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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1月7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放风之后,在六大社会热点议题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得到了二十一条细则,最高法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条例摘录如下: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 ... 04/id/7884960.shtml
前情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专家听证会放风
由于原帖在坟头,相关讨论不方便查看,因此将专家听证会内容摘录如下:
与会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就具体条文修改提出了专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六个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重点关注:
1.关于俗称的“假离婚”问题。专家们一致认为,在身份关系的解除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都是“真离婚”,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离婚无效,恢复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完全可以由假返真,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关于此种情形下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多数专家认为,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这样看似让不诚信的一方获利,但这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影响,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衡。实际上“假离婚”的情况很多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夫妻内部利益考量而损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对社会更大的不诚信,从法律而言,此种行为不能提倡。认定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价值导向,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规避国家政策等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该协议仍可能是可撤销的。如果能够认定一方欺诈,对方仍可以诉请撤销该离婚协议,这一方面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则一致,同时,也表明如果一方是为了欺骗对方与自己离婚,谋取不法利益的,仍需承担法律后果。不过,也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关于同居析产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目前同居情况较多,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予以规定,值得赞成。同居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基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如果存在财产混同,也不能否认财产共有的情况。同时,同居关系虽然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法定保护,但在析产时,也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的,也要予以特别考虑。
3.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问题。专家学者们认为,直播打赏类纠纷实际上涉及到了两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是消费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第二,是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处理这类纠纷案件应当遵循如下规则:第一,在对外关系上,要考虑交易的稳定性,因该类纠纷的处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一方在网络服务平台打赏的款项,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网络服务平台或平台主播返还的,不应该支持。但是,根据《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和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规则,有证据证明打赏一方与网络服务平台或平台主播存在恶意串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原告返还打赏财产的诉讼请求。第二,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财产金额对直播平台或主播进行打赏,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既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4.关于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婚外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司法判决对此应当坚决做出否定性评价。无辜的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全部返还。
5.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多数专家学者同意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折中处理方案。认为该规则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增进另一方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也不违背父母一方的初衷。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亦能够保障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当事人不再过多的关注财产登记情况,而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专家们普遍认为,该问题应当放在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项下解决。根据该条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但是实践中,父母与子女尤其是子女的配偶之间基本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登记与赠与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能否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推定此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疑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该规定无法解决因为各种原因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情况。对上述情形,以往审判实践一般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约是平等分配,这使得出资一方父母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以该出资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提起借款关系纠纷,催生出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情况下,父母会提交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由于目前无法通过鉴定手段确认是否倒签,而且也可能是当时父母和自己子女私下签订,只是配偶一方不知情。实践中,对能否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特别大的争议。首先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从社会实际看,虽不排除有借款的情况,但是大多数父母是基于资助子女进行的赠与,从推定的角度看,赠与的盖然性更高。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而且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借款的,应当予以认定。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发,父母主张是借款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不仅仅是支付款项的事实,因为款项流动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这一诉讼,其根源仍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情况下,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单方财产的问题。如果一律认定哪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就归哪一方,即会杜绝此类诉讼,但问题是,此种解释明显违反民法典第1062条,而且对于弘扬良好家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均存在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完全不考虑婚姻家庭伦理性和利他性的规则,不利于弘扬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此种情况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实际上是个人主义与婚姻家庭团体主义之间张力持续增大的集中体现。因此,不在于技术上如何处理,而在于基本理念如何确定。民法典编纂时,很多建议提出受赠的财产,未体现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原则上应当归夫妻一方,而且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但是民法典仍沿袭了原婚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对此,在解释论背景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因此,解决该问题应当遵循几个基本思路:1.不突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是对双方赠与;2.不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3.不区分登记情况,所有情况一体处理;4.通过对民法典第1087条进行解释,平衡双方利益。即将财产的出资来源也作为“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的,考虑出资来源,该房产可以判决归出资方子女,但是基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从婚姻家庭伦理性角度出发,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过错、房屋现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类似于德国的增益财产制,在离婚时考虑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当然,此种处理方式的弊端是没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则那么明确,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可能存在尺度不一致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虽然在司法解释清理中删除,但其规则影响仍然存在,征求意见稿确定的规则较其发生重大调整,会对信赖原规则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如果女方家庭买房的情况下,离婚后男方还要分走一部分财产,可能大多数父母难以接受。
6.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绝大多数学者同意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方案,即考虑此种情况下的目的性赠与特征,不完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6 条)将夫妻间赠与引入赠与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案件中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存在变通适用的情形。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虑实际情况,进行了柔化处理,是符合现实的处理方案。专家学者们认为,此种赠与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夫妻双方以维系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因此,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既要遵循《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又要公平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赠与房产办理变更登记后双方离婚的,接受方可以不返还该房产,但应结合给付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离婚过错、房产价值等事实,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有的专家提出,此种情况下,因为目的不达,即使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也应当可以判决返还,如此,在逻辑上才符合目的不达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内容来源:https://www.civillaw.com.cn/t/?id=3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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