔女人结婚生孩子做供养者等最后被扫地出门了发现吃亏了

法教人教不会
短视频教人,一次就会了
这种事全国铺开,只要一个高关注度的具体案例
你猜利益面前,会不会有小仙女去吃这个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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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预计这贴必须得人头滚滚了,啥时候开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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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ffgf 发表于 2024-4-8 10:34
看什么类型的财产

房产基本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而公司股权有一定斡旋的余地。 ...

小老百姓哪有什么公司股权,大头不还是不动产吗意思是说这下连做财产公正都没用了是吧

—— 来自 HUAWEI ALN-AL8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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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martysama 发表于 2024-4-8 10:47
小老百姓哪有什么公司股权,大头不还是不动产吗意思是说这下连做财产公正都没用了是吧[f:0 ...

民法典内部,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冲突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目前来看,婚姻法的法律效应更高,或者更直白地说,在婚姻家庭内部的物权处理上,更多的法官选择了婚姻法的条文。

但是也不一定,主要是还是看法官的自由意志,可能法官觉得物权,依照婚前财产公示。反正两条经文都写了的,都可以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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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拿我要还三十年的房子?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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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伊萨的终结 发表于 2024-4-8 10:20
无论什么事总有风险

就现在这么明着利女的情况,只要你想结婚,就不存在一条完美的零风险的路子

非必要不结婚,为什么想要结婚呢?

两个人之间没有基础的信任还非要结婚,那婚姻生活的每一天都是折磨,迟早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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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1: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iczxc 发表于 2024-4-8 04:53
虽然多半没用,我把我对第20条的意见发了过去。给租金是一回事,给居住权这个侮辱性拉满了,如果是过错方赚 ...

不能再提一个qj么 这样就能要不送进去 要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好了吧 这样就不需要同时有居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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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就是你们要的加速么,别叶公好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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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人费列克斯 发表于 2024-4-7 17:02
新时代的“门当户对”不就是女考编=男副科起步么

那得问男副科同意不同意了~
现在体制内男同志完全不惯着女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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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李鸿章穿越过来,也不敢签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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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当户对,这下真是老祖宗几千年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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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的,那些着急结婚的又不看这些, 认真研究这些的本来也没打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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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省心 于 2024-4-8 15:14 编辑
wszweill 发表于 2024-4-8 04:32
啥叫被否定。难道近几十年有那个国家重新整了一套新法律嘛。主要欧美大国那么多年法律不还是层层叠叠的老 ...

国家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法)。所以没有国家概念的原始社会也有“法”,消灭阶级(以及国家)之后的共产社会也有“法”,这里的法只是一种规则而已(一种公正、明确且可预见的规则)。
当然,现实中的一部分法确实只是一小撮利益团体的工具,但你肯定得反对这种概念上的法吧,反对这种把法当成工具的理论。
然而我们的教科书还在用这种被否定的理论,用这种维辛斯基式的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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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23333 + 2 不至于
海豹墨鱼卷 -1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产物是什么
形式主义 -1 狗屁不通还在这里拽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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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王寺綯 发表于 2024-4-7 16:36
大可不必悲观
一般人又不懂法
舔女人结婚生孩子做供养者等最后被扫地出门了发现吃亏了

哎哟,试一试又不吃亏,一本万利的事儿你会不去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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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overmindoyj 发表于 2024-4-8 10:13
还有一个出路就是外娶,因为外国女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在国内住一年后,外婚就适用居住地法律法规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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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martysama 发表于 2024-4-8 10:18
婚前找律师做财产公正还有用吗?

—— 来自 HUAWEI ALN-AL80, Android 12上的 S1Next-鹅版 v2.5.2-play ...

最彻底的办法:代**孕+嫖(或者自己动手)
确实打算结婚的,守好自己重要资产,坚决拒绝加名,一旦准备离婚,所有资产全部抵押出去,再借贷款,然后全部取现交给父母,把资产做成负数。然后多去几趟澳门,法庭上问就说赌博输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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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啊这... 发表于 2024-4-8 08:28
美国因为离婚变成homeless的还少吗

但是也好过封建主义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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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妃 发表于 2024-4-8 13:02
那得问男副科同意不同意了~
现在体制内男同志完全不惯着女同胞~

然鹅到现在还一堆人变着法论证小张主任配不上王漫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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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后排提示下,民法典之外还有部《妇女权益保障法》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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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march5 发表于 2024-4-7 23:44
你这想法也是一厢情愿,就没有明事理可以讲道理解决问题的父母和岳父岳母吗?也有啊
你说的这几个问题你以 ...

你这胜负欲就这么强嘛,连觉都不睡就卯着劲要把我驳倒

泥潭都一堆人说父母介绍不如朋友介绍靠谱的,这年头要论对女方和女方家庭知根知底可能父母还真不如女方闺蜜,毕竟从上学开始大家在家的时间就已经不长了,和父母交流的就更少了

至于你说“一起几十年肯定看的透”,我之前就已经提醒你了,父母的价值观和你这代人的不说天差地别那也相去甚远了,他们觉得“成熟稳重”的你可能还觉得是卡比兽呢,你也别跟我犟嘴,在泥潭抱怨的都有

再者你说“一家几代土著”,有没有可能现在这种人口高流动性的环境下面,你所谓的父母介绍的也大部分是外地人呢?你父母本地朋友的子女可能也去外地了呢,就这种情况下……想按你说的“认清女方家庭”,难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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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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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响 发表于 2024-4-8 08:15
这个二十条在男性多的社区里相关话题都炸锅了,在以女性为主的社区里 ...

陈原莞尔都已经呼吁集美们好好消化满洲事变华北事变,啊不,货拉拉事变大同事变的胜利果实再图继续蚕食郭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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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失落之翼 发表于 2024-4-8 09:03
说实话这种也就对正常工作正常过生活的老实人,对月光的甚至负资产的混混完全没用,可能还拍了各种小视频, ...

侮辱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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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人费列克斯 发表于 2024-4-8 15:32
你这胜负欲就这么强嘛,连觉都不睡就卯着劲要把我驳倒

泥潭都一堆人说父母介绍不如朋友介绍靠谱的,这年 ...

你不也一直争着没个完么

在这里还有其他论坛之类的地方表示以后婚姻可能退到这种情况的人也不止一两个,不是只有一两个人这么想。你觉得不行,随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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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march5 发表于 2024-4-8 15:47
你不也一直争着没个完么

在这里还有其他论坛之类的地方表示以后婚姻可能退到这种情况的人也不止一两个, ...

主要是我没想到你居然会一直守到深夜,这旺盛的战斗力让我不得不服,顺便还想问一句,你不用早起上班嘛,我还得把一天破事忙的差不多才能摸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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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兰人费列克斯 发表于 2024-4-8 16:00
主要是我没想到你居然会一直守到深夜,这旺盛的战斗力让我不得不服,顺便还想问一句,你不用早起上班嘛, ...

深夜?还没到12点啊

不同的人在这方面体质不一样的,有人要每天睡够8小时,有些6小时足够,有些精力极为旺盛的人一周睡不到30小时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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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竖分社会,消弱主体民族的发展规律 。别结婚,别生娃,自己赚钱自己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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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符合竖分社会,消弱主体民族的发展规律 。别结婚,别生娃,自己赚钱自己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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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1820 于 2024-4-8 00:42 编辑
holyblood 发表于 2024-4-7 14:51
外国这一套施行这么年天也没塌下来。也不用大惊小怪的。

额.....有一说一,外国没塌的一部分现状是,如果你说的是欧美的话:其一,很多夫妻在购房时会直接选择一人一半的产权模式(很多时候也伴随着一人出一半钱),而不是夫妻共有产权。我查了一下,国内好像也有 按份共有 的产权模式,就是不知道夫妻买房时可不可以选,以及最后离婚时是否还是会进入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其二,欧美现在有比较完善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前协议的律师服务来配套(之前查过相关律所的网站上婚前服务的各种套餐明码标价),并且法官确实会将其作为裁量的重要依据。而我看上面回复说国内好像关于房产的婚前协议是不被采纳的。另外,外国这套律师服务也有点“小问题”-价格不便宜,记得我查的那家最低一档套餐(只有部分财产公证)要2000+刀起步,也就是大约1w4rmb。不过,也许国内到时候自会有符合国情的市场价格出现,就好像在国内去医院和国外去医院有天壤之别一样。

其三,欧美确实催生了很多只同居不结婚的伴侣,然后又会有针对同居的法律出现,balabala ...

其四,由于一些欧美国家和地区是承认同性婚姻的,所以其实所谓婚姻中弱势一方,有时不仅只针对女性,就好像qj也不只针对女性。

其五,大部分欧美国家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确实,相对来说,不如国内大......然后这又回到了,国内的女性有法定带薪产假,而男性...
嗯...总之,如果主楼的新婚姻法通过,我猜测接下来几年能看到中国老百姓的智慧,展现出生机勃勃万物竞发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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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妃 发表于 2024-4-8 13:02
那得问男副科同意不同意了~
现在体制内男同志完全不惯着女同胞~

怎么不惯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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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longmarch5 发表于 2024-4-8 16:08
深夜?还没到12点啊

不同的人在这方面体质不一样的,有人要每天睡够8小时,有些6小时足够,有些精力极为 ...

懂了, 你觉得你很强所以容不得有人“冒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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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定要说的话,以前的婚姻法是对“强者”更有利,保护的是“社会认可”的劳动和“私有财产”,所以被人诟病的是“太公平了以至于实质上不公平”,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就是让没啥教育资源的山村小孩跟卷爬藤的城市小孩一起“比素质”,然后说“我们是公平”。
现在的婚姻法是恢复到之前的对“弱者”去倾斜,保护的是“社会稳定”,更强调发挥家庭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所以在经济方面占优势的人会觉得自己“被扶贫”了,就算应该向弱者倾斜,也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这个责任,而不是家庭中另一方。

至于说什么偏向男性、或者偏向女性,没有的,就是看家庭中哪一方是经济意义上的“强者”而已。城市女对凤凰男同样嗤之以鼻深恶痛绝
所以破解之法也很简单,你觉得婚姻法倾向弱者,那你就找个比你强的,成为“相对弱者”就行了

最后我想说,我个人的感觉而言,我觉得这是一种倒退。一定程度上,是在把女性往家庭里面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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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W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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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非无端制造了新的思路,而是将司法实践的现状重新成文化了。

以大伙反应很激烈的两条为例: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同居析产问题过去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其中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注:此处的非法同居指双方未婚而同居。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问题过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审理,其中规定: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在民法典颁布后于21年1月1日废止,但由于民法典及后续司法解释中未涉及或未详述相关事宜,故实践中虽不再直接引用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考其精神作为判决依据,过去的诸多案例也确实在按照以上精神判决、裁定或调解。

至于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倾向女方,在何等形式和程度上倾向女方是合理的,那是另一个问题,照顾女方的原则一直是存在的。这个司法解释没出来,也并不影响爱辉“巾帼团”这样的司法实践成立。

国内本来就是基于照顾弱势群体并默认女方为弱势方的原则,或多或少对女方有所倾斜。

从男方角度出发要保证自己的权益就是两点,一个是让自己事实上成为弱势方,另一个就是能要判决就不要调解。

爱辉“巾帼团”这个案例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它不是判决而是调解,因为是调解所以可以不考虑举证情况而特别向女方倾斜分40%,如果是判决,法官就不能无视实际出资情况,类似情况的案例男方只是出于照顾妇女原则被判支付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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