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谢顿 发表于 2024-2-7 21:37

周佳||宋代官衔带“新授”现象研究

本帖最后由 哈里-谢顿 于 2024-2-7 21:38 编辑

周佳,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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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宋代官员凡新授职务,最早收到省札后就可称“新授某官”,这很普遍。其意义一则突显中央权威;二则官员提前注授职务并允许入衔,有利于稳定日益膨胀的官僚队伍。按道理新官上任后应去掉“新授”字样,直接称“某官”,但地方官往往上任半年内,在与中央的往来文书中,仍称“新授某官”。这一时段类似“试用观察期”,一方面新官用来适应新岗位,亦享有“免责”的优待;另一方面所在机构、监司、台谏会监督新官的表现,及时淘汰问题官员,作为对以文书、资历为主要依据的选任制度的修正。



关键词: 宋代;官衔;新授;徐谓礼文书;省札;告身


官衔是官员身份的集中体现,也是帝制时代君主和朝廷管理、驱策官僚队伍的一种调控手段。宋代职官制度研究已有丰富的学术积累,但其中的官衔研究,可以说尚未引起学界充分关注,目前相关专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单个系统官衔的研究,如本官、差遣、贴职、爵等;二是对某官僚群体(如宰相、县令等)或个人官衔的个案研究。而对宋代官衔带“新授”字样现象,尚未见有专门讨论。

李全德注意到徐谓礼文书中涉及职位除授时,省札、敕牒、官告三者颁发的时间先后与功能差异,认为徐谓礼“据省札到任后,在到任批书时,已可在申状中结入新衔”。但该文讨论重心在文书不在官衔,故对官衔带“新授”现象未及讨论。实际上,“新授”现象与宋代官员选任制度关系密切。目前学界研究宋代官员选任,主要关注决策任命、文书颁布、任前考察、年终任满考课等赴任前或满任后环节,对官员任期内、尤其上任之初调试期的表现及其考察问题有所忽略,“新授”字样正与此环节相关。

本文试图考察宋代官衔带“新授”字样这一现象,并分析该现象的产生原因、作用与历史意义。宋代哪些官衔前可以带“新授”等字样?从何时带起?要带多久?这样做用意何在?这就是本文想考察的具体问题。




哪些官衔前能带“新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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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存史料可见,宋代官员署衔中经常带有“新”“新授”“新差”“新除”等字样,顾名思义,这表示此官衔刚刚授予不久。这种做法中古时期就有,但并不多见。如刻于东魏兴和二年(540年)的《敬史君碑》,文末列衔署名第一人是“新除使持节都督颍州诸军事、骠骑将军、颍州刺史、当州都督崔叔仁”。再如欧阳修在《集古录跋尾》中说,他见过一块北齐时期的《常山义七级碑》,碑文中有一人署衔的最后部分是“新除常山太守曲显贵”。唐代官私文献中也能见到署衔带“新授”字样的例子,但不及宋代普遍。如唐开元年间的《大唐故孝廉上谷寇君墓志铭》,文末撰文者署衔是“伯父大理寺丞、新除泾州司马洋”。

值得注意的是,宋代这种官衔带“新授”的现象,不是只出现在官员刚刚获得职位时,而是官员一生中任何一次升迁改任,都有可能带,这在宋代特别常见,当然也可能是因为现存宋代史料较多的缘故。宋代几乎在各种文体的史料中,都能见到官衔带“新授”的现象。如朝廷诏令中,宋哲宗朝诏令称:“左承议郎、新差知英州苏轼……可特责授宁远军节度副使,惠州安置。”。南宋孝宗朝曾诏某皇孙纳妇,“已选定朝奉郎、新知濠州韩同卿次女为亲”。在官员的奏疏中,仁宗朝尹洙奏疏开头称:“朝奉郎、守太子中允、充集贤校理、新差通判秦州军州事、上骑都尉、赐绯鱼袋臣尹某。”南宋宁宗朝中央九名官员曾就经筵事联名上疏,奏状署衔中排名第五位的是“朝议大夫、新除刑部侍郎、兼侍讲黄艾”。在地方石刻碑文中,如仁宗朝刻的《泽州龙堂记》,署衔:“新授安国军节度掌书记、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夏侯观撰并书。”宋哲宗朝一通石刻题下署衔:“新授河中府河东县主簿王基撰。”在文人所撰墓志、序文、私人书信、祭文等行文中,也有记录。如哲宗朝一位官员的墓志铭题作《宋故内殿崇班、新差西京皇城司巡检、上骑都尉郭公墓志铭并序》。孝宗朝史学家李焘去世后,李壁为其父撰写生平中有“女曰均,适朝奉郎、新知果州曹执中”的记载。孝宗朝刊刻《六经图》,其书序末署衔为“左承议郎、新除行将作监丞苗昌言序”。官员的书信中,如仁宗朝蔡襄书信《答王太祝书》开头曰:“新授西京留守推官蔡襄顿首白太祝王君足下。”另如,哲宗朝毕仲游给弟弟写的一篇祭文中,称其弟是“新差知虢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除此之外,在宋代官员的印纸、保状、谢表、摩崖石刻题记等其他各种文体中,也能看到大量例子。

从官员任职情况看,带“新授”字样者,既有地方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也有中央六部侍郎、寺监官、军职,涵盖中央、地方、文武诸官僚群体。就是说,宋代无论公私场合,官衔带“新授”等字样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在某个时期变得很常见,一定是有原因的。进一步讲,宋代官员署衔规范严谨,尤其署全衔,要与授官告敕保持一致,不能擅自增减或修改文字。宋代授官告敕只会注明某人由甲官改为乙官,但乙官前绝不会带有“新授”“新差”等字样。因此,宋代史料中所见官衔,凡带“新授”等字样,都是官员或书写者额外添加的,而且这种做法是朝廷允许、官场通行的。

与上述分散事例相比,《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提供了一个相对集中的分析样本。徐谓礼是南宋宁宗、理宗时期的一名普通文官,一生主要在地方州县任职。徐谓礼文书很可能是徐谓礼后人将其生前相关文书汇总誊录后,作为陪葬物品放入墓中。虽然原件已不可见,但由于这些录白文书均是按照原有体式誊录的副本,因此基本保存了文书内容与格式的原貌。

徐谓礼文书共计15卷,均是在徐谓礼任职期间,与其职务相关的公文书誊录副本,包括告身2卷、敕黄1卷、印纸12卷。这些文书多处写有徐谓礼结衔,其中不少结衔中带有“新授”等字样,提供了一个较完整且丰富的实例样本。以下制成表1,统计徐谓礼所授职务(差遣、职事官)的官衔及其“新授”等字样添加、去除的情况,以便进一步分析。



徐谓礼文书中凡带“新授”等字样的官衔,基本都属于差遣、职事官系统。如“新知平江府吴江县丞”“新除太府寺丞”。表1所列,徐谓礼历任12次不同职务,这些官衔前大多都曾带有“新授”等字样。只有“主管官告院”“监三省枢密院门、兼提辖封桩上库”“主管台州崇道观”三个差遣,徐谓礼拿到任命文书后很快上任,从拿到任命文书到上任以后,没有收到过其他文书,因此无法得知这三个官衔是否曾带有“新授”等字样。但据表1已可推断,宋代“新授”等字样主要用于说明职务(差遣、职事官)。只有两处例外:一是“新授宣义郎”(录白印纸10),二是“新授通直郎”(录白印纸24)。据徐谓礼文书记载,徐谓礼寄禄阶一共迁转了12次,每次拿到转官告身后,都要申报所在机构批书印纸,即在印纸中登记注明。其中只有这两次批书印纸中,新授予的寄禄阶前带有“新授”二字,其余均无。

结合宋代史料中其他实例来看,宋代“新授”字样较多数是加在表示实际职务(职事官、差遣)的官衔前,也有部分是加在表示个人品阶的官衔(如寄禄阶)前。因本文主要关注“新授”字样所反映的宋代岗位选任管理问题,故以下主要讨论职务(职事官、差遣)前加“新授”的现象。

官员新授职务后,“新授”等字样在结衔中的位置,一般紧贴在职务名称之前,而不会放在整个结衔之前。例如:

宣德郎、守太子中允、新差知杭州仁和县事句谌。

朝奉郎、尚书司封员外郎、充秘阁校理、新差通判永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晋陵丁君。

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新授权陕州观察推官张曜。

通仕郎、新授滁州全椒县令、管勾学事、管勾劝农公事孙冲。

以上诸例中,“新授”都只放在差遣前,而没有放在本官、寄禄阶、职名、勋、章服等其他官衔之前。偶尔有个别例子中,“新授”等字样放在整个结衔之前。例如:

治平二年五月十三日……新授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杭州于潜县事、监西京粮料院(赵君)名屼,字景山,以疾卒于洛阳之官舍……朝廷以君为县令,假局河南府,且使视其家。未治事,得疾,药不效,寖革。

赵屼的结衔中,“将仕郎”是文散官;“试秘书省校书郎”是试衔,授给幕职州县官作为加官,以示朝廷奖赏和重视;“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杭州于潜县事”即试衔知县,是北宋前期选人七阶中的第六阶,“知杭州于潜县事”起到本官阶功能;“监西京粮料院”才是赵屼真正的差遣。按理“新授”应放在“监西京粮料院”之前,为何这里要放在整个结衔之前呢?据上下文推测,原因应是:“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杭州于潜县事、监西京粮料院”是整体一并同时授予的,所以“新授”方能置于整个结衔之前。

综上,一般来说,“新授”等字样多置于职务(差遣、职事官)之前。偶尔置于整个结衔之首,说明该结衔是整体一并新授予的。




新授”字样入衔与授官文书颁布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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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新授差遣或职事官,需拿到任命文书后才能正式入衔,称“新授某官”,这个任命文书应是告身或敕牒。宋代官员的称谓很复杂,授官文书颁行原则是:有品的官衔给告身,无品的官衔给敕牒。但北宋前期,有品阶的官衔授予,实际上是同时发一个告身和一个敕牒。告身是唐以来授官的正式文书,但北宋前期,告身上实际没有宰相签署,主要只有官告院的签署和用印,法律效力不高。而敕牒上有宰相机构(中书门下)的官员签署和钤印,实际效用和告身一样,甚至可能更高。五代已经如此,且当时领告身要交绫纸钱(工本费),有些官员为了省这笔钱,就只要敕牒,不要告身,因为有敕牒其实已足够。宋代不用交绫纸钱,所以北宋前期除授品官,普遍给予告身、敕牒两份文书,前者传统而正式,制作精良,适合珍藏、传家;后者具有足够效力且下发简便。元丰改制以后,告、敕不再并行,真正做到了:有品阶的官衔给一个告身,无品阶的官衔给一个敕牒。此时告身、敕牒上都有宰相签署,效力也无明显差别。哲宗元佑四年(1089年),朝廷新授谢景温为权刑部尚书,右正言刘安世在奏疏中曾说:“应在京新除职事官并须受告,方得系衔。”此时已是元丰改制以后,职事官有品,所以是“受告”即给予告身。但推而广之,官员新授某差遣(差遣无品),也必须拿到敕牒,才能入衔,称“新授某官”。换言之,凡职务(差遣、职事官)前的“新授”等字样,必须等官员拿到正式颁发的官告、敕牒后,才能随着该职务同时入衔。

但是表1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即“监三省枢密院门兼提辖封桩上库”的授官时间,授官敕牒作淳佑二年(1242年)八月;到任印纸却据省札录作淳佑二年七月三日,提早了一个月左右。“主管台州崇道观”的授官时间,敕牒作淳佑二年十一月;印纸却录作十月二十五日。“权知信州军州兼管内劝农营田事”的授官时间,敕牒作淳佑八年(1248年)二月;印纸却录作上一年即淳佑七年(1247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提早了一个多月。那么授官时间究竟以印纸批书所依据的省札时间为准,还是以告敕记录时间为准?

宋代笔记《却扫编》载: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赵韩王(按指赵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谓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帝(按宋太宗)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体既简易,给降不难,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四五札子者。盖初画旨而未给告,先以札子命之,谓之“信札”;既辞免,而不允、或允,又降一札;又或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又降一札;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则又降一札,谓之“照札”。皆宰执亲押,欲朝廷之务简,难矣。

据此,省札是尚书省(元丰改制后)札子的简称,既制作简便,颁行快捷;又有宰相押字,具有执行效力,而告身、敕牒的制作流程更慢一些。当朝廷人事任命决定之后,尚书省会先发一个省札,告知官员本人和新任命所在机构,随后再颁发正式的告敕。官员本人即使尚未取得告敕,单凭此省札(“信札”)就可以直接赴任,新任所在机构凭省札(“照札”)就能给他办理上任手续并批书印纸。

如前所述,表1中徐谓礼有三个差遣的授予时间,印纸和敕牒不同。因为到任批书印纸中登记的授官时间以省札为准,所以一般要比敕牒早。当省札与告敕的授官时间不一致时,印纸批书以省札为准。因此实际上,官员取得省札后,不必再等拿到告敕,就可以将新授职务入衔了,“新授”字样最早亦在此时带入官衔。

南宋初年,战乱频仍,朝廷无暇制作告身、敕牒,官员往往拿到省札便上任。政权稍稍安定之后,臣僚立刻上言,建议整顿此类乱象:

国家自来凡所除授,先由大臣进拟,而后下于中书、门下两省。臣僚无异论,则命词省审,授之其人,拜恩殿陛,然后莅事。至于敕命,则写之黄纸,示命令之重,且以防奸伪。近岁事出迫蹙,理失雍容,多令日下供职……兼自巡幸以来,以省札易敕黄,小人易为伪造,奸罔寖多,命令不严,于体未便。欲乞非军旅急遽,令不候受告或放辞谢外,其余除授,并候受告入谢,方许莅事。

臣僚认为,一则省札制作简易,容易伪造;二则告敕更正式,体现朝廷权威;三则从朝廷作出人事任免决定到告敕颁布,需要一段时间,这个时间段正好用来听取词臣、台谏官们的反对意见,以避免决策失误。鉴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大臣提出,今后除非军情紧急时,官员可以不待告敕,取得省札就先赴任;其余正常情况下,官员都必须等拿到正式告敕并入殿朝辞后,才能赴任。高宗表示同意,随后下诏中枢机构照此执行。

但实际上,南宋初年这种“乱象”此后依然存在,因为如果非要等拿到告敕再去赴任,有时等待的时间会非常漫长。如表1中徐谓礼新除“将作监主簿”一职,省札时间是淳佑六年(1246年)十月六日,徐谓礼凭省札于十月十二日已赴将作监上任,之后才拿到告身。据李全德研究,徐谓礼文书中的职务除授,从降省札到给告敕,期间的时间差通常是两个月左右,而且省札的快捷反而导致告敕给付变得更慢。更有甚者,官员上任后迟迟拿不到告敕。南宋刘克庄就说过:“近岁词头积压,朝士有供职累月衔书犹带‘新除’者”。端平元年(1234年),魏了翁在所上《应诏封事》中也提到:

故事,百官除授未有不受告而后供职……自中兴多故,始有不候受告,先次供职之命。因循日久,习为故常……其为外制者,既得词头,旋营假手。臣所见于泰、禧(按嘉泰、开禧)者,犹有五日十日之限。至于近岁,愆期已甚。凡在迩列,犹至半月兼旬尚后受告。外之监司帅守,则有已及一考而犹带新除者。

当时,因为告敕颁发时间拖延,官员不等拿到告敕就去赴任,已是普遍现象。在京任职官员,一般上任后半月或十天能拿到告敕,就算不错。外任地方官员,甚至有的上任快满一年了,还未拿到告敕。上任后就要开始工作,难免要用新官衔来签署公文,如果固守“并须受告,方得系衔”的制度规定,就会耽误工作。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取得省札后即可入衔,是一种应对现实的变通。但“并须受告,方得系衔”的规定又不能不顾及,于是地方官们即使上任已经快一年,差遣、职事官前的“新授”字样也只能一直带着,直到取得告敕为止,以表示对朝廷命令和纲纪的尊重。

综上,省札颁发早于告敕。虽原则上取得告敕方可入衔,但现实中,取得省札后,新授差遣、职事官便可入衔,“新授”等字样最早也在此时一并入衔。




“未领事不得擅落“:“新授”字样能带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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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最早等取得省札、最晚等取得告敕,便可以将新授职务入衔,并在此职务前标明“新授”等字样。那么“新授”字样要带多久?何时去除?

后唐天成二年(927年)曾规定,今后文武官员接受任命者,“不计高卑,未领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请料钱”。就是说五代已有这样的要求:“新授”字样要等官员上任后才能去除。那么,从官员取得告敕到正式上任,这个时段有多久呢?北宋中期开始,冗官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出现因员多阙少而导致官员任命后无法立即就任的尴尬局面。早在北宋英宗时,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已提出“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的问题。至南宋更加严峻,“渡江以来,员多阙少,中外久患之”。尽管等待上岗的时间较长,但是朝廷先授予任官告敕,相当于先给官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稳定官僚队伍。幸运时,官员得到现阙,可以立刻上任。如表1中“两浙西路、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一职就是现阙。不幸时,官员拿到告敕后要排队等待上岗,因为岗位上现任官员尚未满任,甚至前面还有一二人、乃至两三人在排队等待上岗,真是“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这个等待上岗的过程叫做“待阙”。如表1中徐谓礼任“平江府吴江县丞”一职,绍定二年(1229年)五月朝廷已下敕牒任命,但要等现任曾揆于绍定二年十二月满阙离任后,徐谓礼才能赴任,因此徐谓礼一直到绍定三年正月才上任。这个待阙时间在宋代并不算太久。

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记载一事:

新差充荆湖南路安抚司参议官柴叔夏言,系周世宗五世亲孙,见待两政三年阙,望特改一近阙合入差遣。诏改差江南东路安抚司参议官,替陈政由到任成资阙。

宋代差遣阙额有“成资阙”与“年满阙”两种。“成资阙”是指官员在某一差遣任内达到一定年限、积累了一定考数,即可“成资”,亦即被承认已具备了该差遣的资序。宋代一般是“三考满任而两考成资”,官员多希望能在任内成资,这样即可理为一任,这直接关系到今后仕途升迁速度。而“年满阙”则必须任满一定年限方可,满任时间长短根据不同地区、职务而有所不同,有三年满、三十月满、两年满等。上文中,柴叔夏最初新授差遣是“待两政三年阙”,“三年阙”指三年满任的年满阙;“政”通“任”,“两政”指还要等前面两人任满。这个待阙时间太久了,虽然在宋代待阙时间超过三年的情况并不少,但考虑到柴叔夏是后周世宗的五世亲孙,朝廷便同意他的申请,改授了一个“替陈政由到任成资阙”。虽然仍要待阙,但前面只需等一人(陈政由)任满即可,而且这是“成资阙”,不必等三年即可任满,待阙时间要短一些。

因为拿到告敕就能入衔,所以待阙期间,官员就可以在各种场合使用“新授某官”署衔。如北宋官员蔡襄在做地方官时,曾在一封奏状中提到:

昨以新授虔州赣县尉柯述在州待阙,权请教授,将及半年。

又如英宗治平年间,有一名叫丁宝臣的官员,新授“通判永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一职,“待阙于常州”时去世了,王安石给他写的墓志铭中依然将其最终官衔标注为“新差通判永州军州兼管内劝农事”。再如南宋绍兴年间,吏部上奏说:“新差温台州海内巡检”王亨,现在临安府待阙,因其曾在玉牒所做过修书工作,熟悉情况,希望“暂差本人权充本所(按玉牒所)点检文字”,并由玉牒所给予一定补贴,“候本官阙到日发遣前去之任”。类似事例不少,兹不赘举。

取得告敕后,无论是否要待阙,只要未上任就职,就可以一直带着“新授”等字样。例如,宋哲宗元佑时:

诏新除御史中丞刘挚举监察御史二员(原文小字注:挚除中丞乃二月十二日也。二十二日诏犹称新除,缘挚辞免,自十七日居家待命,犹未供职故也)。

又如北宋刻本《范文正公文集》书前有一篇苏轼写的《叙》,署衔是“元佑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龙图阁学士、朝奉郎、新知杭州军州事苏轼”。而苏轼于元佑四年(1089年)三月得旨知杭州,七月三日才到任。这两个例子反映出,官员收到告敕就要入衔,这是对朝廷命令的尊重。入衔同时又带“新授”等字样,是为了表达两个意思:一是还未上任就职。二是因各种原因,官员不愿接受新任命,正在上表辞免、居家待命状态,其表状中注明“新授”即委婉表达了他的推辞之意。

既然拿到告敕后就能署“新授某官”,一直到上任。那么“新授字样可以带多久”这个问题,就应当换一个问法:官员取得告敕并上任后,是否还能继续带“新授”字样?能带多久?




上任后仍带“新授”与官员的“试用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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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新官上任后即可落“新授”字样。如表1所示,徐谓礼一旦到任就职,印纸中就不再称其为“新授某官”,而只称“某官”。如绍定二年(1229年)五月颁发敕牒,授其“平江府吴江县丞”一职。同年八月,磨勘转宣义郎印纸批书时,尚称其为“新知平江府吴县丞”。次年二月,到任印纸批书时,就去掉了“新”字,直接称其为“知平江府吴县丞”。即徐谓礼差遣、职事官前的“新授”等字样,都是在到任印纸批书时才去除的。这也符合前述五代以来“未领事不得擅落新授字”的规定。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官员上任后已过数月仍迟迟不落“新授”字样。如淳佑四年(1244年),徐谓礼凭省札赴任“新差两浙西路、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七月十六日到任交割完毕,八月方取得敕牒,如前所述,告敕颁发时间往往比省札慢。到任印纸批书时,因为实际已经就职,所以去掉“新”字,只称“奉议郎、特改差两浙西路、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但淳佑五年正月十九日朝廷颁发的磨勘转承议郎告身中,称其为“奉议郎、新改差充浙西、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仍带“新”字,而此时距离徐谓礼就职已经过去五个月。

官员上任后数月仍带“新授”,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官员与中央往返文书上。一类是中央颁发给官员的文书。比如表1中“新除将作监主簿”的例子,淳佑六年(1246年)十月六日朝廷颁下省札,徐谓礼在当月十二日就职。就职五个多月后,淳佑七年(1247年)四月五日,吏部颁给他转朝散郎的告身,其中称“朝奉郎、新除将作监主簿”,仍带“新除”。徐谓礼拿到朝散郎告身后,要向所在机构将作监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工部报备并批书印纸,但将作监的报备文书、工部的印纸批书中,却只称其为“朝奉郎、行将作监主簿”,并不带“新除”。另一类是已上任官员给中央奏状中的署衔。例如本文前举宋光宗朝中央九名官员联名上疏,奏状署衔中排名第五位的是“朝议大夫、新除刑部侍郎、兼侍讲黄艾”。又如宋宁宗嘉定五年(1212年)六月,俞烈以吏部侍郎兼同修国史。而在当年九月十四日的一份联名奏状中,俞烈署衔仍作“新除吏部侍郎”。

总之,新官上任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央与这些官员的往来文书中,称呼、署衔仍会带“新授”等字样。那么,能带多久呢?据徐谓礼文书来看,最长是就职后半年内都可以带。这一现象提示我们:“新授”等字样的意义,主要应该是针对中央人事部门而言的,这种做法对宋代人事管理的意义何在呢?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朝廷采纳河东转运使范正辞的意见,下令自今幕职官到任半年后,其上司即本州的知州、通判要向本路的转运司报告,该幕职官是否胜任。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又强调:原本地方僚属若犯赃罪,路、州长官即使新就职也要负连带责任被问罪;今后路级长贰上任未满百日,州级长贰上任未满一月,因其尚未熟悉新工作,就不必追责。这两条制度分别出台于北宋真、仁两朝,这是宋代官员选任制度确立并完善的重要时期。两条制度都针对地方官。

也就是说,地方官(从幕职官到州路级长贰)上任后有一段类似“试用观察期”,时间长度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在此期间,一方面,新官可以比较从容地熟悉新工作,酝酿未来几年任期内施政方针。我们在宋人文集中可以看到不少奏状,正是官员上任不久后发现问题,向中央反馈并要求予以人事、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而中央对这种奏状,一般都会认真听取并尽量予以满足。南宋曾推行过一种制度,要求知州、监司到任半年后,必须就自己辖区内的民事或边防向中央报送五条奏章,称“便民五事”。其中“到任半年后”这个时间点,正好与官员通过试用观察期、卸去“新授”字样的时间点吻合。另一方面,宋代选任重视资历,除个别重要岗位外,一般都是论资排辈授官,地方州县官选任尤其如此。一名新授地方官,即使资历合格、履历清白,但不等于他一定能胜任。而究竟能否胜任,必须要等他就职一段时间以后才看得出来。对中央人事部门来说,新官到任后一个月到半年内,如果发现他严重无法胜任,那就得及时止损,将其调离。如果半年内没出大问题,这个人事任命才算最终尘埃落定。接下来对该官员任职表现的考察评价,就完全移交给当地主管机构或监察机构,以年度考课、批书印纸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似未形成制度条文,应是通过实践积累形成的经验性习惯性做法,可视为宋代“防弊”之政的体现。

《宋会要辑稿》职官**至七五集中记载了大量宋代黜降官事例,其他宋代史料中也经常可见官员遭到弹劾的事例。这些被弹劾、黜降的官员,在奏状、诏令中经常被称为“新授(差、除)某官某”。若仔细分辨,他们虽然都是“新授某官”,但实际上处于“新授”的不同阶段:有的刚拿到省札、告敕,有的刚朝辞后准备赴任,有的刚上任不久。以往学界研究宋代官员选任与考课,涉及对朝廷人事任命和官员履职的监察问题,主要关注以下几道关口:①词臣起草告敕时、给事中审核命令时进行封驳。②台谏官在人事任命出台后进行弹劾。③通过朝辞皇帝亲自查验人品才能,若官员年劳昏庸或奏对乖谬,会被当即罢免或改任。④官员就职后,满考、满任时的考课,包括批书印纸与考状等级评定等。其中①②③属就职前,④属就职后。但其实还有一道关口被忽略了,即新官上任半年内,地方以本机构长官和路级监司为主,中央以台谏为主,会对新官任职初期的表现进行考察评估。宋代不少弹劾、调任都发生在任职初期这个阶段,这不是偶然。

朝廷不仅希望掌握全国员阙,总揽人事任免权;也希望了解、掌控官员在任期间的情况。宋代官员的一个完整任职周期,如果按三年一任来算,大致可以分成五个节点:到任、第一考、第二考、第三考、离任。这五个节点将三年任职过程分作若干阶段。一方面,尽管天高皇帝远,但通过对每个阶段的考核评价并批书印纸,中央人事部门可以大体掌握官员(尤其地方官)任职全过程的表现。另一方面,大致一考(一年)为一个阶段,如果时段划分得再细,就会影响到日常行政的效率和成本。可是新官上任初期的就职情况也很重要,那么如何称呼这个阶段呢?不同层级岗位的“试用观察期”长度不同,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一一区分过于细碎,一般就以官衔中带“新授”等字样来体现。新官所在机构熟知情况,自然知道官员目前处于任职的哪一阶段,因此“新授”字样主要是给中央看。

例如表1的监三省枢密院门、兼提辖封桩上库”一职,徐谓礼淳佑二年(1242年)七月三日得到省札,七月七日就职,但很快八月二十七日就被臣僚弹劾而罢黜,不久改授闲职“主管台州崇道观”。解任印纸中没有说明弹劾理由,但这件事发生在新就职半年内是无疑的。

检诸其他史料,类似情况在宋代还有不少,下面举数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新判尚书刑部何正臣因“未尝践履刑狱职任”,改判尚书兵部。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新知楚州胡与可因“旧愆未赎”、新知嘉州陆游因“燕饮颓放”,俱遭弹劾而罢。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新知广安军赵楙因“专以声势气焰侵凌长吏”,被本路转运判官王溉弹劾而罢免。宁宗嘉定三年(1210年),新知泸州费士寅因“无所建明”“不屑意郡事”,遭弹劾而罢免,授予宫观官。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年),新监鄂州户部粮料院赵善图片因“不安分守,邈视其长”,遭其上级湖广总领綦奎弹劾而罢免,另与闲慢差遣。

上述五例中的何正臣、陆游、赵楙、费士寅、赵善图片,都是新官上任不久便遭到弹劾。弹劾理由各不相同:不认真工作,贪图享乐,欺凌长官,无所事事,不安分守己,等等,总之是上级或监司根据新官上任之初的任职表现,认为他们无法胜任新岗位。类似事例在两宋时期并不罕见。

由于中央选任地方官主要按照资历,至于官员实际能否胜任,本机构长官和监司更了解实情,更有发言权。因此宋代有地方长官甚至提出,希望朝廷新选派的官员来本地上任时,先接受本地路、州级长官的考察,然后再就职。如果考察后认为这名新官无法胜任,则希望朝廷允许本地长官自己另外差辟其他官员。例如南宋淳熙九年(1182年),经潭州知州李椿建议,朝廷下诏:“郴州桂阳县令,本路帅、漕体量讫,方许赴上。如不堪倚仗,别行奏辟。”南宋嘉定十四年(1221年),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上奏,认为中央选派来管理钱物收支的官员能力往往不足,遂申请改由本机构自行决定军库监官两个岗位员阙的选任,当然最终仍要报请中央审核通过,即所谓“奏辟”。该申请获得了朝廷批准。

总之,新官遭到弹劾这种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新官上任后不久。这种弹劾的目的,不在于“优胜”,而在于“劣汰”。即通过对新官上任最初一段时间任职表现的考察,将其中严重无法胜任的新官予以淘汰,尽早止损。宋代经常有新官遭弹劾被罢免,这种做法,一方面给我们造成“宋代人事任命朝令夕改”的印象;另一方面,发现问题立即改正,对一方百姓或政务运行来说是有利的。

新官上任后不久因无法胜任而淘汰,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刚上任就被弹劾的新官离岗以后怎么处理呢?个别官员有重大渎职犯罪行为的,会被问罪。但大部分官员甚至都够不上犯错,仅仅是因为年迈、昏庸、无能等原因而不能胜任。朝廷对他们一般会给予较人性化的处理,主要是:改授宫观官闲职,只领俸禄不必任事;从亲民官调任监当官、学官,不再直接处理民政;从重要州县调任至次要州县,政务相对简省,对行政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可是这对次要州县的老百姓来说岂非很冤,他们无端成为能力低下官员攒资历的牺牲品,只能说这是当时人事任免制度的无可奈何之处。

有些新官待阙很久,好不容易上任已有一段时间,却因为“不能胜任”甚至非个人原因要移任。对他们来说,这段时间就等于白干了,心里确实难以接受。考虑到这一点,政策也会有相应照顾。史载:

吏部流内铨言,诸州有亲属为部内官,到任一考以下听对换;一考以上,请令俟成资日,依得替例放罢。从之。

知州上任后发现,有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做官,按制度规定这名亲属要回避。对这名亲属来说,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因此朝廷准许这名亲属官员:如果到任尚未满一年(一考),那么立刻换一个差不多同等的岗位,立刻有新岗位可上,损失不至于太大;如果到任已经一年以上,那就允许继续任职,直至任满。南宋初年曾出台更详细的规定:

详定一司敕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敕、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大意是说:官员A接到移任(从甲职移任乙职)的朝廷文书后,按规定目前的甲职就要立刻解除,前去乙职就任。但如果官员A并非因为犯罪而移任,同时乙职目前尚有官员B在任未满,并非现阙,官员A需要待阙一段时间。此时,官员A可以向尚书省吏部申请:①让自己在甲职再干一段时间,等甲职接替官员C到任为止,这样至少可以多领一段时间的岗位俸禄;②若官员A在甲职已经干了相当长时间,离完成一考(一年)还差不到一百天,就可以等干满这一考再走,这样不仅可以多领些俸禄,更重要的是,满一考即可批书印纸,将来积累一定考数后能获得仕途升迁。这可以视为朝廷通过①或②方式对官员A进行经济和仕途方面的一些补偿。官员A上任既未满一考,又没有犯罪,却要被移任,前述“新官上任后不久因无法胜任而遭弹劾并调任他职”正符合这种情况。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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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新授予的差遣、职事官官衔前带“新授”等字样,是一种普遍现象。官员收到省札或告敕后(省札一般比告敕早),就可称“新授某官”。一直到上任就职时,到任印纸批书中便落“新授”字样,直接称“某官”。但就职后最初一段时期具有“试用观察期”意味,不同岗位从一个月到半年不等,在此期间,中央与官员往来文书中,称呼、署衔仍可带“新授”等字样。这种办法应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的,而非一种有意识的制度设计。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可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宋代员多阙少,官员即使获得任命也要待阙很久才能上任。二是宋代选任环节主要考虑资历,对官员才干及其与岗位匹配度的考量不足。据笔者所见,署衔带“新授”现象在明清也有,但并不普遍,其中原因有待进一步考察。

宋代差遣职事前带“新授”字样,其意义有几个方面:第一,“新授”首先强调的是“朝廷授予”,突出的是中央权威。官员拿到任命文书即称“新授某官”,体现出对朝廷命令奉行不悖的态度。原则上,中央集中掌握全国的岗位员阙和品官任免,任何人都不能对中央已经下达的人事任命进行违抗、改差、冲替。这是保证宋朝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手段之一。第二,北宋中期以后,员多阙少矛盾日益突出,提前注授职务并允许入衔,官员即使要待阙很久,但对未来多少有了心理预期,这样有利于稳定日益膨胀的官僚队伍。第三,宋代官员选任以资历优先,但朝廷毕竟希望兼顾能力,要考虑人和岗位的匹配,即使做不到“择优”,至少要“汰劣”。新官上任最长半年内仍可带“新授”等字样,这种做法虽无制度明文,但史料中普遍存在,应是当时在实践中摸索出的做法。在此期间,一方面新官可用来作为适应期,若僚属犯罪,其长官亦不必负连带责任,享有“免责”的优待。另一方面,所在机构、监司、台谏也会根据新官表现,判断其是否适合该岗位,若严重无法胜任,朝廷会及时止损,将其调离。

宋代一方面鼓励官员久任;另一方面,朝廷因弹劾而调整人事任命的事例又特别多。很多弹劾对象被称为“新授(差、除)某官某”,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新授官是刚上任不久。当然,对新官的弹劾理由,从表面看都是正当的,但背后实际原因各异。如《宋会要辑稿》职官**至七五“黜降官”部分,哲宗、徽宗两朝记载事例特别多,这和当时党同伐异的政治背景有一定关系。可是排除这些不稳定的人为因素,单从人事制度设计角度去考虑,可以看到,宋代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普遍存在这种做法:即在新官上任最初一段时间留有这样一个试用观察期的环节,用来淘汰严重无法胜任者,作为对以文书、资历为主要依据的选任制度的一种修正。也就是说,宋代对在任官员的考核,并不是只在任期中间(满考)和任期结束(满任)时才有,实际上早在任期最初半年内也有一次。这一点,是以往学界研究宋代官员选任与考课问题时未曾关注到的。在以循资格为主要原则的选任制度中,也考虑到官员施政能力、官员个体与岗位磨合适应等实际情况,这是宋代官僚管理制度自我修订、完善的表现之一。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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