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谢顿 发表于 2024-3-16 11:27

黎虎||南北朝时期的地主

黎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并非单纯占有或追求大量田地,同时亦指占有或追求大量钱财者,田固然是他们首要的追逐目标,但是钱也是他们重要的追逐对象。因此,我们在论述地主时,不能仅注意其拥有多少田产这一首要问题,同时应该注意其拥有的钱财,两者均为当时地主追逐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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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的两类地主





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可分为“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类。南北朝时期的“皇权地主”,由皇帝、皇室、官僚三者所构成,何以这三者属于“皇权地主”呢?因为他们都是因皇权而成为地主的。兹分别论述如下。

皇帝是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王权众庶”时代(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延续至“皇权吏民”时代(秦至清)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故天下的山林川泽、无主荒地均为公有,亦即皇帝所有,即使是私田,其最高所有权实际上也掌控于皇帝之手。南北朝时期也是如此,将“公田”用于屯田。皇帝对于土地的支配权凌驾于私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之上。皇帝所直接占有的山林川泽,则另设专官,如少府、水衡等进行管理,收取产品和赋税,以为他的“私养”。南北朝时期继承这一传统。但是,这些从制度上设置的库藏并不能满足皇帝的奢靡消费,于是进而将手伸向社会的各个方面。总之,皇帝的一切奢靡腐败最终都是由“吏民”买单,其奢靡腐败的程度与“吏民”所受苦难之程度是一种正比例关系。

“皇室地主”是以皇帝家族成员为中心,包括诸王、宗室、公主、后妃以及外戚等异姓亲戚所组成。由于秦至清两千余年来皇权的家族性所决定,一个新王朝建立,意味着皇帝家族成员及其妻族、母族成员,均成为皇权政治的依靠对象。他们亦因此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得到巨大的利益,从而形成一个王朝新兴的“皇室地主”群体。

所谓官僚,根据汉代制度,是指各级“公卿百官”,具体而言主要为“中二千石”至“吏民”之间的群体,“而百石以下的‘小吏’和广大编户民则共同构成‘吏民’这样一个群体”。事实上,上述“皇室地主”也是“官僚地主”,因为皇室成员除了皇帝的家族成员或亲戚这一身份之外,他们也担任政府的各级官员,而且是高级官员,与此同时官僚也往往与皇室沾亲带故,因此,“皇室地主”与“官僚地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而言,一个新王朝建立,就会相应产生新的“官僚地主”群体,但是也会有少数前朝的“官僚地主”过渡到新的王朝,继续成为新王朝的“官僚地主”,这种前朝“官僚地主”之所以能够在新的王朝中继续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改变立场而投靠了新的王朝。谢灵运就属于这种典型。孔灵符与谢灵运的情况类似,其家族也是早年投靠刘裕而得以过渡到新王朝,成为刘宋的“官僚地主”。更多的是新王朝扶植起来的新“官僚地主”。南朝政治的一个特点是所谓寒人典掌机要,于是恩幸之徒“贿赂日积,苞苴岁通,富拟公侯,威行州郡”,“门同玉署,家号金穴”,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官僚地主”。

至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官僚地主”为什么也属于“皇权地主”的问题。这就需要认清皇权政治及其与官僚的关系和基本属性。因为皇权政治并非仅仅表现为皇帝专权,而是以皇帝专权为核心,以皇权所派生的官僚体制为依靠,形成皇帝与官僚“共治”“共天下”的一种政治体制。明乎此,则官僚中的地主属于“皇权地主”的组成部分也就不言而喻了。南北朝时期的“官僚地主”及其与皇权的关系,是秦汉时期形成发展起来的“官僚地主”及其与皇权关系的延续。

所谓“吏民地主”就是“吏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载籍中所见地主,多为“皇权地主”而少见“吏民地主”,但也并非没有,只是由于过去对于地主的构成和类别认识存在问题,故往往视而不见。“吏民”的上层与官僚的下层之间是一个模糊地带,这是社会复杂性的一种体现。




两类“地主”的不同成因





概括而言,上述两类地主的形成原因是不同的,“皇权地主”是依靠皇权力量的培育、扶植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吏民地主”则得不到政治权力的助长和扶植,基本上是自生自灭的。一言以蔽之,前者是由政治原因所决定的,后者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以下试为申述。

“皇权地主”的形成原因。皇权对于“皇权地主”的培育和扶植,主要有制度性的措施和随意性的手段两个方面,制度性的措施主要为封爵和仕宦,随意性的手段主要为赏赐与聚敛。制度性的措施是“皇权地主”形成的基本保证,随意性的手段则是“皇权地主”得以进一步扩张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两个方面交相为用,导致“皇权地主”的膨胀。“吏民地主”则基本上无缘于这些措施和手段,虽然“吏民地主”也要进行聚敛以扩大财富,但是两者的聚敛有本质的不同:“皇权地主”的聚敛是在皇权支持下,依仗皇权而进行,故其聚敛是政治性的;“吏民地主”的聚敛基本上是“自力更生”,虽然他们中有些人也会寻求依傍官府以进行聚敛,但是总体而言他们的聚敛是经济性的。

皇权培育和扶植“皇权地主”的制度性措施有二:一为封爵,二为仕宦。在上述两项制度的保证之下,皇室成员可轻易成为**显贵和大地主。随意性手段,这个问题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给予宗室诸王及百官等人的赏赐,二是宗室诸王及百官等人之主动聚敛。这些都并非制度性的规定,而是随皇帝或皇室成员和官僚各人意愿而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最高统治者的推行或默许,因而对于皇权地主的恶性膨胀起了极大的催化和助推作用。聚敛的具体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其可得而述者有下述诸项:A.贪污盗窃。B.抢劫勒索。C.乞丐强索。D.经营产业。E.侵窃田地。

从上述“皇权地主”形成的两个方面原因和途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性措施中也有随意性,皇帝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意愿,一定情况下可以灵活操作,对封爵和官僚制度作出畸轻畸重的处置;在随意性手段中也有底线,如果超越了皇权政治的根本利益时则加以惩处。基本上就是在坚持皇权政治的根本利益与培植、扶持“皇权地主”之间进行调控,以图取得两者的平衡。制度性措施是“皇权地主”形成的基本保证,随意性手段则是“皇权地主”在此基础上扩张和膨胀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吏民地主”的形成原因。“吏民”要成为地主是困难的,因此,从“吏民”中分化出“吏民地主”来,其数量不会很多。中国古代史籍主要记载帝王将相,关于“吏民”的记载则非常稀少,职是之故,关于“吏民地主”形成的记载相对来说也就十分贫乏,故只能根据现有少量资料从一些蛛丝马迹中作出一些推测和分析,其要者为如下数端:1.土地。2.劳动人手。3.经营管理。4.农田灌溉。“吏民地主”的形成发展与“皇权地主”是不同的,其形成过程中得不到“皇权地主”那样的政治性的赐予和助力,基本上是从“吏民”中分化而形成,是各自通过经济性的努力和争竞的结果。




南北朝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吏民”的主体及被“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所役使的“吏民”(部曲、佃客、奴婢),亦即全体“吏民”,共同与皇权构成又一对矛盾关系,这对矛盾关系不论“质”还是“量”都超过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从而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如果说“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与“吏民”中的部曲、佃客、奴婢主要是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矛盾关系,则全体“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关系不仅是生产关系因而包含“皇权地主”与“吏民”矛盾在内的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依然是南北朝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且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范畴的矛盾及其作用与反作用问题。也就是说,这对矛盾是社会根本矛盾的集中体现,这对矛盾关系决定和制约着大多数“吏民”的生存状况以及皇权统治的盛衰兴亡。从秦汉至南北朝贯穿着一条皇权与“吏民”矛盾的鲜明主线,随着这一矛盾关系的缓和与激化的演变推动着皇朝的盛衰兴亡,以及广大“吏民”的生存状况,体现了皇权与“吏民”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深层根本性矛盾的历史作用。

[说明:该文章刊发于《文史哲》2023年第6期,摘编自《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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