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职推荐权与教士的职业生涯
刘城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北京 100089。]
内容提要 教士在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居于强势的职业群体。本文以中世纪的英格兰为例,论述了教士任职制度的运用机制。教士就任新职需由教皇或主教进行资格审查并安排教区,然而在授予圣职的教会组织与接受圣职的教士之外,存在着起决定作用的第三种力量―――圣职推荐人。圣职推荐人为教士任职提供经济收入来源―――圣俸或薪俸,是教职界潜在的“雇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士在职业生涯中的升迁沉浮。教职界的职业竞争在本质上是对圣俸与薪俸的追逐,良好的职业前景固然需要良好的职业素质,更需要圣职推荐人强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 圣俸 薪俸 圣职推荐 教堂保有 教士职业
在中世纪的英格兰社会,教职人士一向是重要的职业群体。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修士艾尔弗里克(Aelfric)把公元10世纪的社会划分为三个职业人群―――“为我等护卫城镇及家园之人”,“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ofSalisbury)在1159年写成的《论政府原则》中,把这三个职业人群概括为“作战的人”(bellatores),“说教的人”(oratores),“劳作的人”(laboratories)①。教职人士作为“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作为“说教的人”,是上述三个职业群体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商人、手工业者、律师、医生等职业相继出现,然而教士仍然是社会职业群体中的重要成员,掌管着涉及人类灵魂的事务。1421年的一份议会请愿书把人生事务分成三类―――灵魂、肉体、世俗事务,请愿者认为应当对三者施行分门别类的管理:灵魂由上帝掌管,世俗事务由法律掌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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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Asa Briggs,A Social History of England),企鹅丛书1985年版,第59―60页。
②罗伯特?E.罗斯:《世俗权力与英国教会的宗教改革:爱德华一世至内战》(Robert E. Rodes,Lay Authority and Reformation in the English Church:Edward I to the Civil War),圣玛丽亚大学1982年版,第2页。
一、“有圣俸教职”与“无圣俸教职”
教职人士依照收入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圣俸的“有圣俸教职”,另一类是不持有圣俸的“无圣俸教职”。“圣俸”从拉丁文的“采邑”一词演变而来,与采邑一样,圣俸也是“自由持有”的产业,主要形式是圣职躬耕田与什一税收入。
在圣职授职礼上,需要向任职者授予一个头衔。由于档案记载有限,关于“头衔”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十分清楚。据推测,头衔恐怕就是任职者是否有“圣俸”的标志。在这方面,一个明显的例子是1488年牛津大学举行的一次圣职授职礼上,有39名襄礼员受到圣祝,其中16人是“有圣俸教职”,余下的23人是“无圣俸教职”。这次授职仪式还祝圣了20名副执事,其中10人是“有圣俸教职”,另外10人是“无圣俸教职”①。
“有圣俸教职”与“无圣俸教职”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来源。如果有圣职推荐人为某一位教士提供圣俸,或者教士本人有家族产业作为圣俸,就有机会成为“有圣俸教职”。圣俸是教堂永久性产业,教士一旦得到圣俸,不仅意味着有资格得到一份稳定的圣职躬耕田与什一税收入,而且意味着终生任教职,除非年老退职或犯罪,极少有被剥夺的情况发生。因此,持有圣俸的教士有“教职界绅士”的美称。然而圣俸的数量是相对固定的,不足以使每一位教士都成为有圣俸教职。那些没有寻找到圣俸的教士就只能作为“无圣俸教职”,寻求领取薪俸的职位。一般来说,无圣俸教职者收入低且不稳定,通常被称作“教职界无产者”。实际上,在初涉教职界的人中,只有少数幸运者可以得到圣俸。
在中世纪,临时性教职的种类很多。堂区主持人由于种种原因必须远离他的堂区时,往往出资延请一名代理人(vicar)代为照管堂区。有些教堂设有执事、副执事,这类教职是堂区主持人举行礼拜仪式时的助手。有些教堂有附属的小礼拜堂,需要有忏悔神父主持。有些贵族之家也设有礼拜堂,聘请忏悔神父主持,可以称之为“私家忏悔神父”。地位显赫的贵族之家可能聘请多名忏悔神父,第五代诺森伯兰伯爵家雇佣的神父多达11名。此外,行会或某些慈善团体也可能聘请忏悔神父,利奇菲尔德主教区的圣玛丽行会拥有一座圣玛丽礼拜堂,有多名忏悔神父在此服务。追思礼拜堂神父中也有一部分是领取薪俸的临时性教职。
尽管大多数临时性教职的收入低,如果一身兼任几项临时性教职,也有可能获得丰厚的收入。15世纪时,一位名叫约翰?多恩哈姆的教士每逢礼拜一、礼拜三、礼拜五在圣玛丽礼拜堂主持礼拜仪式,这项教职的报酬不是薪俸,而是实物②。有些临时性教职的任期也并不短暂。约克郡塞尔比修道院在1399年和1401年分别为它的两座礼拜堂―――塞尔比礼拜堂、斯奈思礼拜堂聘请主持人,其中塞尔比礼拜堂神父任期12年,斯奈思礼拜堂神父任期10年,而且只要任职者有能力继续履行圣职,任期还可以无限延长③。
诸如此类的临时性教职不仅可以增加教士的就业机会,而且有缓解教职供需矛盾的作用。这是因为无圣俸教职具有伸缩性,类似于教职界的一座蓄水池。尽管获取圣俸、甚至多个圣俸是每一位投身于教职生涯的教士追求的目标,然而那些一时无法跻身于“教职界绅士”行列的教士,可以在追求圣俸的过程中担任领取薪俸的临时性教职。除了少数幸运者外,大多数教士往往需要等候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圣俸。从教会档案记载中看,从进入教职界到得到圣俸被安置到教区,间隔10年者并不少见。在中世纪晚期,教士职位总的发展趋势是:有圣俸教职数量固定,甚至减少;无圣俸教职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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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A.F.汤姆森:《都铎王朝早期的教会与社会,1485―1529年》(J.A.F.Thomson,The Early Tudor Church and Society,1485―1529),朗曼1993年版,第143页。
②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R.N.Swanson,Church 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布莱克韦尔1993年版,第47页。
③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48页。
二、圣职推荐权与教堂保有权
“圣俸”的存在,涉及由何人提供“圣俸”以及如何莸得“圣俸”的问题。一般来说,圣俸是由教产的捐赠人提供的。依照中世纪教会的传统,教产捐赠人称为“恩主”,对末来享有该项教产的教职拥有提名权,称为圣职推荐人。由于每一份圣俸都归圣职推荐人所有,因此每得到一份圣俸都需要圣职推荐人。圣职推荐人实际上是教职界潜在的雇主,对教职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教士就任圣职时,需要圣职推荐人开具推荐信,类似于一种经济担保书。教职人士获取圣俸的惟一途径就是寻找到圣职推荐人。
圣职推荐人的存在,使僧俗两界围绕着圣俸形成了无数个社会关系网。进入教职界并得以位列有圣俸教职行列,受复杂的社会因素左右。具有殷实家族背景的教士,可以从家族财产中划出一份教产作为圣俸。这些教士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他们本人既是任职者又是圣职推荐人。然而,赫里福德主教区的档案记录显示,在1328―1448年间,以家族世袭财产作为圣俸的教职数量稳步下降。到15世纪中叶时,这类教职人士的数量就更为稀少了①。出身低微的人只好寻找圣职推荐人。这些人在得到推荐信、担任圣职以后往往与圣职推荐人之间形成一定的主从关系,为圣职推荐人服务。《帕斯顿家族书信集》中有许多事例反映了这个家族与其推荐的教士之间的关系。在记载中,帕斯顿家族推荐的一名堂区主持人曾经依照主人的意愿主持礼拜仪式,由此而招致堂区教徒的不满,双方之间在举行弥撒礼时发生冲突。帕斯顿家族推荐的另一位堂区主持人曾经在一封写给这个家族女主人的信中,详细报告了在她的几块领地上各有多少只羊②。这位堂区主持人显然还负有为其主人管理庄园的责任,实际上是充当庄园管家。
教产的核心部分是教堂,此外还包括附属于教堂的地产,以及教堂所在地区一定范围内的什一税征收权。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被称为教堂保有权,教堂保有权是一项比较古老的权利,在诺曼征服前后就大体形成了。最初形成的教堂保有权由不同的人或团体持有,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地产所有人保有的教堂。这类教堂或者建在王室庄园(或曾经是王室庄园)上,或者建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国王赐地“书田”(book land)上,而且大多是由跟随国王作战有功的骑士持有的书田,实际上是由王室或贵族保有的教堂。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一旦这类教堂有了固定的圣俸收入渠道,教堂保有人便不能随意改变传统,不得将圣俸收入据为己有,必须用这份圣俸供养教职身份的教堂主持人。
2 教士团体保有的教堂。这类教堂往往隶属于某一座修道院,或修道性质的主教座堂教士团,而且大多是得自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王室赐赠,或者是虔诚教徒的捐献。虽然这类教堂的收入在原则上归教士团体所有,但是他们不得随意占用教堂圣俸的收入,而必须用圣俸维持这座教堂。在这种情况下,修士团体或者以他们中的修士主持这座教堂,或者以圣俸收入延请其他教士,作为教堂主持人。
3 教士个人保有的教堂。这类教堂的所有人最初是教堂主持人,他们本人或祖先在接受教职后被安置在教堂服务。出于种种原因,这类教堂逐渐演变成教职个人或其后代的财产。之所以称这类教堂为“教士个人保有”,是由于它的所有权在某一时期被教士侵夺并形成传统,并不一定意味着教堂保有人世世代代是教职身份。在某种情况下,他们也需以圣俸收入延请教士,为这座教堂服务。
4 主教保有的教堂。这是另一种形式的教士个人保有权,只不过这类教堂大多位于古老的主教区地产上,或者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主教区管理中心。虽然这类教堂的来源不同,既有王室赐赠,也有当地教徒捐献,但是所有权逐渐被教堂管理人,也就是主教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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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E.F.雅各布:《牛津英国史:15世纪,1399―1485年》(E.F.Jacob,The Oxford History of England:The Fifteenth Century,1399―1485),克拉伦登1985年版,第284页。
②E.F.雅各布:《牛津英国史:15世纪,1399―1485年》,第288―299页。
无论以哪种形式保有的教堂,在习惯上都是由教堂所有者享有该座教堂的圣职推荐权,即有权推荐某人获得这座教堂的圣俸收入。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圣教推荐权具有潜在的重要性,因为圣职推荐权实际上是对“人”与物的支配权力。圣职推荐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捍卫自己的权力,轻易不肯让渡这一权力的行使。国王亨利四世曾经写信给达勒姆主教座堂教士团监理,要求为国王政府的一名官吏安排圣俸,由于圣职推荐人坚持自己行使权力,国王的目的没有达到①。也有侵夺圣职推荐权的事件发生,当事人迫于侵权者的权势而不得不接受强加给他的人选。国王理查三世就曾经要求利奇菲尔德主教将他拥有的一个教职安排给国王的一名宠臣担任,利奇菲尔德主教惧于国王的压力,没有胆量拒绝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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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R.梅厄斯主编纂:《英国历史文献,1327―1485》(A.R.Myer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327-1485),伦敦1969年版,第667页。
②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69页。
圣职推荐权与地产所有权有某种相似之处,涉及对地产收益享有的权利。就如同人们拥有房屋、地产、牲畜那样,圣职推荐权也是一种可以世袭继承、可以转移的财产,在转移和继承的过程中也可能引起司法纠纷,因此,普通法一向把圣职推荐权作为私有财产对待。亨利二世时即已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涉及圣职推荐权的纠纷由郡守主持的普通法法庭裁决。郡守在审理涉及圣职推荐权的争讼时,一般的做法是召集一个陪审团,由陪审团宣誓证明谁是争议中的教士职位的最近一次推荐人。普通法法庭一般参照最近一次圣职推荐做出裁决,而不溯及既往。虽然圣职推荐纠纷由普通法法庭裁决,有争议的教堂收入,诸如什一税、教徒捐献等,却是由教会法庭裁决。
在通常的情况下,圣职推荐权与地产所有权联系在一起,即某一块地产的所有人,享有该地产上所建教堂的圣职推荐权。档案材料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拥有一块地产以及地产上教堂的圣职推荐权,在他去世时,地产连同教堂的圣职推荐权由他的遗孀与儿子分割继承,遗孀分得地产的1/3作为“寡妇产”,以及1/3的圣职推荐权(意味着在每三任教职中,有一任由她推荐);儿子继承余下的2/3地产以及2/3的圣职推荐权(意味着在每三任教职中,有两任由他推荐);儿子保留下自己名下的地产所有权,但是将圣职推荐权出卖给一位陌生人;陌生人推荐了前两任圣职,轮到遗孀推荐第三任教职时,她却去世了;作为寡妇产的地产自然是划归儿子所有,但是遗孀享有的圣职推荐权却引起了争议;陌生人要求享有第三任圣职推荐权,理由是,遗孀的地产归入余下的2/3地产,她享有的圣职推荐权也应划入余下的2/3圣职推荐权;法庭最终裁决由儿子继承1/3圣职推荐权。法庭的裁决结果表明:遗孀享有的圣职推荐权划入儿子享有的2/3地产,而不是划入2/3圣职推荐权,因为圣职推荐权是附属于地产的一种权力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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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伯特?E.罗斯:《世俗权力与英国教会的宗教改革:爱德华一世至内战》,第35页。
圣职推荐人享有的权力也不完全一样。有些圣职推荐人提出的教职人选无需主教批准即可正式就任圣职。但是通过这类圣职推荐权就任的教士必须从主教那里得到一纸履行圣职的许可证书,这类教职任职以后如有违背教会法之处也可导致被免职或停职。这种提名权与任命权合一的圣职推荐权称为“advowsons donative”。然而,大多数圣职推荐人还必须将提出的人选报送主教批准。所谓主教批准,除了审查推荐的人选是否有能力承担与该项圣俸相关的教职外,还要对该项圣俸的情况(诸如是否空缺、收入多少等),以及推荐人的权利是否正当进行审核,为的是避免重复推荐、越权推荐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主教有权拒绝为这类教职的候选人授圣职、安排教区,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发生。这种只享有提名权的圣职推荐权称为“advowsons presentative”。一般来说,主教对这类圣职推荐权产生的教职可以施加直接的控制,对前一种圣职推荐权产生的教职只享有监督权。还有一种由主教座享有的圣职推荐权,称为“advowsons collative”,实际上是由主教自行提名、自行任命的圣职推荐权。
既然圣职推荐权是与地产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那么,也可以像对待地产那样对待圣职推荐,不仅可以继承,也可以买卖、出租或无偿让渡。事实上,这几种情况在中世纪都时有发生。如果圣职推荐人对行使权力不感兴趣,他通常采取下列几种变通的办法:1 将权力出售或赠送,这种出售和赠送既可以只涉及圣职推荐权,也可以涉及圣职推荐权背后的教产;2 在继续保有圣职推荐权的前提下,出租或无偿让渡一定期限的圣职推荐权,承租或接受这种让渡的人被称为“pro hac vice patron”或“the patron assignatus”;3 让渡对圣职的提名权,但是保有向主教推荐的权力,也就是别人提名,他推荐,这种做法意味着圣职推荐人掌握着对他人提名的最后确认权,从而保证圣职推荐权的安全系数,避免圣职推荐权在临时让渡的过程中因出现混乱而最终丢失。
为什么会出现让渡圣职推荐权的现象?实际上,圣职推荐人永久性或临时性出让权力是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首先,按照英国教会的传统,如果某一教士职位空缺,推荐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候选人,如果逾期未提出候选人,则由主教提供人选。对于那些无兴趣提出候选人的圣职推荐人而言,与其坐视由自己保有的教堂落入主教或国王之手而一无所得,不如把圣职推荐权甚至教堂保有权出售,多少有些收益。其次,圣职推荐人一时提不出合适的人选,但是他又非常希望有一名教士来主持他的教堂,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接受别人推荐的人选。遇有这种情况,教堂保有人会要求提名人为行使了推荐权而付费。再次,有些精明的圣职推荐人在自己的候选人刚刚任职后,马上出售下一任圣职推荐权,为的是提前获得一笔收益。根据伍斯特主教区档案的有限记载,出售下一任圣职推荐权的价格一般在30―100英镑之间。
为什么会有人乐于购买下一任圣职推荐权?有的时候是因为购买者希望推荐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圣职,这种情况或者是,或者不是出于宗教动机。有的时候是某一教职的、在任教士在本人不便亲自出面的情况下,指使某人出面购买教职推荐权,为的是假手这位购买人使自己的私生子继任教职。还有一些人把购买圣职推荐权看作在社会和财政方面的投资,以便将来取利。出售下一任圣职推荐权的做法对教职成份的构成有一定影响,它使得下一层乡绅与无地阶级在付出一定代价后,获得了选择当地教堂主持人的发言权。
宗教改革以后,随着新教派势力的发展,出售圣职推荐权的做法已很少见,主要原因是失去了圣职推荐权的买主。新教派注重讲经布道而轻视宗教礼拜仪式,宗教改革以后很多教堂出现了由新教徒出资设立的讲经席或布道席,由于有了新的聘请教职的渠道,因而无需通过购买圣职推荐权来安插自己的人选。
三、教士的职业竞争
无论是圣职推荐人制度,还是各类临时性教职的设立,都使教职界的职业竞争复杂化。一部分在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教士可以得到待遇优厚的教职,而那些缺少竞争能力的教士只能接受收入微薄的教职。由于教士之间贫富悬殊,教职界也出现了两级分化的现象。
主教、修道院长等高级教职除了享有圣俸之外,还大多享有“封土”性质的“世俗性地产”。“圣俸”连同“世俗性地产”,可以为这些高级教职带来几百甚至几千英镑的年收入,他们中间的富有者与世俗贵族的岁入不相上下。根据历史学家对1535年教职收入估定清册的研究①,英格兰与威尔士21个主教区每一年得自地产的毛收入总额大约是2.61万英镑,得自行使宗教职能的毛收入大约是3450英镑,在扣除各项费用及成本后,这两项的年净收入额约是28,022英镑。这最后一项净收入数字是可以向国王政府提供税款的收入,现将各主教区记录在册的年均净收入总额(也可称国王政府据以征税的收入)的统计结果引述如下②:温切斯特3885英镑3先令33/8便士,坎特伯雷3223英镑18先令71/8便士,达勒姆2821英镑1先令51/4便士,伊利2134英镑18先令5便士,约克2035英镑13先令7便士,林肯1962英镑17先令41/2便士,伦敦1119英镑8先令,伍斯特1049英镑17先令33/4便士,诺里季978英镑19先令41/2便士,罗切斯特411英镑113/4便士,圣?阿萨夫187英镑11先令6便士,兰达夫154英镑14先令1便士,班戈131英镑16先令31/2便士。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温切斯特、坎特伯雷、达勒姆、伊利4个教区是所有主教区中的首富,年收入都超过2000英镑;相比之下,位于威尔士的班戈、兰达夫、圣?阿萨夫是最贫穷的主教区,年收入都在200英镑以下③。各主教区的纳税额也可以反映出不同主教区之间的贫富差异,仅以温切斯特主教区与班戈主教区为例,前者的纳税额是后者纳税额的30倍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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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于主教区地产在13世纪形成以后其数量没有大的变化,1535年的教职收入清册可以为研究前一时期主教区的地产状况提供比较可靠的参考数字。
②费利西蒂?西尔:《主教与君主:都铎王朝主教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研究》(Felicity Heal,Of Prelates and Princes:A Study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Position of the Tudor Episcopat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54页。
③《英国历史文献》列有1535年教职收入清册统计的一组数字,与费利西蒂?西尔列举的数字略有出入,A.R.梅厄斯编纂:《英国历史文献,1327―1485》(A.R.Myer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327-1485),伦敦1969年版,第725页。
④费利西蒂?西尔:《主教与君主:都铎王朝主教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研究》。
堂区圣俸的收入水平也各不相同,差别很大。通常情况下,堂区圣俸的年收入水平不超过10英镑。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年收入10英镑堪称小康水平,以致于有研究者把年收入10英镑左右的堂区主持人称为“堂区绅士”。也有许多年收入大大低于10英镑的堂区主持人。15世纪的一组统计数字表明:相当多的堂区主持人年收入不足12马克(合8英镑);这种收入水平的主持人职位,在坎特伯雷主教区有54个,赫里福德主教区有50个,奇切斯特主教区奇切斯特执事长辖区有25个①。
由于档案记载不详,对那些无圣俸教职的收入水平难以作具体的描述,只能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推测。堂区教产易手的现象大量出现以后,教会曾经在1222年规定堂区主持人的年收入不得低于5马克(折合3英镑6先令8便士),这项规定可以被视为主持人职位的最低收入限制。1378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对此前的规定做出调整,将主持人与忏悔神父的最低年收入提高到6马克(折合4英镑)②。如果说5马克或6马克是堂区主持人收入的下限,那么主持人收入的上限是多少呢?15世纪对堂区教职的年收入进行统计时,坎特伯雷主教区有34个主持人职位的年收入不足12马克(折合8英镑)③。可以认为,12马克代表了大多数主持的最高收入。
忏悔神父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在14世纪早期的圣职授职名册中,很多接受圣职者的名下有“40先令”的字样,这恐怕代表了教职界的最低收入,而且很可能是私家忏悔神父的最低年收入。由于私家忏悔神父的膳宿通常由主家负担,40先令是扣除了膳宿之后的净收入,这也是私家忏悔神父的年薪为何如此低的原因④。亨利五世时,议会法令规定忏悔神父的年薪是7马克(折合4英镑13先令4便士)。16世纪早期,约克郡各个堂区礼拜堂神父的标准年俸是4英镑⑤。以上所述只是无圣俸教职收入的一般情况,不能排除有高收入的薪俸教职存在。从偶尔可见的记载来看,少数薪俸收入最高者可达10英镑以上。领取薪俸的堂区教职有时也可以从堂区的什一税收入中分取一部分。此外,由于临时教职的收入相对较低,也有兼领教职以弥补收入之不足的现象。
薪俸水平不是静止不动的,教职的供求关系也可能影响到薪俸水平。黑死病流行造成教职界人口锐减,教职人士短缺,不仅使无圣俸教士在应聘时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且促使薪俸提高。尽管在黑死病以后议会采取过限制教职薪俸的举措,社会舆论关于教职人士过于贪婪的指责也很多,有的主教甚至强迫教士接受薪俸低的教职,但是都难以阻止因供求关系紧张而造成的教职薪俸上涨的趋势。1450年前后,仅追思礼拜堂神父的薪俸水平就已上涨到10马克以上。有些教士受原有契约关系的约束,一时难以摆脱薪俸收入低的教职,也想方设法兼领教职。兼领教职现象的加剧恐怕与这一时期教职薪俸的增加有关。黑死病流行对有圣俸教职也有影响,其主要特点是圣俸供养的教职界人口降低了。由于黑死病流行造成俗界人口锐减,导致什一税收入减少,不足以供养教士。在很多教区发生了合并圣俸,亦即兼领圣俸的现象。兼领圣俸造成的后果是一部分教士占有多个教职,另一部分教士失去得到圣俸的机会,从而引起教职界人口从有圣俸教职向无圣俸教职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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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E.F.雅各布:《牛津英国史:15世纪,1399―1485》,第279页。
②A.R.梅厄斯编纂:《英国历史文献,1327―1485》,第279页。
③E.F.雅各布:《牛津英国史:15世纪,1399―1485》,第279页。
④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49―50页。
⑤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47页。
一般说来,要想得到收入丰厚的教职,有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是受过大学教育,另一个是在教职界或国王宫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网。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在职业竞争中处于优越地位,条件优越者也不一定依教职界的金字塔结构从堂区主持人到执事长、主教、大主教逐级升迁。14世纪中叶以后,圣职推荐权发生了变化。1351年《圣职任职法》制定以后,教皇掌握的圣职推荐权基本上被国王剥夺,国王成为英国教会最强大的圣职推荐人。除了国王以外,牛津、剑桥两所大学,坎特伯雷大主教与约克大主教也握有数量庞大的圣俸。如果某一位教士本身具有良好的素质,又得以进入这几个关系网,就可能在教职界占据圣俸优厚的高级教职。在这方面,都铎王朝早期权倾一时的沃尔西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托马斯?沃尔西(Thomas Wolsey,1473―1530年)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马达兰学院,15岁时获得学士学位。大约在1498年,沃尔西在牛津大学初涉教职界,成为司祭神品的教士。离开牛津以后,沃尔西先后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迪恩与驻加莱城的国王总代理理查?南范爵士的忏悔神父。以后又经南范爵士介绍担任亨利七世的忏悔神父,由此而得以接近宫廷。亨利八世继位以后,沃尔西在1509年成为国王的宫廷内侍,担任赈济分发员职务。在1513年的一次讨伐法兰西的远征中,国王发现了他的组织和管理才华,遂使沃尔西在宫廷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并由此而在僧俗两界获得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从1515年至1529年,沃尔西作为国王大法官掌管国王政府,作为约克大主教与教皇使节控制英国教会。沃尔西在权力鼎盛时期,身兼约克大主教(1514―1530年)、巴斯与韦尔斯主教(1518―1523年)、达勒姆主教(1523―1529年)、温切斯特主教(1529―1530年)、圣奥尔本斯修道院院长(1521―1530年)五个重要教职,年收入可达3.5万英镑,相当于王室收入的1/4。沃尔西出身于伊普斯味奇一个屠夫加牛贩的家庭,在进入牛津大学以前与政界和教职界没有任何联系。他之所以最终取得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除了自身能力外,与他结交权势人物有很大的关系。
早在沃尔西崛起之前一个多世纪,牛津、剑桥大学的毕业生就已经在教职界职业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大学修学期间,除了获得知识、文凭之外,还有机会建立起某种社会联系,便于寻找圣职推荐人。坎特伯雷大主教亨利?奇切利(1414―1443年)任职期间,重用学术界、知识界优秀分子,任命了许多剑桥、牛津的毕业生担任高级教职。奇切利以后,越来越多的神学、法学博士在为国王政府服务的同时,在教会担任高级教职。但是在15世纪的一段时间内,大学毕业生在就职时也同样遇到困难,很多人需从忏悔神父或堂区主持人做起,艰难地向金字塔结构的顶点攀登。这种局面到15世纪末才有所缓和。
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士获取的薪俸收入也略高一些。珀西家族在聘请忏悔神父时,未接受大学教育者的年薪是40先令,大学毕业的教士年薪66先令8便士①。后者的年薪高出前者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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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49页。
既有大学教育背景、又有为国王服务经历的教士有机会依仗权势兼领教职。由于兼领高级教职可以带来巨额财富,因而这类兼领教职更引人注目。托马斯?沃尔西在兼领教职方面堪称典范,除了普通的主教区外,英国最富有的温切斯特主教区与最富有的圣奥尔本斯修道院也都在他的掌握之中。相比之下,其他兼领高级教职者虽然在当时显得很突出,但是比起沃尔西就逊色多了。14世纪时,枢机主教安尼贝尔多?盖太尼在一段时期内身兼诺丁汉执事长、白金汉执事长,在林肯主教座堂和奇切斯特主教座堂教士团领取圣俸,在肯特与苏塞克斯的两座教堂领圣俸,所有这些教职为他带来的年收入是785马克(折合523英镑3先令8便士)。15世纪末的一名教士亚历山大?李在约克大教堂、威斯敏斯特教堂、伦敦圣保罗教堂、林肯主教座堂、索尔兹伯里主教座堂等地兼领9项教职,年收入多达800马克①。
有圣俸教职还有一项优越性,那就是圣俸持有者年老离任以后可以获得养老金,称为“恩俸”。领取薪俸的教士(主持人除外)类似于一种合同制教职,一旦契约规定的年限到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告终结,因此不涉及养老金问题。各主教区对恩俸的数量并没有统一规定。由于恩俸是从离任者先前持有的圣俸中支出,因此离任者需与他的继任者就恩俸的数量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成功的讨价还价可以使离任者得到较多的恩俸,例如,诺森伯男爵的兄弟艾伦?帕西过去是一个堂区的教士,他在1517年离任时成功地从他的继任者那里得到每年8英镑恩俸的允诺②。
教职界强大的职业地位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来自于社会物质力量的支持无疑是最为主要的因素。然而这种物质的支持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附加了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圣职推荐制度是其中之一。从表面上看,圣职授职权掌握在各级教会组织手中,每逢教士就任新的教职,需要教皇或主教从任职资格的角度做出审查,然后正式授与圣职。然而在实际上,真正的权力掌握在圣职推荐人手中。圣职推荐人是教职界的雇主,是寻求教职者追逐的对象,教职界的职业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圣职推荐人展开的。
尽管教会针对教士任职资格做出种种规定和限制,力图在教职界与俗界之间划清界限,使教职界成为一个独立于俗界的职业团体,然而由于大量的圣职推荐人来自于俗界,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教士的职业生涯日益受俗界控制。圣职推荐人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教职界提供了强大的物质支持,强化了教士的职业地位;另一方面又使得教会不能自主行使任命教职的权力,在主持圣职授职的教会组织与接受圣职的教士个人之外,存在着起决定作用的第三种力量。
发生在中世纪的多起圣职授职权之争,在很多情况下与圣职推荐制度有关。中世纪的有识之士对此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教皇之间关于德意志主教的授职权之争中(1075―1122年),教皇帕斯克尔二世认识到,帝国皇帝之所以掌握着对德意志主教的授职权,归根结底是由于主教们持有大量皇帝授予的地产。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帕斯克尔二世在1111年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帝国的主教们放弃皇帝授予的地产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力,皇帝放弃对主教的授职权③。这个建议固然是一个根本性的解决方案,然而过于理想化,侵害了地产的提供者与享有者双方的利益,主教们不情愿放弃皇帝授予的地产以及与之俱来的权势,帝国皇帝也不情愿放弃对主教的授职权。来自僧俗两界的反对,使教皇的这一建议很快化作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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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53页。
②R.N.斯旺森:《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教会与社会》,第57页。
③费利西蒂?西尔:《主教与君主:都铎王朝主教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研究》,剑桥大学1980年版,第54页。